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支付合作伙伴合作规则已修订

B站影视 2024-12-31 21:23 2

摘要:12月26日,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微信支付相关协议修订公告。公告称为了保障商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财付通将对《微信支付合作伙伴合作规则》进行了修订。

移动支付网消息:12月26日,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微信支付相关协议修订公告。公告称为了保障商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财付通将对《微信支付合作伙伴合作规则》进行了修订。

据移动支付网了解,上一次《微信支付合作伙伴合作规则》修订是在2023年12月。彼时财付通同时对《微信支付合作协议(服务商)》和《微信支付合作伙伴合作规则》进行修订,修订事项主要包括:进一步明确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的备案义务、进一步强化针对合作伙伴的违约处理措施。

以下为《微信支付合作伙伴合作规则》全文:

微信支付合作伙伴合作规则

本协议最新修改日期:2024年12月26日

本协议生效日期:2025年1月25日

一、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的定义为:

1.1微信支付,指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财付通”)依托微信及微信公众平台为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1.2微信支付合作伙伴,本协议项下的“微信支付合作伙伴”包括收单外包服务机构、非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从业机构和渠道商。

1.2.1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开展特约商户推荐、受理标识张贴、特约商户维护、受理终端布放和维护、聚合支付技术服务以及其他收单外包服务的服务商,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备案。

1.2.2非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不从事收单外包服务的服务商,如非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拟从事收单外包服务,需要及时通知本公司,并严格按照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备案。

1.2.3从业机构,指自行拓展并管理商户,委托财付通通过微信支付代收商户交易款项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业机构应对商户进行有效管理,将交易款结算给商户,并与财付通签订《微信支付服务协议(银行受理机构)》及《补充协议》,或者与财付通签订从业机构《合作协议》。从业机构与从业机构商户之间的费率由从业机构与从业机构商户之间自行约定,与财付通无关。因财付通与从业机构之间的从业机构手续费与从业机构提供的对应服务的行业类目相关,从业机构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虚报类目、窜费率等,否则视为从业机构违约。财付通仅出于互惠共赢的目的允许从业机构为从业机构的商户接入微信支付能力,财付通保留基于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市场发展、风险情况、技术能力等情况综合决定是否提供或继续提供微信支付能力的权利。

1.2.4渠道商,指从业机构负责管理的,为从业机构拓展商户并提供微信支付接入技术支持的企事业单位。渠道商受理微信支付的应签署《渠道商身份及责任确认及承诺函》。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非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从业机构和渠道商以下统称“合作伙伴”;《微信支付服务协议(银行受理机构)》、从业机构《合作协议》、《微信支付合作协议(服务商)》和《渠道商身份及责任确认及承诺函》以下统称“主协议”。)

1.3“虚假商户”,指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的商户:

(1)不存在真实门店,或使用虚假证照的商户;

(2)合作伙伴未经商户同意,擅自以商户名义申请、使用微信支付服务;

(3)合作伙伴篡改或隐瞒商户信息,进而接入微信支付的商户。

1.4“无效商户”,指接入微信支付后30个自然日内无真实有效交易的商户。

1.5“虚假交易”,指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的商户:

(1)通过“刷单”、伪造交易背景、伪造交易主体信息、伪造订单信息等手段发起的交易;

(2)利用己方或关联方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与商户进行的微信支付交易;

(3)利用第三方提供的工具、服务或便利条件进行的微信支付交易;

(4)使用其他非正常交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为消费者垫付钱款等),批量进行的微信支付交易。

1.6用户:指使用微信支付服务向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

1.7商户:指由合作伙伴服务的、给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家。

二、合作伙伴应当具备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一定经营规模;

(2)有2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3)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反洗钱制度、业务和风险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保密管理机制;业务运行应急方案、业务持续计划等制度措施健全;

(4)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地,完善的服务体系和服务支持能力;开展全国经营的,其分支机构(办事处)应具备满足开展当地业务经营的经营场地、组织架构、人员规模、完善的服务体系和服务支持能力,保证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5)具备安全、稳定的软硬件系统,保证商户能够安全、顺畅、稳定地使用微信支付;

(6)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纪违规记录;未被监管机构或银行卡组织列入禁止发展或审慎发展的合作伙伴主体名单;

三、合作伙伴职责

四、营销功能使用规则

为了让合作伙伴更好地通过微信支付开展营销活动、提升运营能力,财付通将在合作伙伴提交申请且通过审核后,为合作伙伴开通相关营销功能,包括但不限于“推荐关注公众号”、“支付后跳转指定页面”等。为了扶持合作伙伴发展,财付通在营销功能的建设和运维上投入了大量资源,合作伙伴使用营销功能的,应当遵守如下规则:

(1)营销功能只能用于为合作伙伴服务的商户,以及向这些商户成功支付的用户提供服务,合作伙伴不得利用营销功能从事诱导分享、低俗营销等活动,也不得利用营销功能推广宣传有损用户权益或体验,有损微信支付声誉和利益的产品和服务;

(2)合作伙伴不得通过运营主体变更、公司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其他足以导致公众号、网页控制权变更的方式,受让或者转让因营销功能产生的利益和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公众号粉丝、广告资源、传播能力等);

(3)合作伙伴不得通过公众号、网页等媒介发布违背公序良俗、具有挑逗性或足以对阅读者产生不良影响、不适感受的标题、内容、配图(包括封面缩略图),不得推广黄、赌、毒等违法违约服务,以及违反腾讯管理规定的内容。

(4)合作伙伴不得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的活动。

违反营销功能使用规则的,除了将受到“六、合作伙伴违约情形及处理“相关规定的处理外,还将承担以下不利后果:1)禁止被推荐关注的公众号群发消息;2)清除被推荐关注的公众号粉丝;3)禁止跳转合作伙伴指定页面;4)关闭营销功能。

五、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

5.1商户和用户在使用微信支付服务过程中发生纠纷,导致财付通被投诉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从业机构和渠道商应当根据财付通的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商户资质证照影印件、交易流水、交易凭证、合作模式说明、经营内容说明等相关资料,并妥善解决投诉、采取完善补救措施。非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商户需求,配合商户解决纠纷。

5.2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从业机构和渠道商未按照财付通要求及时提交资料或妥善处理投诉的,财付通有权对其和其拓展的商户采取以下措施:

(1)对基于银行卡(账户)交易的卡种和交易类型进行限制;

(2)强化交易监测、调整交易限额和结算周期;

(3)对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从业机构和渠道商和商户的交易延迟结算;

(4)通知从业机构对商户交易延迟结算;

(5)要求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渠道商缴纳或增加缴纳保证金;

(6)在商户/合作伙伴管理平台公示对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渠道商和商户处理纠纷、投诉不当的情况,以及财付通对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渠道商和商户的处理措施;

(7)关闭全部或部分支付功能、断开支付接口;

(8)视情况延迟/暂停/停止支付服务费;

(8)解除协议、终止合作。

六、合作伙伴违约情形及处理

6.1违约情形

6.1.1实施非法支付结算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或拓展的商户销售国家禁止流通、限制流通商品或提供非法服务。

6.1.2骗取微信支付的各类营销费用或资源,给财付通或商户造成严重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名誉损失等)。

6.1.3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从业机构和渠道商推介虚假商户、无效商户,或制造虚假订单,给财付通或商户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名誉损失等);

6.1.4实施损害财付通及其关联公司品牌和形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拓展信誉低下的商户或帮助商户提供质量低劣的产品或服务、阻止或妨碍商户使用微信支付进行交易;

6.1.5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户或用户信息,或保存、截留、破译用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或其他敏感信息;

6.1.6对微信支付交易数据进行截留、篡改或破译,或伪造、篡改或隐匿交易信息,或未按照财付通要求回传真实、完整的交易信息;

6.1.7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从业机构和渠道商商户抽检不合格率超过30%;

6.1.8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从业机构和渠道商未在受理微信支付的商户经营场所、收款条码和支付受理终端上按照财付通规范展示微信支付品牌和标识。

6.1.9将与财付通的合作事项转包、分包给其他主体,或者以代理、加盟等形式拓展合作伙伴并收取费用的;

6.1.10实施主协议明确禁止的活动;

6.1.11诋毁微信支付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他合作伙伴业务人员;

6.1.12宣传信息中存在夸大、虚假、承诺性、绝对化描述;

6.1.13侵犯其他主体商标权、著作权、肖像权、专利权等权利;

6.1.14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从业机构和渠道商伪造、篡改相关材料及信息(如:相关证明、营业执照、网站交易记录等)或推荐虚假/无效商户、实施虚假交易;

6.1.15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从业机构和渠道商恶意拉低费率或贬损其他合作伙伴;

6.1.16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从业机构和渠道商未将财付通指定的类目和费率如实告知商户,或广告内容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零扣率”“低扣率”“费率自由定义”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文字;

6.1.17利用微信支付从事或协助商户进行信用卡套现,骗取微信支付各类营销资源或营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作伙伴主导、教唆、默许、协助商户进行套现、套取营销资源、变相抬高价格等活动作弊行为);

6.1.18获取、留存商户账号或其他合作伙伴账号;

6.1.19滥用微信支付技术接口;

6.1.20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配合或阻碍财付通正常调查,或恶意举报;

6.1.21服务态度恶劣,陈述有误引起商户误解,未向商户提供经承诺的服务;

6.1.22仿冒财付通及其关联公司产品,或擅自使用财付通及其关联公司产品的商标、标识及宣传语等(为免疑义,不包括按第6.1.8条规定展示微信支付品牌和标识),或以财付通及其关联公司的名义开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开展经营活动、招揽顾客、招聘员工)的。

6.1.23不当管理,包含但不限于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从业机构和渠道商拓展的违约商户到达一定数量的。

6.1.24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从业机构和渠道商针对财付通实施不平等的运营策略,包括但不限于:1)将受理微信支付的商户证照资料提供给其他主体而不提供给财付通;2)根据其他主体的强制性要求,主动引导受理微信支付的商户减少微信支付受理频次,帮助其他主体进行不正当竞争等;3)未能按照财付通的要求,正确展示微信支付字样、标识、logo、图片、二维码及物料等信息,或未能平等、充分展示财付通相关物料。

6.1.25违反本规则、《微信支付合作协议(服务商)》及相关协议约定的。

6.2违约认定及流程

在秩序合作伙伴及其渠道商存在违约情形后,财付通有权依据相关事实进行独立判断,并以电子邮件、站内信等形式将认定结果告知合作伙伴。

在知悉合作伙伴及其渠道商存在涉嫌违约情形后,财付通将向合作伙伴发送电子邮件或商户/合作伙伴管理平台站内信,合作伙伴应在财付通发出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如合作伙伴认为违约行为不成立或已整改,应提供相应证明;如合作伙伴未能在限定期间内书面回复,或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视为违约行为成立。财付通有权依据相关事实及合作伙伴书面回复内容(如有)进行独立判断,并以电子邮件形式、站内信等形式将认定结果告知合作伙伴。

6.3违约处理方式

合作伙伴应当对其渠道商承担严格管理责任,并对渠道商的一切行为负责。如合作伙伴或其渠道商被认定为违约,财付通有权立即终止双方签署的所有协议及/或单独或者合并采取以下措施(视合作伙伴具体合作内容而定):

(1)关闭合作伙伴及商户全部或部分支付功能和权限;

(2)调整结算周期、交易限额;

(3)延迟结算;

(4)关闭合作伙伴新增商户能力;

(5)降低合作伙伴及其商户的评级;

(6)关闭营销功能;

(7)停止运营活动资源投入、扣除当月应得奖励;

(8)视情况延迟/暂停/停止支付服务费;

(9)无须向合作伙伴支付任何未予结算的费用,亦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七、规则调整

因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市场发展等情况,财付通可能修订本规则,财付通将通过微信消息、电子邮件、平台信息或网站等方式提前向合作伙伴公布修订后的规则。如合作伙伴不同意相关修订,必须立即以书面的方式通知财付通终止与合作伙伴的合作,若合作伙伴继续与财付通合作的,即视为合作伙伴同意修订后的合作规则。

来源:移动支付网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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