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美团平台推出的到店套餐中使用了“2人大嫂的喜爱”“强盛集团齐聚3-4人餐”的文字标识,并在文字标识上方的图片中均注明“联名推荐”;部分店铺还推出了“白金瀚爱恨双人餐”套餐、“大嫂爱吃冰粉”等文字标识;涉案网页上的显著位置还使用了短发形象的大嫂、戴墨镜的徐江、
被告经营的连锁火锅店在《狂飙》电视剧热度较高期间,未经权利人许可:
在美团平台推出的到店套餐中使用了“2人大嫂的喜爱”“强盛集团齐聚3-4人餐”的文字标识,并在文字标识上方的图片中均注明“联名推荐”;部分店铺还推出了“白金瀚爱恨双人餐”套餐、“大嫂爱吃冰粉”等文字标识;涉案网页上的显著位置还使用了短发形象的大嫂、戴墨镜的徐江、高启强形象神似的卡通形象进行配图。原告认为上述使用行为使相关公众看到套餐名称及配图后能够与《狂飙》电视剧产生一一对应的联系,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在火锅店门店使用“强盛集团”“白金瀚”“大嫂”字样以及《狂飙》剧中角色形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0万元;3)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反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对于爱奇艺公司主张的电视剧人物形象、场景名称等作品构成元素是否构成反法第6条第1项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一审法院认定如下:
基于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狂飙”作为电视剧名称,构成反法第6条第1项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但是原告主张的电视剧人物形象、场景名称并不必然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需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基于在案证据可以认定:1)《狂飙》中的男女主角即使独立出电视剧,也依然可以唯一确定地指向该电视剧;
2)场景名称元素指向性虽弱于男女主角形象,但被告的使用方式是将二者联合使用,这种联合使用能够指向《狂飙》电视剧,从而会联系到电视剧的出品方和权利人。
原告有权就电视剧商品人物形象、场景名称等产生商品化的权益主张反法保护。需要注意的是,一审法院在作出上述认定后,特别强调相关结论仅适用于本案,不代表“凡是电视剧商品都能对于其人物形象、场景名称等产生商品化的权益”。强调这一点的背景是:
本案中,原告除了提交电视剧本身知名度及影响力相关证据,还进一步提交了以下证据(时间戳证书形式)用以证明涉案电视剧构成元素(人物形象及其他元素)也具有知名度及影响力:A.中国经营报文章《<狂飙>带货力强劲影视剧IP成营销热点》,文章称:“《中国经营报》记者以’狂飙同款’为关键词在小红书平台进行搜索,出现的同款推荐词条多达二三十条,覆盖美食、服饰、发型、首饰、家具、配饰等多个方面。同时爱奇艺商城上线多款联名商品。值得一提的是,剧中关键角色高启强的’成功秘籍’《孙子兵法》更是登上多个平台热搜,甚至与剧中同名的山东强盛集团也受到网友的广泛关注。可以看到的是,一部爆款影视文化IP带来的传播效应是十分强劲的,同时也给品牌借势IP营销,融合IP传达理念、撬动业绩增长等带来方向和路径。”
B.新浪网文章《<狂飙>爆火,它的成功还能复制吗》;
C.中国网文章《<狂飙>狂飙,谁是背后最大赢家?联合出品公司估值达15亿》,文章称:
“除了出品方赚得盆满钵满,《狂飙》还带火了’周边’。高启强同款墨镜、同款风衣已经成为不少商家介绍商品的关键词。该剧中配角演出也极为出色。由高叶饰演的陈书婷,一头卷发,慵懒又不失霸气,睥睨众生,大嫂韵味十足,广受好评。和《狂飙》一起火的还有数不清的段子…”
D.网易网文章《被“躺出圈”的强盛集团,受宠若惊!》,文章称:
“电视剧《狂飙》终于在观众的热评与期待中落下帷幕,热播剧的火爆致使剧中的商家撞脸现实,依旧沉浸在剧情中上头的观众硬生生地将现实中的强盛集团拉入了剧情中去。无巧不成书,现实中山东强盛集团的老板恰巧撞名孙红雷。现实中的强盛集团面对突如其来的躺出圈更是受宠若惊。”
E.百度网百家号文章《停车偶遇到了“强盛集团”的车挡道,还是忍忍算了吧!》;
F.小红书用户博文《你打卡白金瀚啦吗》;
G.“百度问一问”关于“什么是白金瀚”的回答页面截图,网页内容中称:“白金瀚是电视剧《狂飙》中的娱乐会所名字。”
H.“百度知道”关于“什么是白金瀚”的回答页面,网页内容中称:“白金瀚是出自电视剧狂飙里面的一个梗。”
I.百度百家号文章《<狂飙>中的“大嫂”,为什么令人印象深刻?》;
J.小红书用户博文《快来Get“大嫂”高叶同款,女王范十足??????》;
K.新浪文章《扯白||“大嫂”成为现象级审美,因为她为自己发光!》。
2)狂飙周边商品销售情况:
A.爱奇艺APP中销售《狂飙》小说、“狂飙”系列联名款手机壳、钥匙扣、耳饰、杯子、口罩、抱枕、卡套等衍生品,上述产品均使用了《狂飙》名称、主角名称或经典台词等剧中元素;
B.天猫、B站、微店平台上授权店铺的《狂飙》衍生品销售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电视剧人物形象并不必然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因为单独的电视剧人物形象元素并不一定指向特定的商品。但是具体到本案中,基于案件查明事实可以认定:1)《狂飙》中的男女主角作为电视剧中的核心人物,推动剧情发展,牵引观众情绪,是足以与《狂飙》电视剧具有高强度关联的。因此,《狂飙》中的男女主角独立出电视剧,依然可以唯一确定地指向该电视剧,男女主角的人物形象也成为《狂飙》电视剧商品的一部分。
2)“强盛集团”、“白金瀚”场景名称,相较于男女主角,虽然处于较为弱化的地位。但被告在使用“强盛集团齐聚3-4人餐”、“白金瀚爱恨双人餐”的店面顶部配图或商品配图中均使用了《狂飙》中男主角或女主角的形象,上述联合使用行为,对转化为餐饮消费者的观众而言,是能够将配图形象与套餐名称相互联系,从而指向《狂飙》电视剧的。因此,《狂飙》电视剧中男女主角及场景名称元素的联合使用能够指向《狂飙》电视剧,从而会联系到电视剧的出品方和权利人。
这种认定并不适用于所有电视剧商品,因为《狂飙》电视剧的火热现象在现今百花齐放的电视剧市场中并不常见,甚至不是每年都会有一部类似《狂飙》般火热的电视剧出现。被告作为餐饮行业经营者,在网络销售平台上使用了动漫画的电视剧人物形象和场景名称元素,来命名自己的餐饮套餐商品;对于该等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一审法院基于以下案件查明事实作出肯定性结论:1)结合被告该等使用行为未经许可,且在商品配图上注明了“联名推荐”字样,可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
2)联名行为在当今的市场行为中较为常见,往往是不处于同一行业的品牌进行联合,同时扩大两个品牌在各自商品市场领域的知名度。因此,并非在一个行业才存在联名行为,被告使用的动漫化的电视剧人物形象及场景名称元素以及“联名推荐”字样,极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为《狂飙》电视剧的出品方与被告进行了商业合作,共同享有二者知识产权的扩大化影响。这种行为已足以构成误认。
由于被告在判决前已经停止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最终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含合理开支),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参考:2024年5月29日(2024)陕知民终255号
来源:Yunfang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