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2年7月,被告人李某合、张某伟驾车前往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鄂陵湖湖区,使用禁用工具“地笼”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渔获物为4819.23公斤,其将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出售给被告人田某富、蒋某先。被告人田某富、蒋某先将非法收购的渔获物中部分野生花斑裸鲤分售给
青海日报融媒体6月6日讯(记者 张晓英)6月5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5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李某合、田某富等 19 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被告人李某合、张某伟驾车前往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鄂陵湖湖区,使用禁用工具“地笼”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渔获物为4819.23公斤,其将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出售给被告人田某富、蒋某先。被告人田某富、蒋某先将非法收购的渔获物中部分野生花斑裸鲤分售给被告人沈某成等15人,在西宁、兰州地区进行兜售,并将未分售出去的部分渔获物存放于某冷库。案发后,从某冷库查获存放的渔获物共920.92公斤,经鉴定为拟鲇高原鳅、极边扁咽齿鱼及野生花斑裸鲤、黄河裸裂尻鱼。其中拟鲇高原鳅、极边扁咽齿鱼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保护等级为二级。
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对李某合、田某富等 19 人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
令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鉴定评估费,并在省级以上的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裁判结果】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情节、认罪态度、主观恶性、前科情况和对于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及积极赔偿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等情节后,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合、田某富等16人五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35000元至20000元不等罚金;对犯罪情节轻微的被告人薛某林等3人免于刑事处罚。同时判决上述19名被告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100余万元,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鄂陵湖是青藏高原黄河源头两大重要水系之一,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是黄河源头重要的生态屏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明确规定对青藏高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物种实行重点保护,并禁止在黄河上游扎陵湖、鄂陵湖等湖泊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砂、渔猎等活动。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鄂陵湖区域内水生生物资源,同时也影响以鱼类为食的其他野生动物的生存和繁衍,对黄河源头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必须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本案涉案人数众多,且使用禁捕工具“地笼”非法
捕捞,渔获物数量大、涉案价值高,人民法院运用刑事手段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收购、销售水产品犯罪行为,全面考虑各被告人犯罪行为及法定情节,统筹把握上下游犯罪的量刑幅度,对名被告人进行准确量刑,全面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将罚当其罪理念落到实处。同时判决各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对加强黄河源头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黄河安澜起到积极作用。
案例二:被告人张某均盗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日,被告人张某均在未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雇佣他人将8名村民栽植于尖扎县某村乔木林地内的青杨幼树盗掘后出售给袁某邦。经鉴定,涉案树苗为青杨幼树,共计237株,价值人民币3555元,为乔木林地。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均犯盗伐林木罪,于2024年6月17日向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均在未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
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子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均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且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已达成调解协议,能积极赔偿损失,修复其损害的生态环境,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张某均犯盗伐林木罪,单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保护林木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调节气候与改善空气质量保持水土与涵养水源、提供生态产品与服务、防风防沙与减少噪音、保障人类生存与发展方面意义重大而深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林木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合法的采伐许可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等行为都将以盗伐林木罪依法惩处。本案中,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惩处破坏林业资源犯罪行为,同时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积极促成调解,通过“赔偿+修复”的责任方式,引导行为人从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转变为“修复者”,促使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实现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相统一。
案例三:被告人胡某庆、王某红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胡某庆、王某红在格尔木市盐桥南路某家属院内一家小型化验室,非法进行矿物内金、银、铅、铜等金属元素检测。在作业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和废水收集处置程序,将检测废液从化验室埋设的暗管直接排放至化验室外西侧的渗坑土壤。后由青海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渗坑土壤取样检测并出具报告,检测结果显示:土壤PH值5.32、铜含量12800mg/kg、铅含量16900mg/kg、镍含量253mg/kg、镉含量2.76mg/kg、汞含量0.064mg/kg、砷含量495mg/kg。经专家组分析评估,意见为:渗坑内的土壤表层样中,镍、镉和汞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在(GB3660-2018)表1中管制值第一类用地标准,其余各重金属均超标。另查明,涉案土地属于建设用地。
【裁判结果】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胡某庆、王某红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渗坑排放含铅、砷的污染物,导致建设用地土壤第一类用地铅超过标准值20.125倍、砷超过标准值3.125倍,严重污染环境,对涉案土地周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已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环境法益不应具有附属性,不能因被告人行为未导致直接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而认为没有造成犯罪后果,环境法益具有独立的保护价值。二被告人均积极参与、相互配合,且作用相当,在共同犯罪中仅存在分工的不同,并无主次之分。二被告人自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主动预交罚金,均依法从轻处罚。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案发后的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对二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经审理,对被告人胡某庆、王某红以污染环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时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经营性活动。
【典型意义】
排放超过标准的污染物,会引发各种健康问题、影响生态系统和其他依赖水源的生物、破坏土壤结构和功能,导致土壤肥力下降,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功能退化。排放重金属污染物具有不可降解性,易在土壤或水体中长期富集,若要修复则需要区分表层及深层污染,需要通过客土置换修复,经济成本高昂且工程量大。本案的审理,彰显了法律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根据污染物类型、排放量及危害后果精准量刑,避免“以罚代刑”;有助于引导企业和个人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严厉的刑罚倒逼企业及个人升级环保设施、改进生产工艺,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助力实现“双碳”目标,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统一;让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使其深刻认识到污染行为的危害性,形成“不敢污、不能污、不想污”的自觉,亦能够向社会传递“污染环境必受惩罚”的信号,让公众更加直观地了解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提升公众环保意识和法治理念,引导公众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共同参与到环境保护事业中。
案例四:被告人羊某加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被告人羊某加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雇佣拖拉机在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尕巴松多镇某村自家草场,擅自开垦天然牧草地448.03亩,用于种植披碱草,致使草原上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但草原种植条件未毁坏。2023年5月,被告人羊某加在涉案天然牧草地上按照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提出的方案进行了被毁坏草场植被恢复。
【裁判结果】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羊某加违反草原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场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羊某加积极配合非
法开垦草原植被恢复工程,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草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我国集中连片的草原主要分布在青藏高原等地区,是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边疆稳定、民族团结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农牧民增收等方面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非法开垦天然牧草地,严重损害了草原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本案案发地同德县地处黄河上游关键水源涵养区和三江源自然保护区,是“中华水塔”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严格依法保护青藏高原的草原,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各种破坏草原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鉴于该类型案件高发、易发的特点,人民法院深入到案发地开展巡回审判,以案释法,有力保护了青藏高原生态环境安全。
案例五:被告人马某甲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被告人马某甲组织同村人员肖某财、祁某、甘某珍,前往祁连县与甘肃省肃南县交界一带采挖黄金未果。被告人马某甲提议猎捕野生动物,并非法猎捕雪豹幼崽三只,带回居住地后让甘某珍进行喂养并伺机对外出售。后联系西宁市野生动物园,称有三只雪豹幼崽需要救护,并向西宁市野生动物园索取补偿饲养费用30000元。2014年12月,被告人马某甲伙同同村马某乙等6人捕获成年雪豹一只、岩羊两只及暗腹雪鸡三只,在返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3年6月1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同他人非法捕杀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雪豹幼崽三只、雪豹一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岩羊两只、暗腹雪鸡三只,涉案价值人民币 505010元,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马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从轻处罚。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马某甲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青海是三江源头,独特的地貌特征和地理环境,造就了特有的生态系统及生物物种。青藏高原生态系统丰富多样,但也十分脆弱,保护好野生动植物资源尤为重要。雪豹是我国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为青藏高原特有物种,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雪豹被非法猎捕,不仅会导致种群数量减少,还会破坏区域性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平衡。本案严厉打击了破坏生物多样性的犯罪行为,同时对警示社会公众具有积极意义。以司法之力助力野生动物保护,持续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效。
编辑:王有婧;
来源:青海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