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恩爱的小情侣热热闹闹地举办了婚礼仪式新的生活篇章就此展开然而谁也没有预料到二人在仪式后变得日渐疏远男方甚至一纸诉状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法院会怎么判?(图源网络 侵删)案情简介小尹与小王经工作相识恋爱,后双方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小尹按照习俗向小王给付彩礼款和三金。双方举行婚礼仪式后分居两地,也未进行结婚登记,两人关系日渐疏离、愈演愈烈,直至小尹将小王及其母亲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款及三金首饰。小王及家人却认为,是小尹主动提出的分手,按照传统习俗,不应该退还彩礼。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彩礼数额,男方向女方送订婚钱款3万元,结婚礼金12万元,下车礼、改口费1.6万元及“三金”首饰,符合婚嫁喜事习俗,可理解为受法律规定调整的彩礼形式。原被告虽按照习俗举行婚礼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考虑到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间、彩礼范围及价值、女方或女方家庭支付男方的款项、女方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为日常生活的支出、双方过错程度、陪嫁情况以及双方家庭的经济情况等因素,法院酌定小王退还小尹彩礼5.5万元,对超过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官说法1.未办理结婚登记,能否请求返还彩礼?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统一了裁判尺度,明确了裁判标准。该规定明确指出,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故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情形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2.改口费,下车礼是否能够认定为彩礼?改口费、下车礼是当地一种习俗,是缔结婚约的一个环节,改口费的交付往往预示着婚姻的正式开始,民风民俗标志显著,明确的以缔结婚约为载体而存在,故此类费用应当认定为彩礼的范畴。3.那结婚时间1年,彩礼返还的比例又该如何确定呢?在涉彩礼返还纠纷中,不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本案中,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了1年多时间,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根据证据表明双方不存在明显过错,单纯因感情不和分开,法院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法条链接(上下滑动浏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原标题:《仅办婚礼未领证,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摘要:案情简介小尹与小王经工作相识恋爱,后双方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小尹按照习俗向小王给付彩礼款和三金。双方举行婚礼仪式后分居两地,也未进行结婚登记,两人关系日渐疏离、愈演愈烈,直至小尹将小王及其母亲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款及三金首饰。小王及家人却认为,是小尹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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