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儋州市两男子为牟利,受人雇佣驾驶船舶到越南运输走私牛肚等冻品,一审法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分别判处苏某、许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2万元,依法追缴苏某的违法所得6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苏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海南省第二中
儋州市两男子为牟利,受人雇佣驾驶船舶到越南运输走私牛肚等冻品,一审法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分别判处苏某、许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2万元,依法追缴苏某的违法所得6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苏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法律释明和教育,苏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表示服判并主动撤回上诉。
案 情
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期间,曹某(另案处理)等人商议经海上运输从越南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急冻牛肚等冻品到中国境内销售。苏某、许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接受曹某等人雇佣,驾驶船舶运货往返于越南和中国港口;后由曹某指使符某(另案处理)组织人员和车辆到洋浦经济开发区、屯昌县等地,为走私冻品提供陆上运输、装卸以及更换包装等事宜。苏某前4次从越南运输走私冻品共计90吨,非法获利约6万元。
2024年3月12日21时,苏某、许某等人轮流驾驶船舶从新英湾某码头出发前往越南运输走私冻品,装好冻品后返回中国海域,并于3月14日22时许在洋浦某码头靠岸。卸货过程中,苏某、许某等人被办案民警当场抓获,货物被查获。经称重和鉴定,本次查获的冻牛肚等冻品共计27.838吨,价值114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许某等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来自境外疫区国家限制进口牛产品,经鉴定价值114万余元,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在共同犯罪中,苏某、许某受他人指使,驾驶船只往返境外运输货物,起帮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苏某、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苏某上诉后,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苏某、许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苏某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海南二中院遂裁定准许苏某撤回上诉。
法官提醒:
走私冻品来源不明,可能携带禽流感、口蹄疫等病原体,运输保存条件恶劣更易滋生细菌,且未经检验检疫,导致疫病传播风险加大,严重威胁公共卫生安全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应提高警惕、仔细甄别,谨防购买走私冻肉;同时提醒运输从业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因贪图高额报酬而充当走私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撰 稿:罗凤灵 胡 彪
编 辑:黄 琼
来源:澎湃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