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al judgment应该如何翻译?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5-23 09:17 2

摘要:迄今为止大多数法律词典(包括《英汉大词典》《英汉法律词典》)都将其翻译成“终审判决”。这显然是因为中英法律语言之间缺项所造成的理解错误。事实上,final judgment在英美法中的定义为:“A court’s last action that settle

迄今为止大多数法律词典(包括《英汉大词典》《英汉法律词典》)都将其翻译成“终审判决”。这显然是因为中英法律语言之间缺项所造成的理解错误。事实上,final judgment在英美法中的定义为:“A court’s last action that settles the rights of the parties and disposes of all issues in controversy,except for the award of costs (and,sometimes,attorney’s fee) and enforcement of the judgment”,这句话的中文译文应是:final judgment是法庭就解决诉讼双方权益争端所做的终结性判决,不包括审判费用(有时含律师费)和判决执行。final judgment并不涉及审判级别,且并不一定是生效判决,当事人不仅可以就final judgment的结果上诉,且上诉法院不得无故拒绝受理。相比之下,终审判决涉及法院的审判级别问题,但凡终审判决已经宣告,即发生效力,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final judgment与终审判决存在本质的区别,将final judgment理解成与终审判决相似,并用所谓的“归化”译法,使用看似“相同”的词汇来指代,实为差之毫厘,谬之千里。

意译为“终审判决”的译者显然没有正确理解该术语在普通法中的特殊用法。事实上,终审判决作为我国特有的两审终审制的产物,其英文翻译为judgment of the court of last resort或judgment of last resort,翻译final judgment时,应该结合英美法系的背景和习惯,将其翻译为“终结性判决”。

脱离语境理解原文最终会导致译文与原文本意相背离。法律翻译失真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译者对法律语境的误解造成的。在法律翻译中正确理解原文,必须把握法律文本的特殊语境,注意区分中外法律语境的差别。以中国古代刑律中的“亲亲相隐”这项原则为例,“亲亲相隐”看似与世界上一些国家的“亲属权利”(relative—relative privilege或kinsmen privilege)原则相似,因为从表面上来看,二者都体现了对亲属容隐行为的肯定态度。但从语境角度分析,二者存在本质区别。在中文语境中,“亲亲相隐”是一种基于亲情与伦理角度衍生出来的,亲属之间对有罪者应当相互隐瞒的原则,并随着儒家思想法律化而逐渐形成一项刑事制度,而在西文语境中,kinsmen privilege是基于权利视野衍生出的一项原则,指的是在亲属犯罪时,个人拒绝作证或宣誓,或对亲属犯罪保持缄默,或对亲属予以护卫等权利。“亲亲相隐”与kinsmen privilege的出发点是截然不同的,“亲亲相隐”的目的在于维护伦常关系,而kinsmen privilege着重于个人基本权利的保障。从历史语境来看,“亲亲相隐”在中国古代刑律中成为臣民特别是晚辈必须履行的义务,除“十恶”之罪外,告发亲属特别是尊长者反而要予以论罪,而kinsmen privilege从古至今始终是一种个人权利,是民法中亲属权的在刑法中的延伸,法律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人对亲属犯罪采取容隐或告发的选择。

法律语言的缺项,又称法律语言的空缺,是指因源语言中所指的对象在目的语的法律文化中不存在,从而导致两种语言之间缺乏对应或基本对应的用语的现象。由于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特别是英美等普通法国家之间在法律文化、政治体制、价值取向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中外法律语言在相互的理解、转换与翻译中常常遇到缺少对应概念。

为了解决语言缺项的问题,译者常常会使用母语中一些“形似”的词语或概念,去替换源语言中的词语或概念。而final judgment这一术语就是一个典型的范例。

来源: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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