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腐败,为何腐败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5-23 18:50 2

摘要:腐败是一个深刻的规范性问题,并会成为一个值得争论的重大问题。确实,在此所论及的众多国家中,关于由谁来确定其含义的争论成了政治生活的中心内容。下定义是一件争论不休的事情,在此我也无法解决该问题。虽然我一开始就对腐败的基本定义进行了讨论,但我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系统性

腐败是一个深刻的规范性问题,并会成为一个值得争论的重大问题。确实,在此所论及的众多国家中,关于由谁来确定其含义的争论成了政治生活的中心内容。下定义是一件争论不休的事情,在此我也无法解决该问题。虽然我一开始就对腐败的基本定义进行了讨论,但我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系统性腐败问题上,这是一种有点儿与众不同的想法,旨在于探讨各种腐败问题之间的比较而不是事先消除其差别。

是何原因使得一种活动成为腐败?

腐败涉及信任滥用,通常与为了私人利益而滥用公权有关,它经常但决不总是以金钱方式发生的。这种观点隐含着一种意思,即虽然财富和权力具有公认的来源和使用价值,并在运用时受到各种限制。但是在瞬息万变的社会里,这些限制是什么,并不总是清晰明了,“腐败”一词适用范围可以很广(HaoandJohnston,2002)。即使在较为稳定的社会里,腐败的含义也受到争议、篡改和发生变化。“公共”与“私人”之间的界线可能难以划分(Jowitt,1983;Wedel,2001),尤其在经济自由化和私有化的过程中更是如此。政策变化可以把公共角色改为私人角色,或向介于国家和社会界线之间的组织授予权力并提供资源,在此过程中改变规则和责任。利益和成本可能是无形的、长期的、四处分散的,或难以与政治体系的日常运行区别开来(Thompson,1993)。尤其在腐败问题严重的地方,可以把腐败要求和期望引入一种体系中,在那里,这些要求和期望都无人过问。

那么我们根据何种标准来界定“滥用”?有一种思想流派提出,应根据法律和其他正式规则来下定义,因为法律法规相对精确、稳定、适用范围广(Nye,1967;Scott,1972)。批评者则回应道,法律条文可能缺少合法性(甚至可能是官员撰写的以保护其自身利益),并认为腐败的定义必须强调具有社会重大意义的问题——而不仅仅是字面上的意思——还认为文化准则或公共舆论则提供了更多的具有现实意义的定义(PetersandWelch,1978;Gibbons,1989)。然而,仅仅依赖文化准则或许使此概念相对化了,或把众多差异和亚类(subcategories)统统强加于此概念,那样其核心意思和可利用的对比性都变得模糊了。此外,有人争辩,在对具体行为进行分类基础上所下的任何定义,都忽略了广泛的道德和正义的问题,也忽视了重要政治价值观诸如领导权、公民权、代表权、审议权和责任感。

我们把腐败界定为追求私人利益而滥用公共角色或资源,但我得强调,“滥用”、“公共”、“私人”甚至“利益”在许多社会里成为争论的内容,并在绝大多数社会里这些词具有不同程度的模棱两可性。倘若我们的目标是把特定的行为归类为腐败,那么这些复杂、混乱的现象则将成为一种棘手的难题;诚然,它们可以解释这场有关腐败定义的辩论何以毫无结果。可是,在一种系统层面,尤其在腐败问题严重的地方,这种争论或模棱两可性都可以用来说明在参与和制度层面上出现的困难或变化。此外,关于“公共”与“私人”之间的有争议的界线,可以表明制度上存在重大缺陷。在有些地方,官员藐视法规而不受惩罚,这可以说明那里的政治或经济的反作用力是微弱的或受到排斥的。对于理解腐败可比性征候群是如何产生的、它们之间的差别为何不可小觑,这些系统性问题是很重要的。

我们的研究重点不在于把腐败视为具体行为的一种特征,而是集中在系统性腐败问题上:财富和权力的使用及两者之间的种种联系,大大削弱了公开、竞争的参与和/或经济和政治制度,抑或拖延或阻挠了其发展。从各方面来看,系统性腐败问题阻挠了在前面部分所描绘的发展理想,并说明参与权和制度存在根本问题。由此可见,腐败既是发展困境的综合表现,也是一件可用来了解这些问题性质的诊断工具和一种正在得到强化的动因。

从很多重要的方面来看,这种方法不同于那种界定腐败行为的做法。某些腐败问题可能涉及财富和权力的使用,虽然使用合法,但是仍然损害了制度并抢占别人的参与权。实际上,我将在第四章谈到在美国和其他许多市场民主国家里,情况就是如此。此外,这种方法旨在适应发展,这是我们研究某些腐败征候群和案例的中心内容。“公共”领域的界限和功能正在变化着(正如它们一贯所发生的那样),并且民族国家的统治受到来自上和下的压力——其结果在一些国家里,连其掌权的诉求都不可信。即使在制度强大的地方,更多的活动和重要决策的制定是通过市场或类似市场的程序,主要发生在私有领域里,较少受到各种规则和责任机制的约束。特定的活动可能被界定为或重新被界定为腐败,或在这些变革的过程中得到认可,但财富与权力之间的重大关系,参与制和各种制度的强势与平衡或许保持不变—-或者其变化是特定行为分类所无法掌握的。对此,我将在结尾一章里提到,持续的经济自由化和国家角色的不断变化可能最终把腐败行为分类定义中的大部分意思都给抹杀了。

与此同时,这种方法强调制度作用,重视政治和公共机构。鉴于近期就私人组织的权力和责任所产生的各种争论诸如安然公司、罗马天主教会、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慈善机构联合劝募会(United Way),以及校际运动项目一-仅从公共与私人界限相对清晰的美国就可以举出数例——它们可能受到过度约束。但是几乎在任何地方,政府始终是决策、利益和惩罚的重要之源。如果它们不是的话,几乎无人费心去贿赂他们。如果政府不能令人信服地、公正地履行其职能,这将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公司欺诈从行为方面来看与腐败十分相似,在某些方面还可能与腐败挂上钩。在企业部门,财富和权力可能完全是一回事。私人企业滥用诚信也许表明一个国家中的社会与规范结构在退化。但是,我首先关注的是政治一经济参与和制度之间的关系,正如以上所述,而不是与特定行为的分类有关,如果我们把腐败概念扩大到所有各种形式的、引人注目的不法行为,那么我们就一无所获。我们已掌握有关腐败的许多概念,诸如欺诈、侵吞和渎职,这些显然也适用于私人企业。因此,我将主要强调系统性腐败问题,国家或公共与私人之间界线不明确成为我们将考虑腐败征候群的重要方面。

来源:吉祥佬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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