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家里老年人购买保健品或者药品之后,发现了应该如何退货给大家分享一下退货审查范围和经验,是不是很多有老年家长的粉丝都很苦恼,各种电视台、调频广播都在新闻节目以后,或者早晨4点到5点左右,都会播放一些神奇的医疗保健药品,这些药品往往都是夸大宣传,什么病都能够治疗好
家里老年人购买保健品或者药品之后,发现了应该如何退货给大家分享一下退货审查范围和经验,是不是很多有老年家长的粉丝都很苦恼,各种电视台、调频广播都在新闻节目以后,或者早晨4点到5点左右,都会播放一些神奇的医疗保健药品,这些药品往往都是夸大宣传,什么病都能够治疗好,结果家里老人越吃越坏,反而让自身疾病更加严重了,要是作为老人孩子说什么?老年人都不相信,就相信那些虚假的宣传,我觉得这些贩卖假药(可能不是假药,但是确实没有任何疗效)的难道自己没有父母吗?良心真的不会痛吗?还是根本就没有良心。人在做,天在看,希望这些商人可以及早收手,要知道因果循环的。
那么作为子女发现了老年人购买了保健食品或者药品以后,应该如何取证解决问题呢?这也是今天要讨论的话题,用我的实际经验给大家分享一下,教大家怎么去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那么大家觉得这些事情应该学习哪些法律知识呢?需要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广告法》《民法典》《刑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票管理办法》根据我能想到的资料也就是以上的法律法规,可以解决这个贩卖保健食品当成药品销售,或者说即便是药品却夸大宣传的法律法规。
那么都有哪些部门可以管理这样的企业呢?咱也不能说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来看,首先是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就是工商所,其次要是涉及刑事犯罪了那么自然是公安局来管这个事情,要是涉及药品监督管理,那么肯定是药品监督管理局,不过为什么会涉及税务局也是有原因的,听我接着往下分析大家应该如何教科书一样的去维护自身权益。
先说商家的套路,首先商家会通过电视台、调频广播、社区讲座、免费诊疗的方式吸引老年人去了解他们的产品,很多老年人都有各种慢性疾病,之后就会夸大宣传其销售的保健食品或者药品的功效,基本上可以说吃了他的药,降血药的药可以不吃,胰岛素可以不打,骨质酥松问题也能得到解决,结果就是造成老年人疾病越来越严重,直到老年人血压200以上,血糖超标不得不去医院住院了,家属才能发现原来老年吃了很多含糖量特别高的保健食品,往往商家都会告诉老年不要和儿女去说这些事情,感觉老年人就像被洗脑了一样,完全不相信自己的家人,而去相信销售人员的鬼话,直到吃出了问题还依然觉得是医院的问题而不是自己购买的保健品的问题。
大家需要先了解清楚一件事什么是保健食品?什么是药品?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保健食品属于特殊食品,而非药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2018年12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 生产经营企业电话营销行为管理的公告发布,明确规定,保健食品企业不得宣传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食品的批准字号是“卫食字”,虽食用安全,但没经功能试验,不允许宣传功能。药品批号是“药准字”,具有很好的治疗作用,但同时也有副作用。另外:“药健字”在2004年前已被取消,市场上已不允许这种批号流通。
药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关于药品的定义: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从使用对象上说:它是以人为使用对象,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有规定的适用症、用法和用量要求;从使用方法上说:除外观,患者无法辨认其内在质量,许多药品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而不由患者选择决定。同时,药品的使用方法、数量、时间等多种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其使用效果,误用不仅不能“治病”,还可能“致病”,甚至危及生命安全。因此,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
这个时候大家就需要先检查一下,家里老年人购买的是保健食品还是药品,因为如果是药品的情况下,商家可以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根据该规范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除非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否则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的规定来拒绝退货,因为这个也从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报警之后的警官也提出了这个问题,所以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商家可以不退款退货。
但是,很多事情都有但是,虽然药品出售后一般不能退还货,但是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忽视消费者权益。相反,这是为了维护药品市场和消费者的长远利益,如果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消费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是可以在保障药品质量的前提下依法进行退换的,这是没有问题的,而且一旦因为老年人服用商家推荐的药品吃出了严重问题,商家夸大宣传,虚假承诺也是要承担侵权责任和法律责任的。为什么这么说,很多经营保健食品的商家即便销售的药品也会注明药品需要在医师指导下使用,而往往销售这类药品的商家可能只能提供员工的健康证,并没有执业医师在其店内坐诊销售,因为具有职业资格的医生都不傻,吃出事情了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药品也好保健食品也罢,要想维权第一步,把老人购买的药品和保健食品,不管吃完没吃完的,有没有包装都要整理完整装箱,然后拉去药品销售的实体店,找店里负责人去退货。到达其销售的店铺以后,首先要做的就是用手机拍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墙上贴的员工证件信息,店内药品销售环境照片,注意收集证据。最好是两个人去,另一个人负责手机拍摄视频录像取证,尽量可以通过协商和平解决,如果协商不了第一件事就是拨打110报警电话,要求辖区派出所出警,可能派出所出警以后会告知你,这个事情归市场监督管理局管,也可能告知你属于民事纠纷可以起诉.
或者说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药品是不能退货的,但是这些都不是重点,重点是要求出警的警官登记好店内人员信息,然后为后期起诉做好准备,毕竟报警以后警方即便不予立案,也是可以去辖区派出所索要报案回执的,主要是用于诉讼证据使用,而且一旦该药品销售企业出现《刑法》规定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提出刑事控告,也就是我之前讲述的报案材料,进行刑事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刑法》的相关规定是,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说完了公安部门的责任以后,接下来按照警官的告知,我们需要联系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要是不知道电话可以先搜索你所在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然后就会告诉你应该找那个管理这个小区域的市场监督管理所的电话了,一般来说他们是不爱主动上门解决问题的,但是你要是多打几次电话,也没办法就得来解决问题。不过通常上门以后也会告知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药品是不能退货的,然后就会检查一下你手里的是药品还是保健食品,这个时候作为当事人的你也没有必要慌张.
可以要求对方出具销售药品的资质,是否拥有销售这个药品的资质,那么按照这个思路,我们一起看看销售药品需要那些资质,我们要审查这些内容,我们需要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否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是否超期,销售人员是否具有医师资质,因为不少单独销售某些药品的伪药店,的药品也会写明“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但是实际往往都是没有医师资质的讲师在销售药品,这就明显已经违规了。
接下来,在审核完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师资质以后,我们就要审核这个药品的信息,首先看药品外包装的药品名称、批准文号是国药还是保健食品,要求销售该药品的企业出具,药品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进货渠道是否合法,如果经营企业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52条的规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这并不是危言耸听,行政处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将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若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刑事处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及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若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实施其他特定违法行为(如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将面临刑事处罚。具体刑罚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资料商家是否齐备,其实销售这类产品的经营者心中都清楚,而且还有一个问题就说到税务方面了,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6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第19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主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为很多老年人去购买保健品或者药品,并不会主动要求商家开具发票,而商家也不会主动给老年人开具收据或者发票,商家的这个行为已经违法了,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去找商家退款退货,就缺乏付款凭证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吃出问题以后造成维权困难的主要原因,商家多数会收取老年人现金,给付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而往往都不会主动给开具任何收据和发票,也有通过网络销售或者邮寄的情况发生,更是什么票据都没有。
还有就是这类保健品商家通过电视媒体进行销售,但是如果你发现有问题以后,根本无法和电视台联系要求赔偿损失,主要就是商家虚构了一些专家或者老年患者,然后通过虚假夸大宣传的方式,宣传药品的功效,之后你要是想买就拨打电视上面的400电话,打通以后是没有人接听的,就会自动挂断电话了,这个时候你肯定想一定是购买的人非常多,所以才没人接听。其实这是商家惯用的伎俩,之后就会有一个网络电话170开头的手机号,打给你了,然后询问你要购买什么药品,你要是问实体店地址在哪里,就会告知都是通过厂家直接邮寄发货,这样节约中间商赚差价,可以给你省钱,都是顺丰包邮货到付款。
防骗心理本来就脆弱的老年人,也就觉得反正也是货到付款也不会有什么损失,就购买了。之后确实如商家所说,真的邮寄过来了,结果等到出现问题,要求退款退货的时候,你根本找不到给你销售的商家,这样就完成了闭环,导致最后老年人被骗的结果,其实电视、广播媒体也是骗子的帮凶。
说到了以上报警也报了,投诉也投诉了,但是作为经销商还是不肯给你退款,那么你只有诉讼解决问题了,其实作为消费者也不用怕诉讼很难,只要看我前面的视频学会立案就好了,比如说我找到的案例,销售新食品原料,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而未标注不适宜人群,不仅有违相关食品标签方面的规定,而且对不特定消费食用人员构成安全隐患,属于销售不安全食品,适用《食品安全法》惩罚性“十倍赔偿”的规定。参考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5民初4436号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民终3562号判决书。
还有销售具有药品成分,用于人身健康作用的产品,作为经营者应当知晓其销售的商品具有药物性质,商家负有保证该商品来源安全的义务,应当审查所销售产品的批准文号。如果销售擅自配伍的中药材产品,既无处方资质,又未在包装上注明批准文号,不能证明其为合法药品的,应认定为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进行销售,适用《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惩罚性赔偿规定。参考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鄂0105民初5306号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鄂01民终1239号。
再看《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若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应负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来说,可能需要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行政责任:广告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指出,经营者利用广告等方式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监督检查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罚款。
广告经营者责任:若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监督检查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时,还可能面临停止广告业务的处罚。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若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一旦定罪,将可能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大家在了解了这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广告法》《民法典》《刑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法律法规之后。
要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针对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做了解释,对于普通消费者因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药品,数量通常不大,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行为,避免因规范“知假买假”而增加普通消费者维权成本。对于商家认为消费者要求赔偿属于“知假买假”的行为,生产者或经营者对购买者“知假买假”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解释》规定,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购买者“知假买假”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从以上规则可以看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解释》明确支持购买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这是为了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行为,避免因规范“知假买假”而增加普通消费者维权成本。这也意味着,即使购买者“知假买假”,只要其购买行为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仍然可以要求赔偿。
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3号》中,确定了“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的裁判规则,而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内0103刑初313号,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内01刑终312号判决书,认定“知假买假”索赔金额在法定范围内且索赔方法为法律所允许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犯罪。在天京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津0111刑初834号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津01刑终78号,也是认定了“知假买假”顶格索赔,不构成犯罪的指导案例。
但是这里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明知虚假宣传“医药广告”购买数百种药品,巨额索赔,这样就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也是裁判文书网案例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万法刑初字第00703号和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2)渝二中法刑终字第7号的判决,最后被告申诉也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的结果。这里就需要注意维权可以,但是不要狮子大开口,那就构成敲诈勒索了,只要要求如全额退款或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十倍赔偿”,也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三倍赔偿都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这是没有问题的。
并且作为消费者来说,可以对商家的违法行为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在相关部门不作为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要求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在不履行法定职责后提出行政复议,甚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来督促相关部门积极解决消费者遇到的问题。
综上所述,希望商家不要赚黑心钱,黑心钱真的不好花,而且希望有关部门能在大力打击这种虚假宣传,欺骗老年人购买药品或者保健食品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让这个世界更多一些诚信,通过这一个视频基本上也把整个解决问题的办法给大家讲解完事了,希望今天的这个视频对家有老年人的你有所帮助,也希望更多的老年人不要被骗,对自己的身体健康负责,法律法规再多自身不注意,谁也没有更好的办法.
今天关于家里老年人购买保健品或者药品之后,发现了应该如何退货给大家分享一下退货审查范围和经验就给大家分享到这里,我也是成功的要回了家里老人购买保健食品和药品的费用,商家也是全额退款了,这个事情也就算了,就不再继续投诉或者起诉商家了,实在是没有更多时间去管理家里的老人,感谢大家能够看完今天“三十六计数字媒体”创作的视频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每一个人。
来源:三十六计数字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