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生活中您是否遇到过这样的困扰——网购商品货不对板,定金该不该退,租房合同突然被房东解约、朋友借钱不还,如何维权?这些看似琐碎的矛盾,其实都与一部法典息息相关。本期《林晗直通车》将聚焦《民法典》合同编,林晗和播魁律所的王雪主任将通过解读案例拆解您最关心的契约那些
2025
为您维权
主要内容提要
生活中您是否遇到过这样的困扰——网购商品货不对板,定金该不该退,租房合同突然被房东解约、朋友借钱不还,如何维权?这些看似琐碎的矛盾,其实都与一部法典息息相关。本期《林晗直通车》将聚焦《民法典》合同编,林晗和播魁律所的王雪主任将通过解读案例拆解您最关心的契约那些事。大家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平台、视频号弹幕留言咨询问题,也可以拨打直播间热线电话0416-3800380按3进行维权。
主持人:子女借钱,约定由父母偿还可以吗?
案例:小王和小明是一起工作多年的同事。一日,小王告诉小明家里有急事,希望小明能借两万元救济,他的父母随后会偿还。小王家和小明家一向来往频繁,关系良好。小明信任小王,见兄弟有难,二话不说就将两万元借给了他。转眼到了还钱的日子,小明要求小王还钱。小王拒绝:“不是说好的由我父母还钱吗?你应该去找他们。”小明又找到小王的父母,二老也拒绝了他:“那是小王向你借的钱,我们不知道有这回事!钱也没有给我们用。”
主持人:请问小明借出去的钱 还要得回来吗?
律师:《民法典》第465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523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由合同当事人享有和承担,其他人不得主张合同权利,也无须承担合同义务。然而,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民法典》也没有完全禁止涉及他人的合同,如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义务由第三人履行。当然,任何人只受其同意的义务约束,民事主体不能通过签订合同让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躺枪”。
本案例中,小王向小明借了两万元,也打了借条,借条里写了由小王的父母还钱。然而,当小明找上门讨钱的时候,二老表示从不知道这回事。显然,小王的父母是“人在家中坐,债从天上来”,故有权拒绝履行未经自己同意的还款义务。对此,小明可以直接找小王还钱,因为小王和小明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小明向他讨债是合法合情合理的事。
主持人:商家应当按传单上的促销价结算吗?
案例:小李在步行街收到一张传单,上面写着“土星家电城,喜迎店庆,爆款促销,欢迎选购!”小李对传单上的一款笔记本电脑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传单上有这款笔记本的图片,并配有文字:“迅捷NB360 笔记本电脑,劲爆价4888元/台,促销期内,保证现货供应。”小李在传单上注明的促销时间内来到土星家电城购买笔记本电脑,然而,他在收银台结账时被告知,用于促销的电脑已卖完,现已恢复原价5888元。
主持人:请问小李能要求土星家电城 以4888元卖给自己这台笔记本电脑吗?
律师:《民法典》第472条规定了“要约”,要约可以理解为“要求达成合约”。一方想要与另一方签订合同,需要向另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觉得条件合适,可以做出“同意”的承诺。于是,合同在双方之间成立。除了要约之外,《民法典》第473条还规定了“要约邀请”,即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根据《民法典》第472条的规定,构成要约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例如,商场门口的促销员吆喝的“空调特价1999 元一台,快来买吧”,因为空调的型号不明确,所以不构成要约。但商场内导购员指着一台空调对行人说“这台××型号空调特价1999元卖给你一台”,则构成要约。第二,要约人具有受要约内容约束的意思。比如,在讨价还价过程中,导购员表示:“我想把这台空调以1999元的价格卖给你,但你先等一下,我要向经理请示。”则不构成要约。
根据《民法典》第473条,商业广告和宣传原则上是要约邀请,但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本案例中,传单上面明确刊载了产品型号、单价,内容具体确定;“促销期内,保证现货供应”则表明要约人具有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该传单已经构成要约,小李在传单上注明的促销时间内前来购买笔记本电脑,土星家电城应当按照传单上写明的价格向小李出售。
主持人:违反预约合同需要赔偿吗?
案例:小王筹备开一家茶楼,再过一个月店内装修就能完工。小王想在门口添置两只石狮。石雕师小明听闻该消息后找到小王,表示愿意提供精雕石狮两只,按市场价打八八折收取费用。两人一拍即合,遂签订一份合同,约定“一个月后正式签订承揽合同,由小明给茶楼雕刻两只石狮,不签订者赔偿对方违约金5000元”。一个月后,小明收到小王发来的信息:“考虑到茶楼风格,现外饰定为木制屏风,不再需要石狮子,抱歉无法与你合作。”
主持人:请问小王用一则道歉消息就可以当什么都没有发生过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吗?
律师:《民法典》第495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495条确立了预约合同制度。预约合同是以将来订立一定合同为目的的合同。当事人订立预约合同,并不是边走边瞧的行为,恰恰相反,一旦订立预约合同,当事人即受合同约束,负担按照预约合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
本案例中,小明和小王以一个月后签订承揽合同为目的订立了预约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受到预约合同的约束。根据《民法典》第495 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由于小王拒绝与小明签订预约合同约定的承揽合同,违反了预约合同义务,小明有权要求小王承担违约责任。
主持人:商家声明“物品遗失概不负责” 有效吗?
案例:小李酷爱游泳。某日,小李下班后去单位附近新开的自在游泳馆游泳,他把自己的手机和衣物放在游泳馆设置的储物柜里,按照提示锁好柜门后游泳去了。游毕回来,小李发现储物柜开着,自己的衣物还在,手机却不见踪影。小李找到游泳馆的经理讨要说法,经理指了指馆内多处张贴着的明显标语“请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若有遗失,本店概不负责”,淡淡地说:“我们已经说得很清楚了,贵重物品自己看好,丢了不关我们的事。”
主持人:请问商家在墙上贴了免责标语就可以不用为顾客丢失物品负责了吗?
律师:为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常常使用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为充分保护格式条款相对方的权益,《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要求格式条款提供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进行提示,格式条款经提示后订入合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时的提示义务。本案例中,“请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若有遗失,本店概不负责”这样的警示标语通过在显著位置张贴的方式进行提示,作为格式条款订入到小李与自在游泳馆之间的消费合同中。 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并非当然有效。《民法典》第497条第2款规定,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或者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2款和第3款亦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无效。通常情况下,自己确应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但在本案例中, 自在游泳馆的经营者应当预见消费者通常情况下会将手机等贵重电子产品放入储物柜,因为这类物品不适合在游泳时随身携带或使用。所以,游泳馆应为此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如提供质量合格的锁具、配备专门的人员看管等,以保障顾客财物的安全。
游泳馆不能通过格式条款来不合理地免除自己在这方面的义务和责任。本案例中的格式条款虽然被订入合同,但因“概不负责”不合理地免除游泳馆的责任无效。若在游泳馆在经营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如使用了不合格的锁具或者管理存在疏漏,其仍要对小李的损失承担责任。
主持人:归还悬赏广告中的遗失物可以索要报酬吗?
案例:小王的名贵手表丢了,于是他张贴了一则悬赏广告,其中写道“:若好心人捡到手表后归还与我,重谢2万元!”捡到手表的热心市民小明看到悬赏广告后,就联系了小王并将捡到的手表归还。见小王拿到表后再无表示,小明提醒小王:“手表已完璧归赵,那2万元呢?”小王听了噗嗤一笑:“我瞎写的,不这么写你会还给我?”小明觉得很委屈,自己明明是做好事,而且是小王主动在悬赏广告里说给赏金,怎么自己就成了唯利是图的人了。
主持人:请问小明可以要求小王支付悬赏金吗?
律师:《民法典》第499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具体到本案例中,小王为找回丢失的手表,贴出悬赏广告并且清楚写明对归还手表者“重谢2万元”。小明是一个热心肠的人,捡到他人遗失的物品主动归还。无论小明归还遗失物是否是为了获得悬赏金,由于小王事先已经承诺会“重谢2万元”,就应该说到做到,支付承诺的悬赏金。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499条并没有要求行为人在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时知晓存在悬赏广告。也就是说,即便小明在将手表归还给小王时不知道存在悬赏广告,但在归还手表之后回家的路上偶然看见了,小明仍然可以要求小王支付悬赏广告上承诺的报酬。
当然,如果失主张贴的寻物启事没有承诺支付报酬,仅写着“若有好心人捡到,请联系我归还”。这个时候,因为失主并没有做出“悬赏金”的承诺,拾得遗失物并归还者并不能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失主支付管理遗失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比如在送还走失的宠物前因喂养产生的费用。
主持人:银行推荐的理财产品亏了能找银行赔吗?
案例:小李工作两年后攒下20万元。为资产保值,小李联系某银行客户经理小王咨询投资理财。小王向小李介绍了银行理财产品的情况:理财产品虽然收益平平,但胜在风险小。小李产生了浓厚兴趣,有意购买理财产品。按照规定,银行要先对小李进行风险测评。测评时,小李未按真实情况填写信息。小王根据小李的测评材料推荐了几款理财产品,小李从中挑选一款后投入全部积蓄。10个月后,小李购买的理财产品亏损2万元。小李找到小王理论:“你不是说理财产品风险小吗?而且这个理财产品是你给我选的,银行应该对我的损失负责!”
主持人:请问,小李的要求合理吗?
律师:《民法典》合同双方在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合同义务。《民法典》第509条第2款规定,合同的履行应遵循诚信原则。除合同明确约定的义务外,当事人也要履行合同中未约定但依照诚信原则应当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民法典》第577条规定,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金融产品的销售者在提供金融服务时,应进行金融消费者适格性审查,推荐与消费者抗风险能力相匹配的投资理财产品及服务。为此,消费者应提供必要且准确的个人信息,以便金融服务提供者进行准确评价,并提供适合消费者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具体到本案例中,小李在某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小王向小李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双方构成以理财顾问服务为主要内容的金融服务法律关系。小李在风险评估测试时提供了不实信息,购买了不适合自身情况的理财产品,应自行承担损失。需要注意的是,理财产品本身就具有一定风险性。即便小李如实提供了相关信息,购买了银行推荐的理财产品遭受损失,也不能要求银行赔偿。正所谓,“世上没有稳赚不赔的买卖”,资本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当然,若银行故意隐瞒已知的风险则另当别论。
主持人:债务人的债务人是我的债务人吗?
案例:2019年5月13日,小张找小明借款5000元,承诺在6月30日归还。看到小明犹豫不决,于是小张告诉小明,第三人小王还欠自己5000元,就在5月31日到期,到时候肯定有钱还小明。于是,小明将5000元借给小张。到了2019年7月18日,小张仍未向小明还款,小王也没有还款给小张。小明联系小张还钱,小张表示没钱可还。于是,小明提醒小张找小王还钱,但是小张却表示反正找小王讨了钱还是要还给小明,自己一分钱也捞不着,何必自找麻烦。
主持人:请问,小明可以直接找小王要钱吗?
律师: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民法典》第535条规定了代位权制度。简单来说,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至于影响到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具体而言,代位权的主张需满足如下条件: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合法到期,对于赌债等不法债权不能主张代位权。
第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如果是专属于第三人的债权则不能主张代位权。通常来说,具有专属性的债权主要包括基于人身伤害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以及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如赡养费给付请求权、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等债权。
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这里的怠于行使债权是指债务人未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对第三人行使到期债权,同时由于债务人的不作为影响到了债权人债权的清偿。
具体到本案例中,小明对小张的债权以及小张对小王的债权均是合法且到期的债权。一方面,小张无力偿还欠小明的5000元借款;另一方面,小张又怠于行使自己对小王的5000元债权,这一不作为致使小明的债权不能得到实现。因此,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小明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小王,要求其直接向自己偿还5000元欠款。当然,如果小王欠小张的款项不是5000元,而是10000元的话,那么小明也只以自己债权数额为限,要求小王向自己偿还5000元,剩余的债权由小张自己找小王主张。
主持人: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公司派小明到某城市工作一年。面对陌生的环境,正当小明为居无定所苦恼之际,他通过朋友结识了小李。小李表示可以将自家闲置已久的老房子租给小明居住。小明和小李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年,租金“押一付三”。小明入住4个月后租赁房屋凡下雨必漏水,严重影响他的正常生活。小明请求小李对房屋予以修缮,但是小李才用积蓄购买了理财产品且尚未到期,不想提前取出损失收益,加之小李也不想再对老房子有所花费, 于是拒绝了小明。一段时间后,因长期失眠,小明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小明不堪忍受,决心另寻他处。
主持人:小明可以解除与小李的租赁合同吗?
律师:《民法典》第562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56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具体到本案例中,小明承租小李的住宅是为了居住。随后,房屋在雨期遭到功能性损坏,已严重影响到小明的正常生活。与此同时,房屋漏水并非不可修缮,除小明和小李另有约定外,根据《民法典》第712条的规定,小李作为出租人应承担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小李拒绝履行该义务,致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小明无法在该出租屋内正常生活。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小明有权解除合同。
在解除方式上,根据《民法典》第565条的规定,小明可以通知小李解除合同。若小李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双方均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此外,小明也可直接以提起诉讼解除合同。
主持人:定金还是订金?
案例:小明工作两年后决定购买一辆汽车。在4S店精挑细选后,小明看中了某款小轿车。经过试驾,小明对该车十分满意,当即决定购买。然而,销售员告诉小明,该款车型十分火爆,店里已无库存,需小明支付一定费用后才能为其调货,约一个月后即可提车。为了爱车,小明欣然接受,并按照要求支付了5000元。4S店收款后向小明出具了“订金”收条。两个月后,小明仍未接到提车通知,便向4S店询问。销售员告诉小明,他订购的此颜色的该款车产量少,要等待厂家生产,还需要等6个月,若小明不愿意再等,可以原数退还订金。随后, 小明要求4S店双倍返还订金被拒。
主持人:请问,小明的主张有道理吗?
律师:“定金”和“订金”一字之差,含义却大相径庭,着实让很多人摸不着头脑。在购买机动车、不动产等高价值商品时,卖方多要求买方支付一部分款项以作“订货”之用。这部分款项是“定金”还是“订金”呢?
根据《民法典》第586条的规定,“定金”是金钱担保,是指合同当事人于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由一方向另一方交付的具有担保性质的资金。定金具有双重担保功能。根据《民法典》第587条的规定,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丧失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支付订金通常是预付款或先期支付行为。因此,订金支付方不能依据定金罚则要求收取方双倍返还订金。
具体到本案例中,4S店出具的是“订金”收条,若小明与4S店约定了定金性质,小明有权要求4S店双倍返还“定金”,否则,小明不能主张定金权利。
初审|景媚
二审|唐天宇
三审|李坤威
终审|张红军
来源:锦州交通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