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 年 3 月 25 日 14 时 28 分许,国道 307 线(黄骅 — 山丹线)759KM+200M 处(柳林县蔡家沟路段)发生一起两车碰撞交通事故。当事人杨某驾驶晋 A08***号牌普通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同向正在左转弯的王某驾驶的晋 ADB
2025 年 3 月 25 日 14 时 28 分许,国道 307 线(黄骅 — 山丹线)759KM+200M 处(柳林县蔡家沟路段)发生一起两车碰撞交通事故。当事人杨某驾驶晋 A08***号牌普通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同向正在左转弯的王某驾驶的晋 ADB***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两车受损。
经现场勘查认定,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杨某在王某车辆左转弯时未保持安全距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依法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吕梁公安交警郑重提醒广大驾驶员:超车时务必谨慎观察前后方路况,确认周边车辆无异常动态后,通过鸣笛、提前打转向灯等方式,向前后车辆明确示意超车意图。切勿因贪图一时之快而随意超车,杜绝危险驾驶行为,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来源:黄河新闻网吕梁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