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美好生活 六大典型案件回顾民法典颁布五周年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5-30 11:14 2

摘要: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从给予个体平等保护到促进邻里和谐,从倡导诚信经营到护航绿色生活……法典中的1260个条文通过一个个司法案件的裁决,以法治之光“典”亮人们的生活,更让民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从给予个体平等保护到促进邻里和谐,从倡导诚信经营到护航绿色生活……法典中的1260个条文通过一个个司法案件的裁决,以法治之光“典”亮人们的生活,更让民法典的六大基本原则深入人心。

保障丧偶妇女辅助生殖权益案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曾审理了一起妇女辅助生殖权益案,原告李女士和她的丈夫结婚多年,两人夫妻感情很好,但是一直没能生育。他们在一家医院接受了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冷冻保存了数个胚胎。

不幸的是,李女士的丈夫因意外去世,李女士多次找到医院想要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都遭到了拒绝,于是她将这家医院诉至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张东晨:本案中原告认为医院应该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医院认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一方面是基于对合同主体的考虑,认为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是医院与原告夫妇二人达成的,因一方当事人去世而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另一方面,医院认为停止为原告实施手术,更为符合医疗伦理原则中的社会公益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和保护后代原则。

被告医院认为,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医务人员不能对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并且根据知情同意原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要在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那么,案涉医疗服务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法院对此会如何认定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张东晨:我们对原告及其丈夫与医院存在医疗服务合同的事实以及履行现状进行了认定。原告夫妇留存的胚胎尚在被告医院处冷冻保存,被告医院亦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医疗机构,本案的合同不存在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障碍。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夫妻因生育困难接受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在夫妻双方无明确终止意见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约持续提供医疗服务。本案中,丈夫一方在医疗服务合同存续期间去世,并非终止合同履行的充分理由。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张东晨:原告因为意外丧偶,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有别于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中规定的单身妇女。原告在丈夫离世后自愿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生育两人共同的子女,寄托着妻子对丈夫的无尽思念和对家庭的深厚情感,符合一般的社会伦理道德,理应得到尊重并保障其生育权。

法院最终对案件作出判决,被告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李女士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本案中,在辅助生殖相关医疗伦理规范对意外丧偶的特殊情况缺乏明确规制的情况下,法院通过这一判决实现了法、理、情相统一,依法保障了丧偶妇女的生育权,彰显了司法对个体权益予以平等的尊重与保护。

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平等原则意味着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而这一原则也贯穿于民法典各个分编体系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杜军:平等是民事主体自愿开展民事活动、自主决定民事权利义务内容进而落实自愿原则的基础。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平等原则的内容也与时俱进。比如丈夫去世后,妻子要求医院继续履行胚胎移植手术合同的,法院从平等原则考量,判令医院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这也体现出了对妇女生殖权益的平等保障。

打球犯规致人骨折

该不该担责

接下来,让我们把视角转向日常生活中的一幕,打篮球、踢足球、打羽毛球,这些都是很受人们喜爱的运动。不过,如果在运动期间突发意外,这责任应该如何担呢?看似普通的运动损伤纠纷,这恰恰是民法典自愿原则在生活中的生动实践。

画面中,身穿蓝色队服、带球跑在最前面的男生是张某;身穿深色队服、紧紧追在他后面的是韦某。就在张某起跳上篮时,韦某也起跳防守,双方在空中发生碰撞,张某倒地受伤,韦某被判犯规。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左肩关节脱位,左肱骨骨折。张某将韦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共计六万多元。一审法院认为韦某的防守行为属犯规行为,并据此判决韦某对张某的损伤承担50%的赔偿责任。韦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韩朝炜:我们在看待犯规时,不能简单孤立地去看待问题,而是要结合整个篮球运动、篮球比赛的特性和现状来看待。既然是在高速度的环境下来进行对抗,瞬息万变的情况下,不可能要求一名参赛的运动员在做出某个动作的时候,能够作出一个三思而后行的考虑。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韦某的行为构成犯规。但从多方面判断民事责任,韦某在主观上仅有一般过失,而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本案适用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条款。

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参赛者韦某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案件通过适用民法典 “自甘风险” 条款,既保障参加者的基本权利,又保障文体活动的有序开展。

自愿原则,也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缔结民事法律关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内容,自觉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从日常生活角度来讲,就是民事活动由自己做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杜军:自愿原则尊重民事主体对事物和规律认知的能力,尊重民事主体为自己利益作出理性判断的能力,有助于激励民事主体自主开展民事活动,参与社会交往,创造各类财富。当然,自愿原则并不代表不受约束或绝对自由,自愿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基础上,必须尊重其他主体的自由意志,也要受到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的约束。

加装电梯众口难调

公平原则如何化解矛盾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邻里之间也难免会遇到一些矛盾,比如,装修噪声引纠纷,可视门铃惹争议,或是杂物堆积占了公共空间;等等。民法典如何以公平原则为尺,在业主们的“各有所需”中找到解决方案呢?

案件的原告苏先生和吴女士,是福建漳州南靖县一个小区的两户业主,他们居住的楼门共有6层12户。

起初,业主们商议增设电梯, 他们住的这栋楼最下面为储藏间,储藏间上面才是一层,一层的住户也需要向上走半层才能入户。

由于建筑结构的特点,加装的电梯只能与楼梯的中间转角相连接,也就是说,电梯停靠的位置只能是一层半、两层半,以此类推,所有的用户乘坐电梯之后都需要走半层才能入户。

原本业主们商议着,电梯在每个半层处都可以停靠,就连一层平台处也有停靠点,方便一层的苏先生和吴女士使用。经过表决,除了吴女士没有签名同意外,其余11位业主都同意安装电梯。

但是,由于建筑结构的特点,一层平台无法建设电梯停靠点,电梯只能在二至六层停靠。经过再次表决,除了苏吴两户业主之外,其余10户业主都同意新的增设电梯的设计方案。

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法官 陈伟煌:原告认为其作为业主应平等享有使用加装电梯的权利,而现加装电梯方案未经其同意,且其不能使用电梯,各被告应停止侵害,拆除已加装电梯,并重新委托设计审批,依法加装电梯。

那么,十名被告是否妨碍了两名原告使用加装电梯的权利呢?新增电梯又是否应当拆除重新设计规划呢?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业主表决比例满足法定要求,并且审批备案手续齐全,因此加装电梯的决策是合法有效的。两名原告在电梯建设前后都需要走半层楼梯才能入户,案涉电梯的建设并没有对他们的出行构成妨碍。

法院认为,虽然加装的电梯无法让每位业主直接入户,但却为二楼以上的业主出行提供了方便,提高了业主们的居住质量。

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韩佳福:因受到建筑结构特点的限制,无法满足所有业主的需求,但这并不构成对个人利益的侵犯,而应结合实际施工条件及公平原则,权衡各方利益,按业主利益最大化原则作出判断。

一审法院驳回了两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苏先生和吴女士二人不服提起上诉,后经调解工作,案涉单元楼业主互相达成谅解,同意按照既有设计、建设方案继续使用电梯,苏吴两户业主撤回了上诉。

案件以公平原则化解了老旧小区改造中的利益分歧,既保障了多数业主的适老化需求,也为城市治理中处理相邻关系提供了“法律+调解”的可行路径。

公平原则在民事领域,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它体现了法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对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杜军:公平原则,一方面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按照公平观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相适应,两者不能过分悬殊,双方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另一方面也要求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

以诚信原则为尺

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准则

如今,我们的生活早已与买卖交易深度绑定——清晨在便利店买份早餐,周末去商场选购衣服,或是指尖划过手机屏幕网购下单,每一笔交易背后,民法典六大基本原则之一的诚信原则,让“货真价实”“童叟无欺”从道德倡导变为有法可依的行为准则。

杭州的沈女士在某电商平台刷到了一个“源头翡翠捡漏”的直播间,卖家号称自家有工厂,卖的全是危地马拉天然翡翠,并且有证书。于是沈女士先后花14389元买了24件翡翠饰品。然而收到货后,沈女士觉得商品的成色不好,于是将部分翡翠送去了有资质的鉴定中心。

杭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曾宪未:检测的结果是染色的石英岩玉或是处理的翡翠。

不仅如此,沈女士还发现,商家提供的所谓珠宝鉴定证书也全都是合成的图片。沈女士要求商家退款退货,但被商家拒绝。

投诉到电商平台后,平台判定商家在30天内退款退货,但商家一直拖延,最后在退还7件商品2929元后,剩余17件商品的货款11460元一直不退。

原告 沈女士:我打电话他们不接,信息也不回,我就是想要法院给我主持公道。

沈女士起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电商经营者,也就是主播闫某退还剩余货款并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送检的8件商品经鉴定均为染色石英岩玉或翡翠处理品,被告提供的鉴定证书无法在官网查询,且未能举证证明商品为天然翡翠,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最终,法院依法支持原告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一纸裁决让数字经济时代的诚信原则有了更清晰的注脚。

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严守自己的承诺。民事主体应当善意行使权利、全面履行义务,按照有利于民事法律行为正常进行的方式来开展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杜军:诚信原则指导着法院的裁判行为。比如,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时,法院可以根据诚信原则填补合同漏洞,平衡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他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

见义勇为受伤

民法典引领“善举有保障”

如果说诚信原则为社会风尚筑牢根基,公序良俗原则正以另一种姿态守护着社会道义—— 当见义勇为者意外受伤,谁该来担责?民法典为做好事者“撑腰”,为见义勇为者消除后顾之忧,弘扬社会正气。

上海的柴先生像往常一样搭乘地铁上班,在地铁站内乘坐上行自动扶梯时,前方年近七十的古女士突然站立不稳向后倒去,后方的柴先生见状立即挺身而出上前扶住古女士。

原告 柴先生:我也来不及多想,马上上前去扶她。当时非常吃力,两个人已经往下退了好几级台阶了。

因为柴先生救助及时,古女士并未受伤,也避免了滚落电梯形成踩踏等意外发生,然而,柴先生的腿部在帮扶古女士的过程中却受到了撞击而感到疼痛。因为事发突然,柴先生并未声张,仍像往常一样去单位上班。没想到,疼痛感持续加重,当天下午,柴先生才去了医院。

经医院诊断,柴先生左跟骨骨折,左膝韧带和膝关节等部位都遭受损伤。治疗的过程中,柴先生共请了3周病假,支出4000多元医疗费,并购买了医用拐杖、行走靴等医疗器械。

柴先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得到广泛关注,上海市普陀区委宣传部准备对柴先生颁发荣誉证书,按照流程,这需要古女士对救助情况进行确认,没想到却遭到古女士的拒绝。

柴先生:可能老太太担心会有什么其他的情况发生,就没有同意这个要求,当时也没承认这个事实。

对他人施以援手,对方却沉默以对,这让柴先生有点想不通。无奈之下,他找到了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起诉古女士索要医疗费用等补偿。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法官 郑岗:我们最终认定他救助了被告古女士的经过是属实的,同时柴先生由于救助古女士所导致他自身的损害,进行后续一系列的治疗,相应产生的费用是客观发生的。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保护被告民事权益受伤,构成见义勇为,其精神值得褒扬。因没有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作为受益人的古女士应当给予原告适当补偿。法院依法核定柴先生各项实际损失后,判决古女士补偿柴先生7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宜芳:因为如果不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受害人也不会受到损害。因此让受益人适当予以补偿,平衡利益、分担损失,合情合理。我们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要让见义勇为者在施救时没有后顾之忧,这个案件的裁判体现了司法支持和鼓励见义勇为的价值导向。

类似的暖心判决在全国各地不断涌现。民法典引领“善举有保障”的价值导向,让社会向善力量得以滋养生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杜军: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能够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划定边界,能够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精神文明具体化为裁判规则,实现法律与道德的良性互动,补充强行法规范的不足。

民法典如何以“绿色原则”

平衡各方利益

民法典的价值维度仍在不断延伸。当鸟语花香、绿树成荫成为人们的生活向往,民法典所强调的绿色原则已不再局限于重大环境案件,一些看似普通的民生案件里,绿色原则正悄然渗透其中。

家住吉林长春的孟女士订购了一辆新能源汽车,计划在自家的停车位安装一个充电桩,在向供电局提出安装申请后,她得知,按照相关规定,她还需要小区物业提供同意施工的证明材料。

然而,当孟女士找物业公司后,对方却以“有安全风险”及“其他业主不同意”为由予以拒绝。孟女士非常不解,她曾咨询过相关部门,得到的答复是她所在的小区地下车库完全符合安装充电桩的条件。多次协商无果后,孟女士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合心人民法庭庭长张季: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节约能源、加强环境保护,也就是说利于节能减排、减少污染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应当予以鼓励。业主对自己专有部分的建筑物是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原告是在自己家停车位内安充电桩,不影响其他业主的共有权。

最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物业公司为原告孟女士出具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并协助原告及其委托的相关单位安全、规范、文明安装充电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九条将资源合理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为基本原则,即绿色原则,并在各分编通过具体条款予以贯彻,形成了“原则+规则”的绿色条款规范体系,全面开启生态环境保护的民法通道。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 刘小飞:正确理解适用民法典的绿色原则,重在融会贯通绿色原则和具体条款的关系,注重发挥以案释法、以案促教的作用。比如孟女士诉物业公司这起案件,将民法典的绿色原则立法精神落实到具体的裁判中,既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又规范了物业企业的服务行为,通过个案诠释了司法政策导向,服务和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

五载春秋,法典生辉,从平等原则拓展生命权利边界,到自愿原则守护市场活力;从公平原则化解邻里纠纷,到诚信原则净化网络交易环境;从公序良俗原则为善行义举撑腰,到绿色原则倡导低碳生活——民法典用1260个条文“典”亮人们的美好生活。

站在五周年的新起点,民法典将继续以其蓬勃的生命力,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行稳致远。

来源:天津高法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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