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提供在线播放和下载,要不要赔?法院判了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6-03 16:10 1

摘要:海峡导报·6月3日讯(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集法/文 杨希/漫画)善意侵权人,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近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侵权纠纷案。

海峡导报·6月3日讯(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集法/文 杨希/漫画)善意侵权人,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近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侵权纠纷案。

不久前,杭州某音乐科技公司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称,其经授权享有14首涉案歌曲的词曲著作权、录音制作者权及相应维权权利。厦门某乙公司、湖北某丙公司等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共同运营的某移动交友APP华为端、苹果端等向公众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广州某软件技术服务公司系未经授权将涉案歌曲提供给北京某云计算公司,并通过北京某云计算公司将涉案歌曲提供给厦门某乙公司、湖北某丙公司。前述行为侵犯了杭州某音乐科技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请求判令前述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4万元。

集美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厦门某乙公司、湖北某丙公司、广州某软件技术服务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北京某云计算公司提供案外主体曲库资源的接口服务,属于提供超出其自身取得的授权范围的服务行为,未尽到相应的审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其行为构成侵权。

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厦门某乙公司、湖北某丙公司作为涉案APP的运营方,虽向用户提供涉案歌曲的播放服务,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鉴于主要责任方广州某软件技术服务公司、北京某云计算公司均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及承担维权合理开支,且如苛以善意侵权人加重审查义务,将不利于相关互联网业务形态的良性发展。

因此,法院一审判定厦门某乙公司、湖北某丙公司不需要承担合理开支。一审法院综合涉案歌曲的知名度、涉案APP的影响力、被诉侵权行为的情节和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北京某云计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200元和维权合理开支500元,广州某软件技术服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720元和维权合理开支6500元。

来源:海峡导报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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