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疑的报案人(上):法律信息传递“偏差”不容小觑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5-28 12:34 3

摘要:2025年5月27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浙江瑞安警方侦查的“可疑的报案人”案(上集),引发了社会关注,如:110指挥中心接警内容是“被骗下车”,警方为何以“抢”启动封控拦截;欲知其中的法律“奥秘”,还得从当地警方接到的一起报警说起。

2025年5月27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浙江瑞安警方侦查的“可疑的报案人”案(上集),引发了社会关注,如:110指挥中心接警内容是“被骗下车”,警方为何以“抢”启动封控拦截;欲知其中的法律“奥秘”,还得从当地警方接到的一起报警说起。

2024年12月13日10时许,浙江瑞安110指挥中心接到本地龚女士报警称:为了安全取款,专门预约了一辆熟人开的网约车在农业银行莘塍分行取款;没想到,司机张某将自己骗下车带着30万元消失了。

虽然一时不能确定案件性质,但警方的第一任务是先把嫌疑人车辆拦下来、将人抓获,为龚女士挽回财产损失。紧急启动封控拦截后,警方通过路面监控和警务数据平台很快找到了疑似作案的黑色轿车。

提前将瑞安通往外地的某个高速路口交通指示灯锁定;在排队等候通过的车辆中,警方很快发现了那辆可疑黑色轿车。车内坐着两个男性、很符合报警信息所说的嫌疑人特征;在警方盘查过程中,两人也很配合、似乎完全没有正在携款逃亡的慌张。

车辆拦停后,警察对车内两人分别展开盘问。驾车的张某显得很震惊,说自己是个网约车司机、正常在拉活;副驾驶位置的年轻人也没有任何抵抗,说自己只是个乘客、希望警察能尽快让他离开。

面对这样的情况,警方对车辆进行了搜查。警察很快在车辆后座上发现黑色塑料袋内装有三捆还没有拆封的现金,数额跟龚女士报警中所称的情况吻合;直到这个时候,司机张某与自称乘客的人仍表示,对于警方查出的现金毫不知情。

虽然车上的两人并不交代自己有违法犯罪的行为,但是车后座上30万元现金却是实实在在的物证;现场盘问的警察决定对两人采取强制措施,并将扣押的现金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审查。

得知警方只用了十几分钟就将嫌疑人找到,并追回了自己的钱款,龚女士当时就对警察表示了感谢;在审讯嫌疑人的同时,龚女士也在警察的要求下,陈述了自己取钱和案件发生的详细经过。

启动封控拦截,挽回报案人损失

龚女士已60岁出头、平时靠做点小买卖和退休金过日子。前段时间,龚女士卖了一套房,对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将30万打进她的账户;临近过年时间,龚女士着急用钱,为了将这笔钱安全带回家就找了老乡张某专门开车去银行取款。

刚开始,一切似乎很正常。张某按照约定开车接人,当时车上还坐着一个人,龚女士也未深究对方的身份;车在银行附近停下,龚女士从银行取出30万现金之后又回到张某的车上,……

在车上,张某对龚女士说,自己要跟朋友去办点事情,带着她也不方便;拿着这么多钱在外面也不安全,提议龚女士下车在路边稍作等候,他们很快就回来接她。然而十几分钟过去了,龚女士拨打张某的电话却再也联系不上,……

面对这样的陈述,带着诸多疑问,警察对两个嫌疑人展开了讯问。尽管在车上有查获的30万现金,但是两个人对于“抢走”龚女士钱财的事一概不承认。

经过调查,司机张某是四川人,案发前几天,他与副驾驶位置的邹某才从外地乘坐飞机来到浙江,张某显然不是龚女士所说的之前就相识的老乡;警方据此初步认定,龚女士可能是一个诈骗受害者。

邹某首先向警方供述,他来浙江此行目的是做安保工作。取30万元现金还有安保人员显然不符合常理,警方很快在两人的手机里发现了重要的证据,几天前他们受电信诈骗团伙的指派,来浙江瑞安找龚女士取现金。

尽管警方已经查实了多种证据,但包括龚女士在内的三个人依然不愿说出更多的内情,如:当初为了证明那30万元现金的来源,龚女士曾经提供了房屋买卖的合同,经调查发现这份合同是伪造的等。

正当警方调查陷入焦灼之中,龚女士向警方提出,先将30万元钱还给她,愿意配合后面的调查工作;经请示批准,警方将30万元存入龚女士银行账户内,并采取了保护性的止付措施。

深入调查的过程中,司机张某最终向警方交代了自己的情况。他也是得到诈骗团伙的指令,来到浙江瑞安协助取钱;到达瑞安后,第一次见面的张某、邹某先租了一辆车,听从群里的指令联系上了龚女士。

2024年12月14日,江苏警方转来了案件线索,当地潘先生被电信网络诈骗团伙骗了上百万,其中一部分钱就打到龚女士的银行卡内,……;报警的龚女士开始变得沉默,对于警方的讯问也难以自圆其说。

在审讯过程中,司机张某和“安保”邹某对携款逃跑犯意提出的细节也相互互相推脱;案件调查到这里,警方发现事情确实不简单,潘先生怎么就上了骗子的当,请继续关注“可疑的报案人”下集。

或许有人追问,龚女士向110指挥中心报警的内容是“被骗下车”,而警方为何以“抢”启动封控拦截?此为信息传递过程中“偏差”讨论的话题;法律信息也不例外,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是否一律构成犯罪等。

在传统中国,立法体例为“诸法合体”,法律信息传递偏差不大,如:故意杀人、诈骗等犯罪或规定在“礼律”中,或规定在“户律”中,或规定在……;此立法体例,为司法人员适用法律提供了具体的标准:

例如:武松杀人案,杀其嫂潘金莲,及王婆等人应适用礼律;在“长兄为父”,以及家本位的观念下,武松杀人适用礼律;对应了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武松杀人,以现行《刑法》也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武松杀人案,杀包庇西门庆的官员应适用吏律。官员有过错被杀,当时吏律如何规定可能无法考证;但在作者看来,司法人员可以对应现行《刑法》的上述规定,即: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量刑。

死刑的判决并不是数量简单累加,此为罪刑法定的原则的真实含义;“诸法合体”的应用,多数人也看到了武松杀人案的最终裁决结果为:刺配刑+流放刑。

清末修律成果之一,《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但是,摒弃诸法合体的前提条件之一,在理论上还需引入“犯罪构成”术语,并作正确理解:

罪名和刑罚等成为《刑法》条文唯一的内容,问题是《刑法》是否独立地规定了罪名?根据现行《刑法》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如:本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如:多数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还是规定在《民法典》中。

有人或许进一步追问,“犯罪构成”这一术语为何没有引入,或者引入后没有正确理解,或者传递?究其原因,“犯罪构成”或者“法律事实构成”是大陆法系独有的术语,而目前的法律理论,或者司法人员主要研究判例法,如:不少司法人员对案件定性,首先寻找案例类推。

寻找案例类推的结果之一,凡有欺诈可能成立诈骗罪、凡有抢劫可能成立抢劫罪,……,如此等等。有人或许追问,抢劫行为一律构成抢劫罪吗?此为犯罪构成讨论的话题之一,如:《刑法》为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等。

现行《刑法》第一个罪名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集资诈骗罪。其原因之一为,《刑法》为了避免繁琐、冗长,如:不能像《民法典》那样再规定诸如抵销,或者自力救济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情节严重”等,体现《刑法》适用的谦让性。

或许有人进一步追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述,多数法律人为何对被告人作出了不利解释,如:有人解释此表述有保护非法利益之意,如:“黑吃黑”可以“依法”认定盗窃,或者抢劫等。

此为法律语境讨论的话题,作者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为例,加以说明,供法律人参考: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刑法》为了避免繁琐,省略了假设条件,如:什么人,在什么时空条件下实施本罪被省略。

第二,本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行为模式,或者方法之一;因省略了假设条件,不少法律人不知从何角度判断哪个主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三,当法律人不知从何角度判断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其结果之一为,任意解释;至此《刑法》适用的谦让性也被省略。

就使用暴力是否构成抢劫话题而言,答案是否定的,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了自力救济;司法考试真题,或者练习题也可以类推:

例如:甲欠乙三十万元拒不归还,但甲仍正常从事业务活动;乙得知,甲携带五十万元于某日进货,乙预先在途中设伏使用暴力抢劫了三十万元。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因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乙不构成抢劫罪。

犯罪构成理论

目前,司法实践民刑不分的现象比较严重,此为法律信息传递中的“偏差”所致,如: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但犯罪构成却没有引入,或引入但没有体系解释。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法律信息传递“偏差”不能小觑。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110指挥中心接警内容是“被骗下车”,警方以“抢”启动封控拦截并不属于法律信息传递“偏差”:

例如:《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在掌握证据的情形下,警方采取克制的态度正是法治意识的体现,如:龚女士是否构成诈骗,还要根据“可疑的报案人”下集中的相关案情才能确定。

欢迎大家持续关注今日法律重述,具体案情与《今日说法》同步。视角不同,评价的内容可能略有差异,甚至相反;上述结论如有不当,敬请各方谅解,或者公开批评、指正。

来源:法能量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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