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本案情:2024年1月,刘某某驾车邀约宋某某、谢某前往天府新区某湖附近打猎。其间,三人于湖边发现一只体型较大的鸟类,随即刘某某拿出“气枪”开枪射击,后三人合力将该鸟装入袋中驱车离开。被群众发现后,三人将该鸟扔出窗外并逃逸。经专家鉴定,涉案鸟类为东方白鹳,系国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6月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天府新区举办新闻通气会,会上通报了6起服务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生态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刘某某、宋某某、谢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刘某某驾车邀约宋某某、谢某前往天府新区某湖附近打猎。其间,三人于湖边发现一只体型较大的鸟类,随即刘某某拿出“气枪”开枪射击,后三人合力将该鸟装入袋中驱车离开。被群众发现后,三人将该鸟扔出窗外并逃逸。经专家鉴定,涉案鸟类为东方白鹳,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整体价值为10万元/只。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刘某某、宋某某、谢某赔偿因违法猎捕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0000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谢某非法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东方白鹳,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分别判处刘某某等三人有期徒刑、缓刑。对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四川天府新区法院主持调解,刘某某等三人自愿连带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0000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刘某某等三人已全部履行调解义务。
典型意义:成都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涉案鸟类东方白鹳,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该案坚持惩治犯罪、生态修复和法治宣传并重,有效发挥了司法裁判教育功能,广泛普及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知识,提升了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
案例二:邓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2年2月至3月期间,邓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环城绿道项目建渣清运施工为由,组织人员、车辆及挖掘机,进入位于武侯环城生态区的某村一拆迁空地内盗挖地下连砂石,后贩卖给夏某(已另案处理)经营的砂石厂。在此期间,邓某共计组织1836车次盗挖连砂石37232.7方,销售金额共计4132829.7元。2022年10月,邓某到武侯区公安分局主动投案。
裁判结果: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邓某无证违法采砂,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结合邓某自愿认罪悔罪、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且为初犯等情节,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4132829.7元;对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邓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31598.32元、生态修复方案费20000元、鉴定费30000元,并在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成都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邓某在环城生态区内非法采矿,造成土地矿产资源损毁,法院采用巡回审判方式,在生态司法修复基地内公开开庭审理,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抖音平台同步网络直播,40万人次观看,达到了“审理一案、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
案例三:四川省崇州市某社区居民小组与李某某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0年9月,李某某与四川省崇州市某社区居民小组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李某某承租土地264.9亩,租赁期限17年。合同履行期间,李某某将土地用于种植园林绿化树木,后因个人管理不善,该地块树木枯死、土地荒芜、杂草丛生,被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为抛荒地,并建议“退树还耕”。此后,居民小组因李某某欠付租金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给付拖欠租金52.45万元并解除合同,复垦复耕案涉土地。
裁判结果: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为不误农时尽快复耕,及时联动乡镇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除案涉土地流转合同,李某某返还该合同项下承租的全部土地,以土地上的树木等附着物抵偿租金。经当事人积极履行,案涉土地已完成复垦复耕,成为优质水稻田。
典型意义:该案涉抛荒地块因管理失序导致生态失衡问题,造成土地资源浪费,法院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推动抛荒地快速复垦为高标准农田,充分实现受损权益救济与土地再生利用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四川某猕猴桃种植公司诉某猕猴桃专业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杨氏金红1号”权利人授权许可四川某猕猴桃种植公司使用该猕猴桃植物新品种。某猕猴桃专业合作社购买该品种猕猴桃树枝条,并进行嫁接培育,结出果实用于销售。四川某猕猴桃种植公司认为,某猕猴桃专业合作社未经许可擅自种植案涉权利品种猕猴桃树共计7000株,侵犯了其植物新品种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猕猴桃专业合作社以支付品种许可使用费替代停止侵权的方式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猕猴桃专业合作社种植和销售案涉植物新品种的行为,不属于“私人非商业性使用”的自繁自用,应当取得相应权利人许可,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因案涉猕猴桃树木即将进入结果期,如责令铲除将造成较大损失。法院综合考虑种植户利益和社会效益,确定以支付许可使用费替代铲除树木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判令由某猕猴桃专业合作社支付案涉以及后续期间的该品种许可使用费等予以赔偿。一审宣判后,某猕猴桃专业合作社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成都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系自2021年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以来,全国首例认定种植无性繁殖品种构成侵权的案例。该案明确未经品种权利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种植的行为应被认定为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法律适用标准,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在后续审理中的确认,对全国类似案件处理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案例五:张某诉某礼品店销售文创产品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张某创作完成包含“抱竹熊猫”“熊猫幼崽”等形象的多幅美术作品,取得相应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玩具厂制作生产成多种文创产品,在成都各大旅游景点销售,受到游客青睐。后经张某调查发现,某礼品店等十余家小商户未经授权、销售包含与上述熊猫形象高度相似内容的毛绒玩具、书包、挂件等,由于某科技公司未经授权生产该熊猫形象商品,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及上述商户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同时,张某针对其他40余家小商户销售相关商品的侵权行为,准备陆续提起批量诉讼,管辖法院涉及成都多家法院。
裁判结果: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受理案件后,经比对,张某权利作品和被诉侵权商品在熊猫形象要素和设计元素等方面基本一致,可以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侵权。为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优化文旅市场良好环境,法院坚持一揽子解决纠纷,采取调解、和解等方式,避免案件审理结束后,再衍生其他纠纷,最终促成各方接受某科技公司在当月内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3万元,且张某不再追究各小商户侵权责任并另案主张其他权利的调解方案。
典型意义:成都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涉及“熊猫”元素,通过法院多方面努力、全过程协调,促进各方面达成制止侵权行为、保护著作权人利益、避免小商户负担过重的最佳方案,实现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60余件,一揽子解决关联纠纷70余件。
案例六:程某某与某物业服务公司涉新能源充电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1年6月,小区业主程某某购买电动汽车一辆。某物业服务公司经程某某申请安装充电桩,并向其收取5500元费用后出具载明为“电力增容费”的《电子收款收据》。程某某则认为其不应当支付所谓的“电力增容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已支付费用。诉讼过程中,某物业服务公司认为安装充电桩后会影响变压器的实际使用寿命和日常维护成本,故有理由收取“电力增容费”,请求驳回程某某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电力增容费”的实际性质应当认定为“车辆充电桩线路维护费”,某物业服务公司收取该费用无行政部门规定和业主大会决议等明确依据,也未与业主协商一致,且充电桩线路维护涉及对小区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维护,应由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法院据此支持了程某某的诉讼请求。该案宣判后,某物业服务公司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成都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中,法院在充分考量新能源汽车产业迅速发展背景下,小区居民对安装充电桩日益增长的需求,明确业主有权合理利用小区公共配电设施设备,安装充电装置,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在未经全体业主表决同意的情况下,额外收取相关费用,“该案判决对于顺应城市清洁能源比例优化、引领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提振绿色消费、促进小区治理等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徐松明 编辑 曾雪柔
来源:锦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