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确定科学数据权属的新观念科学数据的共享特征决定了其权利形态的非排他性排他性是指特定客体的利益,这种利益只能由特定权利人排他实现,是确权的核心内容。在传统物权领域,动产物权以占有作为权利享有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权利享有的公示方法。但是,这些现有的所有
原创 温珂 等 科学人文在线本期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对数据相关权利的性质及类型做出明确规定,这导致科学数据权属界定在基本法层面缺乏依据。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为科技领域的基本法,对科学数据的开放共享及相关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但并未触及科学数据的权属问题。《科学数据管理办法》规定,法人单位对数据有“采集生产和加工整理”从而形成数据库或者数据集的权限,并提出了科研人员享有数据的发表权。但是,对于科学数据在采集、汇交、保存、共享、利用等不同环节中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未做出相关规定。因此,如何有效界定科学数据权属,亟须探索新的思路和观念。
确定科学数据权属的新观念科学数据的共享特征决定了其权利形态的非排他性排他性是指特定客体的利益,这种利益只能由特定权利人排他实现,是确权的核心内容。在传统物权领域,动产物权以占有作为权利享有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权利享有的公示方法。但是,这些现有的所有权规则在数字资产领域却不能很好地适用。由于复制数字文件非常简单,占有本身已经不能表征法律权利的享有了。数据所有权问题早在 20 世纪90 年代就成为美国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学术研究过程中因数据引发的争议也频繁发生。科学数据权属的重要性源于“谁拥有了数据,谁就拥有了控制数据传播的时机、出版以及数据保存和销毁的最终能力” 。与传统权利客体相比,数据存在“一数多权”的现象。当前,数据价值呈指数级增长,数据确权在激励数据产生方面的效果可能出现边际效应,因此,数据共享的成本问题需要引起关注。特别是,基于许可权分发的知识共享方案,有望调和传统版权保护“保留所有权”与公共领域“不保留权利”之间的矛盾。科学数据的特殊性使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不能通过传统的版权或所有权方式确定科学数据权属。甚至有学者指出,当今“所有权不再被重视的时代不但不可避免而且已经到来” 。在新兴技术发展背景下,对科学数据所有权的主张是基于有缺陷的模型和不可信的论据。此外,引起科学数据管理和控制权争论的难题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还包括科技伦理问题,这也使得科学数据确权问题更加复杂。知识产权不能解决科学数据的确权问题数据并不排斥知识产权的保护。大数据的汇编必须在选择或编排上具有原创性,才能获得版权法的保护。以与卫生相关的研究数据为例,电子健康记录、患者病历、基因组数据、药物数据、测试结果和移动应用程序的汇编等内容可能通过版权、独特的数据库权和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但是随着大数据的快速发展,现有的法律框架难以适应其发展变化。 2022 年 11 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的通知》(国知办函规字〔 2022〕 990 号)发布,标志着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的启动,并开展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 2024 年 8 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首个涉及《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效力认定的案件判决书,确认登记证对数据集合的证明效力。还有学者不但认可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并已经开始探索数据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构建。但是,这些举措仍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数据权利及权属问题。因为如果信息或数据集是以事实的方式呈现的,则数据的收集可能不符合专利保护或版权保护的条件。《数字时代知识发现海牙宣言》提出:“知识产权的目的不是为了规范事实和思想的自由流动,而是将促进研究活动作为其中一个关键目标。……许可证和合同条款不应限制个人使用事实、数据和想法。”(这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 9 条的精神相一致)这意味着必须尊重其他用户访问信息的权利。因此,在新的科技革命背景下,以知识产权作为保护数据的方式显然难以满足数据迅速发展的需要。科学数据确权需要构建新的产权保护模式既然数据不是专有权或所有权的对象,现有法律框架难以有效规范数据,因此需要创建新的规范框架。新规范框架必须能够平衡社会、个人和行业在数据方面的利益,以确保公平获取。倡导采用一种基于监管的规范框架,以确保利益攸关方之间的责任分配。在这种监管框架下,将产生数据的保管权而非所有权。欧盟一些成员国已经在修改其法律框架,例如允许政府机构使用私有数据、进行科研目的的数据处理和修订竞争法等。如果将科学数据作为传统所有权的客体,会面临很多难以解决的困难。英国皇家学会和英国国家学术院在《数据管理和使用: 21 世纪的治理》( 2017 年)报告中提到:虽然英国皇家工程院强调了跨部门数据所有权的重要性,并将数据作为保护资产、实现价值的关键组成部分,但也承认所有权概念的不确定性可能成为有效交易和数据传输的障碍。英国法院一再认为数据不是财产,因此不存在传统的所有权,也不存在数据访问权。英国皇家工程院、英国工程技术学会在《连接数据:推动生产力和创新》( 2015年)中讨论“数据所有权和知识产权”时提及,通常很难确定以新方式产生数据的所有权归属,因为数据通常是协作收集和分析的,并以联网汽车数据所有权难以确定是归汽车所有者还是制造商为例论证了这一点。波茨坦大学的《研究数据政策和处理研究数据的建议》( 2019 年)在“知识产权”部分指出,研究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往往不明确,这可能会限制其重用;因此,建议多人参与的项目在早期就应明确约定各参与者的数据权利。界定科学数据权属的主体视角确定科学数据的权属过程就是厘清其相关主体贡献和权益的过程。不管是从资助视角还是从科学数据的产生、流通视角,科学数据主体的参与程度和权利让渡方式都与主体密切相关。特别是研究人员在科学数据形成中的特殊作用,以及其对科学数据权属确定的影响会更大。因此,从主体视角探讨科学数据权属的界定具有合理性。厘清科学数据所及的利益相关者及其权益对科学数据的权属划分应当从主体视角进行思考。从主体的类型看,涉及科学数据的主体包括国家(或者代表国家的代理机构)、研究机构(大学及科研院所)、专门的存储和加工机构以及研究人员等。从科学数据流动的不同环节看,科学数据所及的利益相关者包括科学数据的生产者、资助者、组织者、发布者、传播者、管理者和利用者等诸多主体。在很多情况下,同一主体会兼顾多种职能,所以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对科学数据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进行考察,会对科学数据权属界定有一定的帮助。科学数据权属界定的理论基础——添附制度通过科学数据的生成过程,可以揭示科学数据权属界定及其利用的正当性。科学数据的生成及流动利用过程可以从民法中的添附( accessio)制度找到确权的依据。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将某一添附物恢复原状,不仅在事实上不可能,在经济上也不合理,所以需要有新的思路来确认该新财产的权属。添附的三种形态分别是“混合”“附合”“加工”。“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渗透融合,难以分开。“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恢复原有状态。“加工”是将他人财产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财产。科学数据的生成过程与“加工”更为匹配。科学数据是现代科学高度发展的产物,现代科技发展依存度高,这也决定了科学数据的权属往往不是一个泾渭分明的专有权属状态。“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会成为科学数据存在的常态,这也是科学数据权属确定中无法回避的现实。对“加工”物的权利确定和分割应该以共享为原则,否则科学数据的价值实现难以为继。合同——科学数据主体权利让渡的最重要手段合同是科学数据主体权利实现的重要方式。在科学数据权利基本确定的前提下,可通过合同方式在一定期限内将权利部分让渡给另一主体。例如,南澳大学发布的《数据所有权和保留》( 2009 年)规定,在研究涉及多方时,要确保已提前签署合同,合同须规定研究数据和原始材料的存储地点、访问权、所有权、保留和处置;如果项目跨越多个机构,须在项目开始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须涵盖研究数据和主要材料的所有权;《南洋理工大学研究数据政策》规定,在与外部方联合开展的项目中,南洋理工大学应明确约定共同持有项目产生的研究数据的所有权利。本文摘编自《科学数据开放共享:从权属界定到管理体系构建》,温珂等著,标题和内容有调整。科学人文在线,与您共同关注科技史、科技哲学、科技前沿与科学传播,关注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有价值的阅读!欢迎点赞、转发、留言讨论,我们将每月选取互动活跃、留言精彩的读者给与赠书奖励,公号对话框输入“赠书”,可了解赠书活动详情。联系邮箱:kxrw@mail.sciencep.com。转载说明:申请转载请在文末留言或邮件联系,转载时请完整保留文章出处说明,未经同意不允许修改、删减文章,不允许添加与文章内容无关的信息及广告。今日荐读✦内容简介本书初步探讨了科学数据的权属界定,全面阐述了科学数据质量管理体系的构成,详细介绍和比较了科学数据的分级分类规定,揭示了科学数据多层级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深入剖析了全球著名科研机构构建科学数据管理体系的实践与特征,考察了典型国家和地区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的政策实践,在系统回顾我国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政策演进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完善我国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政策体系提出了建议。本书可供立法机关工作人员、政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人员以及科研工作者参考。作者简介温珂,女,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创新发展政策研究所执行所长。2004年6月获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同月进入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工作,历任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相关阅读原标题:《科技与文明 | 科学数据权属界定的困境及其解决思路》 来源:小周科技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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