摘要: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深度应用为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新的技术路径。当前,人工智能通过重构司法流程、优化裁判决策、平衡多元价值,在提升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以及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等方面展现出显著优势。然而,这一进程也面临诸多挑战,包括人工
2025年第3期目录
◈高端论坛
1.人工智能赋能新时代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机遇、挑战及应对
2.民法典格式条款制度在劳动合同案件中的适用研究
谭启平
◈专题策划:聚焦刑事诉讼法修改
3.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方向与重点问题研究
程 雷
4.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单位犯罪诉讼程序重点问题研究
董 坤
5.刑事案外人权利救济与对物之诉建构:以直播打赏追缴为例
郭 烁
◈专题策划:税收犯罪问题研究
6.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属性
王志祥
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性质认定与规范解释
蔡道通
8.空白罪状构成要件认识错误的司法处理——以税收犯罪为例
徐凌波
◈法学专论
9.法治社会建设中社会规范体系的完善
孙 辙
10.刑法与监察法衔接视域下职务犯罪主体的身份认定研究
于同志
11.企业破产中代位权行使问题研究
刘 冰
12.人民法院纪要类文件裁判适用的现状检视及路径构建
周 立
◈涉外法治研究
13.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理解与适用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法治研究小组
◈法答网问题研究
1.用人单位之受损型用人者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
曹险峰
2.建筑规划许可中利害关系人的认定
陈明辉
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研究——聚焦保险人对第三者的利息主张应否支持
苏 蓓
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关系与衔接
王立梅
5.刑事案件准予撤回上诉后的再审抗诉对象认定
罗 灿
◈法答网问题精粹
文章介绍
1.人工智能赋能新时代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机遇、挑战及应对
作者:游劝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大法官)
摘要: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深度应用为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新的技术路径。当前,人工智能通过重构司法流程、优化裁判决策、平衡多元价值,在提升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以及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等方面展现出显著优势。然而,这一进程也面临诸多挑战,包括人工智能裁判标准体系尚未健全、技术逻辑与司法逻辑存在潜在冲突、法官主体性可能受到削弱、公众司法信任面临考验以及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问题。针对这些挑战,需坚持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的基本定位,强化法治保障与制度供给,推进技术应用规范化建设,同时注重提升司法人员的技术应用能力。
关键词:人工智能 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新质生产力 审判质效 人机协同
2.民法典格式条款制度在劳动合同案件中的适用研究
作者:谭启平(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近年来,格式条款被广泛应用于劳动合同领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数量日益增多。然而,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并未明确规定民法中的格式条款制度能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于劳动合同法,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直接适用、论证后适用、论证后拒绝适用、回避适用等不同的裁判方式。我国劳动合同法存在立法漏洞、民法典基础性法律地位的落实、民法典格式条款制度与劳动合同法具有目的上的契合性,构成了格式条款制度适用于劳动合同争议处理的正当性依据。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应当以参照适用为基本模式,有必要明确格式条款效力审查的范围、引入可撤销之法律后果以及劳动合同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后允许当事人进行重新协商。在配套措施上,应进一步加强立法规制、构建多层次裁判指引体系、适当加大审查力度,最终实现格式条款制度在劳动合同法领域的规范适用。
关键词:格式条款 劳动合同法 民法典适用 参照适用模式
3.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方向与重点问题研究
作者:程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刑事诉讼法》前三次修改体现出问题导向和司法改革驱动的基本规律。《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应当延续改革驱动的立法方向,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相关成果固定并上升为法律,如吸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中的有益经验,健全监察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的配合制约体制机制等。同时,《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还应当注重与关联法律的协调一致;继续推进先前法律修改中遗留问题的解决,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如实回答”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缺席审判制度等问题;体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代性与民主性,回应数字时代刑事程序的变革与发展、所处时代的热点案件与社情民意的表达、涉外刑事法治的时代需求。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 司法改革 法律体系 数字时代 涉外法治
4.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单位犯罪诉讼程序重点问题研究
作者:董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立法对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规定长期缺位,导致打击单位犯罪缺乏程序法依据,被追诉单位的各项权益也难以得到充分保障。时值《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入法时机已经成熟,应独立成章置于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编。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设计应实行整改、挽救和引导的方针,坚持依法惩治和平等保护的原则,注意维护公共利益和单位信誉,合理维护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违法违规干预经济活动。单位犯罪案件诉讼中应坚持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一并追诉,并依照“先自主、后指派”的原则选任被追诉单位的诉讼代表人,由其代为行使单位的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但选任时应避免诉讼角色冲突,选任范围也可扩张至单位以外的人员,如律师等。单位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轻罪案件中经整改并通过验收的,可作附条件不起诉。此外,管辖、辩护、强制措施等制度亦应吸收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作出规定。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 单位犯罪 诉讼代表人 强制措施 一并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
5.刑事案外人权利救济与对物之诉建构:以直播打赏追缴为例
作者:郭烁(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作为与刑事涉案财物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其权利保护制度建构一直不被重视。以赃款直播打赏追缴为例,作为案外人的直播公司经常成为赃款追缴的第一责任人。该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对涉案财物处置仍存在程序设计缺陷,导致涉案财物处置中没收财产的“对物程序”与刑事诉讼“对人程序”交叠,并且经常忽视对第三方附带后果的关切。我国应逐步确立刑事对物之诉的完整法律制度,明确对物之诉的民事属性、程序标准和执行方式,在这一程序中完善对案外人的救济机制,明确案外人有独立请求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保障案外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外人合法权益不被错误侵犯,同时完善财物追缴与社会补偿机制,有效推进整体刑事司法体制进步。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 案外人 对物之诉 赃款追缴 涉案财物处置
6.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属性
作者:王志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基于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犯属性的否定,目的犯说、抽象危险犯说、结果犯说、实害犯说逐渐得以提出,以纠正行为犯说不当扩大本罪处罚范围的弊端。成立本罪,要求行为主体在主观上具有骗抵增值税税款的目的,相应地在客观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具有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的危险,而并不要求行为主体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外的骗抵增值税税款的行为,更不要求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的结果。因此,目的犯说、抽象危险犯说应当得到支持。这也是新司法解释所蕴含的精神。结果犯说、实害犯说则在限制本罪处罚范围的方面存在矫枉过正的现象,因而不应当得到肯定。在认为本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增值税税款利益的前提下,如果认为行为犯的成立也需要法益侵犯性,行为犯说就是可以接受的。由于本罪中的抽象危险具有行为属性而不具有结果属性,因此,本罪在属于抽象危险犯的同时,也属于行为犯。这样,从不同的角度看,本罪就既属于目的犯,也属于抽象危险犯和行为犯。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结果犯 实害犯 目的犯 抽象危险犯 行为犯
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性质认定与规范解释
作者:蔡道通(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如果不考虑《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虚开发票罪等纯粹的发票类犯罪,《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只包含三种类型的犯罪:涉及纳税义务不履行或者不充分履行的犯罪,骗取国家税款的犯罪,以及为了骗税而实施的手段行为的犯罪或者说骗税预备行为正犯化的犯罪。无论哪一种类型,刑法保护的核心法益都是国家税收安全。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为人以骗抵增值税抵扣税款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虚开的方式将本不应当抵扣的税款非法占为己有,进而使得国家增值税税款遭受损失的行为。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质上是诈骗罪的特别条款,作为诈骗罪的一种特别法条,必须遵循普通诈骗罪认定的逻辑。为此,没有骗抵的目的、故意与行为,也没有国家税收损失的结果,根本不能成立本罪;即便有骗抵的故意但国家税收没有损失的情形,最多成立本罪的未遂犯罪;只有逃税故意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只能成立逃税罪;有实际交易的虚开行为,如果没有骗税的目的,不应当成立本罪。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诈骗罪 预备行为正犯化 体系解释 目的犯
8.空白罪状构成要件认识错误的司法处理——以税收犯罪为例
作者:徐凌波(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德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摘要:我国与德日理论通说延续责任理论的一贯立场,主张在空白构成要素中区分关于补充规范即前置行政法律规范的认识错误与关于补充规范构成要件的认识错误,认为前者仅属于不影响犯罪故意成立的违法性认识错误。这一观点与行政犯的特性并不兼容。在税收犯罪领域,德国判例上确立的税收请求权理论便与通说的责任理论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基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通说在行政犯认识错误问题上面临的困境,乃是由其对行政犯客观构成要件的解释方式所决定的。它采取了规范连读理论解释空白构成要素,将前置行政法律规范中的具体事实内容替换成刑法规范原有的空白构成要素。这消解了空白构成要素具有的规范意涵,使得行政犯的客观构成要件丧失了不法类型化的基础功能。作为其主观面的映射,行政犯的故意也相应地被简化为事实故意,难以发挥违法性认识的呼吁功能。正确的做法是,将补充规范作为行政犯客观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以实现构成要件的不法类型化功能。关于补充规范的认识错误也应属于构成要件错误,具有阻却故意的法效果。
关键词:空白构成要素 税收请求权理论 规范连读理论 不法类型化功能
9.法治社会建设中社会规范体系的完善
作者:孙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法学博士)
摘要:基于自发性秩序而生成的社会规范,与基于建构性秩序而生成的国家法律规范一样,均是实施社会治理、建设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规范来源。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激活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末梢循环,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搭建起规范纽带。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但社会规范体系建设仍是薄弱环节。现有社会规范缺乏刚性约束机制,缺乏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程序嵌入等问题亟待解决。鉴于此,需进一步厘清社会规范的基本理论,准确把握完善社会规范体系的基本路径,特别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增强社会规范的制度刚性,赋予当事人自愿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程序性权利,提升社会规范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多元化解方面的作用。同时,立足法治保障职能定位,正确发挥人民法院在完善社会规范体系中的作用,促进社会规范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正确实施。
关键词:社会规范 法治社会 基层治理
10.刑法与监察法衔接视域下职务犯罪主体的身份认定研究
作者:于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
摘要:在司法认定中,主体身份不同会直接影响具体罪名的适用以及是否涉罪的判断。《监察法》对监察对象的规定与《刑法》对职务犯罪主体的规定不尽一致,由此产生了两者在司法层面的衔接问题。基于“监察全覆盖”的考虑,《监察法》规定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实际上涵盖了《刑法》对犯罪主体规定的多种情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含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的一般主体等。相关监察对象一旦进入司法领域,会因为其具体身份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罪名甚至出现是否涉罪的问题,这也是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特别容易引发争议的方面,对此需要依据《刑法》及其相关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认定。
关键词:监察对象 公职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与监察法衔接
11.企业破产中代位权行使问题研究
作者:刘冰(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摘要:理论上企业破产中破产程序是债务清理的主程序,代位权是派生法律关系,代位权的行使不能影响破产程序,但因代位权涉及债务人、债权人和次债务人三方主体,不同主体破产中破产程序与债权人代位权之间的关系和影响不同,进而行使路径和法律效果不同。本文从代位权与破产的制度功能差异分析破产中代位权行使路径不明的理论原因,从代位权与破产的行使方式和法律效果差异分析破产中代位权行使路径不明的实践原因,在综合理论与实践原因的基础上,明确债权人代位权在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破产中的行使方式和预期法律效果,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代位权 企业破产 债权申报 债权确认纠纷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12.人民法院纪要类文件裁判适用的现状检视及路径构建
作者:周立(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人民法院单独或者联合公布的以“纪要”等为后缀名的司法文件越来越多地融入司法裁判活动中,成为形塑裁判理念、统一裁判标准及适用的有效助力。通过对人民法院纪要文件进行梳理,发现其呈现“现行有效、部分有效和无效”的类型。通过对裁判适用纪要文件的实践现状再审视,发现在部分裁判中的适用方法和规范程度上仍有需要明确和提升的情形。为了最大化激发人民法院纪要文件对裁判的正向效应,应在“理念、实体、程序、应用”四个维度上构建规范“纪要”类文件的适用路径。以“三个原则”修正适用理念、“三个条件”判断适用场域,以“三流程七步法”明晰适用步骤,以“实证案例”明确适用场景,以此探索出更加规范化、可视化的人民法院纪要类文件适用裁判的路径。
关键词:人民法院纪要类文件 法律适用 裁判依据 三流程七步法
13.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法治研究小组{崔文举,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叶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院长;邓江源,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伊犁师范大学特聘教授;李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哈笑棣,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援疆)}
摘要: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经历了从封闭到开放、再到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过程,形成了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法治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标志着中国外商投资法治进入了新阶段。这部法律强调了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外商投资的基调,通过明确外商投资的具体情形和企业认定,保障外商投资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并依法保护产权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此外,它还规范了地方行政主体的权力,建立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以维护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反映了中国高水平开放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决心,为外商提供了更加稳定、透明的法律环境。
关键词:外商投资法 负面清单 准入前国民待遇 对外开放 法治环境
14.法答网问题研究
1.用人单位之受损型用人者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
曹险峰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研究基地研究员)
2.建筑规划许可中利害关系人的认定
陈明辉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百人计划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行政审判案例研究基地研究员)
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研究——聚焦保险人对第三者的利息主张应否支持
苏蓓
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关系与衔接
王立梅
5.刑事案件准予撤回上诉后的再审抗诉对象认定
罗灿
15.法答网问题精粹
编者按:“法答网”作为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促进法律统一适用、提升司法公正效率、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重要载体,不仅是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还是理论界与实务界进行应用法学研究的知识学园。“法答网”自运行以来,已成为汇集审判实践问题供理论研究的源头“富矿”,对于应用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为促进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相结合,更好地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转化为应用法学研究选题,以理论研究成果促进解决实际问题,助力把应用法学研究的着力点放在司法审判工作中最突出的矛盾和实际问题上,《中国应用法学》专门开设“法答网问题精粹”栏目。本期精选20条法答网疑难问题,供理论界与实务界研究。期待广大应用法学研究工作者揭榜挂帅,破解司法实践难题,做实应用法学研究。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