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遭盗用售画 侵权方被判赔4000元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5-24 01:05 3

摘要: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某科技公司诉称,其享有著作权的6幅美术作品被某视觉公司擅自制作成装饰画并在网络平台销售,构成对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法院经审理认定侵权成立,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后判决某视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李文茜 通讯员 胡娟 陈梓涛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某科技公司诉称,其享有著作权的6幅美术作品被某视觉公司擅自制作成装饰画并在网络平台销售,构成对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法院经审理认定侵权成立,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后判决某视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2023年11月,某科技公司发现,某视觉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中展示并销售印有涉案美术作品的装饰画。该公司认为,某视觉公司未经授权的行为严重侵害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某视觉公司辩称,相关图片系从电商平台卖家处购买或通过会员素材网站下载,且已及时下架侵权链接,不构成侵权。但法院审查发现,该公司无法提供有效授权协议、交易凭证或下载记录等关键证据,其抗辩未获采信。

法院审理查明,某视觉公司实际实施了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针对其“素材来源合法”的辩解,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被诉侵权人主张不侵权需举证证明已获授权或符合法定免责情形,但某视觉公司未能完成举证责任。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法院认为,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违法所得或权利使用费均可作为计算依据,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赔偿数额难以计算时,法院可在500元至500万元范围内酌定赔偿,本案中,因权利人损失与侵权获利均难以量化,法院结合作品类型、侵权情节等,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最终酌定赔偿金额为4000元。

法官提醒,素材使用者应优先选择正规平台,根据商业用途购买对应授权套餐,仔细审查协议条款,妥善留存交易凭证,并定期核查授权范围。平台经营者则需在销售页面强制披露授权限制,清晰标注权利类型,避免用户因信息不对称陷入侵权纠纷。

来源:水月岚曦8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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