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6月3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局公开征求《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截止日期7月3日。
6月3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局公开征求《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截止日期7月3日。
本次修订,强调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属性,转变业主观念,化解维修资金使用难的问题;在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的前提下,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也应体现业主决策;在房屋产权过户后,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维修资金随房过户;针对部分开发企业代收维修资金存在的未及时交存的风险问题,修订稿对取消开发企业代收维修资金做了相应规定。
管理办法明确:
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按下列标准交存:出售公有住房的,由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30%交存;无电梯房屋,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交存;有电梯房屋,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5元交存。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适时调整并公布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业主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应当用于补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立即进行应急维修的,相关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并向业主公示:
(一)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
(二)屋面、外墙损坏、渗漏严重的;
(三)楼体外墙墙面脱落或有脱落危险、玻璃幕墙炸裂等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五)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的;
(六)其他紧急情况。
违反本办法规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公房出售单位等挪用、侵占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来源:内蒙胡子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