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上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合同”?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5-24 11:03 2

摘要: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网友咨询:

微信上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合同”?

徐志煌律师解答:

微信作为当下最为常用的通讯工具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现在也有些用户开始使用微信进行民事交易互动。我们经常见到的合同一般都是纸质的或者像银行那样会有一个签字的过程,但是微信订立有时只发送一个文本,双方没有实际签字,大家只是通过聊天来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微信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不属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需满足“特定的网络平台”+“平台上发布、展示商品”+“交易在平台上完成”的要件,即在特定的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上面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发布、展示产品并完成交易。

徐志煌律师补充: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徐志煌律师

福建莆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15980061337),丰富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等实务经验能力。遵循“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秉持“专业、严谨、认真”,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法律服务!

来源:法妞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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