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法院发布生态环境保护案例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6-05 18:55 1

摘要:韶关森林覆盖率近75%,森林蓄积量1.08亿立方米,放眼处处山林密布绿意盎然;全市34个地表水市考以上断面水质优良率、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捧起的每一汪水都清澈晶莹;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99.7%,深呼吸的每一口空气里满是清新……韶关“

韶关森林覆盖率近75%,森林蓄积量1.08亿立方米,放眼处处山林密布绿意盎然;全市34个地表水市考以上断面水质优良率、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捧起的每一汪水都清澈晶莹;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99.7%,深呼吸的每一口空气里满是清新……韶关“山好水好空气好”的优越生态环境背后,离不开韶关法院的司法护航。

近年来,韶关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依法审理一批涉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适逢“6·5”世界环境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摘选发布部分生态环保典型案例,通过审判实例生动释法,有力震慑生态环境破坏者和潜在污染行为人,积极倡导绿色发展理念,力促韶关生态保护和绿色经济共赢发展。

01

侵权人托管养护新机制 促“破坏者”成为“护林人”

——广东某林场与刘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广东省某林场为提升辖区森林质量,在林区内种植一片阔叶混交林,并向周边住户、养殖户发布通知严禁进入林场放牧。但随后,林场工作人员发现幼苗生长并不理想,经加强巡护发现,养殖户刘某在种植幼苗的林地范围内放牧,牛群在吃草时常常踩踏幼苗甚至啃食,导致幼苗存活率低下。林场工作人员多次劝说刘某到其它地方放牧但无果,无奈之下,林场方向法院提出禁止令申请,要求禁止刘某在种植幼苗的林地放牧。

调解结果

乳源法院经审查,依法作出生态保护禁止令并送达刘某,在送达期间经与刘某沟通了解到,刘某非故意弄死种植的幼苗,而是因其村内自留山少没有地方放牧,且刘某表示如果不准放牧,其将失去生计来源。综合纠纷所涉情况,法官分析认为,仅靠一纸禁止令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从合理利用资源的角度出发,既保障林场种植幼苗成活率,又为刘某的放牧提供必要的便利,寻找对双方均有利的方案促成双赢,遂在征求双方同意后组织开展调解,提议将该片区让刘某来管护,由林场对刘某提供必要的便利或补偿,推动双方就刘某在林地放牧一事达成协议,约定刘某可以在该林地通行和活动,并由刘某承担禁止他人在该片林地放牧的责任,如发生幼苗被啃食、踩踏导致死苗的,刘某应补种或照价赔偿,由此实现了刘某从“破坏者”到“护林人”的身份转变。

典型意义

乳源法院积极探索生态环境保护新方法,通过侵权人托管养护的方式,既以司法力量守护了生态环境,又良好兼顾了人民群众的生存发展权利,体现着司法为民的温度,让这场生存发展和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得到了圆满、有效的解决。通过这起案件,我们也向广大群众发出倡议,在开展畜牧业等生产经营活动中,要自觉肩负起守护生态环境的重要责任,找准经济与自然之间的平衡点,依法、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发家致富,不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利益。

02

异地补植复绿 守护绿色家园

——赖某某、单某某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7日,被告人赖某某、单某某向他人购买390余亩桉树活立木,取得了卖方提供的伐区总图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在卖方人员带领下确认林地四至界限,并签订了有关清楚购买林木的四至砍伐界限的承诺书,但却未按照采伐证的范围安排工人采伐该林地上的桉树,无证采伐桉树林木总蓄积74.3立方米,无证采伐林地面积12.3亩。

案发后,赖某某、单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以涉嫌滥伐林木罪移送审查起诉。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浈江法院受理该案并依法进行审理。审理期间,为尽快修复被毁林地,法院积极与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沟通,共同推动被告人“异地补植复绿”弥补损失。经确定补植地点和树木种类后,二被告人在法院与自然资源局的共同监管下,于2024年5月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异地补植复绿25亩。

裁判结果

浈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单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结伙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分别判处赖某某、单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浈江法院联合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对异地补植复绿落实情况开展司法监督回访。

典型意义

环境资源审判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生态环境,法院在坚持严格公正司法的同时,应致力于推动生态修复。“异地补植复绿”和生态修复回访是韶关法院践行“两山”理念、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能力与水平的积极举措,有效使用司法手段督促责任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修复受损的“生态容颜”,于环境保护而言有重要意义。此外,对于积极履行“补植复绿”义务的被告人,法院将其修复受损生态的行为作为真诚悔罪的酌定量刑情节,在裁判中良好平衡打击犯罪、修复环境、保障人权的尺度,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有机统一,对社会而言有重要教育意义。

03

严打盗采稀土行为 司法守护生态“富矿”

——邹某峰等6人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李某龙(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邹某峰、李某养、黄某昀、蒙某启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某山场开采稀土矿。其中,李某龙负责出资,雇请被告人缪某琼、缪某豪在山场负责管理工人等工作;邹某峰、李某养、黄某昀、蒙某启等4人则分工负责望风、购买物资及提供电力支持、住宿方便等工作。邹某峰、李某养、黄某昀、蒙某启占出售稀土矿利润40%,剩余利润归李某龙。同年9月至10月,李某龙伙同邹某峰、李某养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另一处山场开采稀土矿,缪某豪负责挖水池、布管等,邹某峰、李某养负责购买物资、望风及安排撤场,邹某峰驾驶拖拉机将部分成品稀土矿拉走。

后涉案采矿点被依法查处,现场查获一批成品稀土矿等物品。经鉴定,涉案山场非法开采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2298万元,析出稀土氧化物经济价值814万元。仁化检察院就该案向仁化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峰等6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分别判处其6人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1.5万元不等;追缴邹某峰、黄某昀、蒙某启违法所得7.3万元,予以没收;判处邹某峰等6人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林地复绿费用等费用共计2302.61万元;判处其6人对所实施非法采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稀土是支撑现代科技与工业的核心战略资源,属国家所有,实施保护性开采政策和开采总量控制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非经许可不得擅自开采稀土资源。法院依法严惩盗采稀土犯罪,既是保护矿业生产管理秩序的需要,更是维护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的需要。本案多名犯罪分子结伙犯罪、分工明确,情节特别严重,法院综合运用刑事、民事法律手段,依法从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对震慑盗采稀土犯罪、引导群众提高稀土等重要矿产资源保护意识有重要意义。

04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不可为

——彭某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被告人彭某某租用翁源某处山地,搭建铁棚设立简易化工作坊,在未取得任何资质和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蒸馏废油漆的方式提炼天那水,且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将提炼后的油漆废渣直接倾倒在旁边空地上一个未做任何硬底化处理的深坑内及将废物堆存在作坊中部分泥土上,导致土壤受污染。经鉴定,涉案作坊蒸馏釜下方露天池堆存废物、作坊中部堆存废物和污染的土壤均属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环保公司对堆存物及污染土壤进行应急处置,共清理处置危险废物143.19吨,处置费用共计979680元。

2024年9月,翁源检察院就该案向翁源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翁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彭某某赔偿应急处置费用、鉴定费用共计1127680元;判决彭某某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非法倾倒工农业固体废物,特别是其中的危险废物,会严重污染空气、水体、土壤,对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巨大威胁,且会对居民身体健康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对此,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妥善审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环境损害责任,充分体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彰显法院以司法手段推动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守护好绿水青山的坚定决心。另借此案例向全社会作出警示,法律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零容忍”,如罔顾环境保护违规开展生产经营牟取非法利益,定将难逃法律的严惩。

05

养猪场违法排污遭罚拒不履行 法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南雄某养猪场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南雄市某养猪场实施了部分异位发酵床不正常运行、将集污池内的粪污排放至附近农田灌溉渠等非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对养猪场作出罚款合计12万元的行政处罚。养猪场向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分两期缴纳罚款,但在缴纳第一期罚款3万元后,经催告逾期不缴纳剩余9万元罚款,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且该决定书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故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对南雄市某猪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剩余罚款9万元的内容。

典型意义

畜禽养殖业经营者作为畜禽污染治理重要主体,理应秉持环保理念开展绿色生产经营,并切实承担起防污治污的责任,若因不当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导致环境损害遭受行政处罚,应及时改善生产方式避免损害扩大,并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内容,而非怠慢处之。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违法排污的不法经营者作出处罚,并就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全面审查执法职权、执法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各方面,综合认定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依法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以法之名护航畜禽养殖污染规范整治,警示养殖业经营者在获取经济效益的同时,确保养殖污水达标排放,注重水环境保护。

06

“疫木”买卖需依规

——黄某某等3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在取得市属国有韶关林场林木(疫木)采伐经营权后,雇请被告人李某某在其设立的木材中转场负责管理和销售。期间,黄某某为牟取利益,不依规将采伐的松木及薪材销售到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而是违反国家植物防疫、检疫规定,在未办理检疫证明的情况下将松木(疫木)出售到广州、佛山等地,李某某则负责量方装载、运输、收取木款。2023年4月至8月,黄某某总涉及非法出售松木(疫木)货值金额908464元。

其中,被告人丘某某于2023年4月与黄某某商量购买松木(疫木)事宜,在明知松木(疫木)不能销往未指定板厂及离开韶关市销售的情况下,雇请车辆到黄某某的木材中转场运输松木(疫木)销往惠州、佛山等地牟利,总涉及支付给黄某某松木(疫木)货值金额520381元,总涉及非法出售松木(疫木)货值金额363147元。

裁判结果

浈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丘某某、李某某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依法被处理的松树原木,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依法判处黄某某、丘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缓刑并处罚金,对黄某某、丘某某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剩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松材线虫病是世界上最具危险性和毁灭性的森林病害,具有传播途径广、致死速度快等特点,防治难且防治成本高,极易破坏森林生态系统。为此,我国专门划定松材线虫病疫区,对松材的运输和使用实行严格管理。对于违反动植物防疫、检疫有关规定,非法采伐、销售疫木牟利的不法行为人,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警醒相关从业者提高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严格遵守森林防疫检疫规定,依法依规收购、调运、处置疫木及其产品等,切实维护森林生态安全。

07

砍伐承包地上的林木需审批

——田某华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被告人田某华与他人经商议后共同出资承包山场,以田某华名义向他人承包始兴县某山场,并由田某华全权负责承包山场的经营管理。后田某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了该山场内的林木。经鉴定,该山场砍伐面积1.5亩,现场遗留原木13.228立方米,折立木蓄积21立方米,砍伐的山场属于生态公益林。

公安机关经多年侦查锁定犯罪嫌疑人田某华,依法移送始兴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3月,始兴检察院就该案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田某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扣押在案的原木13.228立方米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有部分群众错误认为,自家承包的林木可随意砍伐,实则不然。我国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除村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本单位、本人或者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应当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且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树量、树种及方式进行采伐,否则,即便是砍伐自家所有的树木,或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收购砍伐他人所有的树木,达到一定数量标准的,就有可能涉嫌滥伐林木罪。该案例具有一定典型性,有助于补充部分群众对于砍伐林木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避免类似犯罪再次发生。

08

严禁非法狩猎 守护生态平衡

——周某平等3人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2日,周某平、郑某富、周某炉因为嘴馋想吃顿“野味”,便相约一起去林中猎捕白鹇。其三人明知白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仍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携带手持热成像仪、弹弓、钢珠等工具前往乐昌市某村附近山林,采用夜间照明行猎的禁猎方法猎捕2只白鹇,带回郑某富家中宰杀。4月14日,周某平伙同周某炉在同一地点,采取上述方式猎捕1只白鹇,并将白鹇带至郑某富家中宰杀后煮粥食用。4月17日,周某炉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周某平、郑某富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平等3人犯非法狩猎罪罪名成立。因周某炉具有自首、周某平及郑某富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三人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依法判处其三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缓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不等。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平衡和自然环境的稳定起着重要作用。非法猎食野生动物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还容易引发传染病风险。本案中,周某平等人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形下,以食用为目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为满足一时“口腹之欲”付出沉重代价,提醒广大群众要以此为戒,提高自身生态环保意识和健康安全风险防范意识,拒绝非法捕猎,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来源:魅力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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