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5月20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如:当它们来“做客”造成农作物损失,当地人民政府为何没有给予补偿;欲知其中的法律“奥秘”,还得从飞鸟过境崇明岛说起。
2025年5月20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如:当它们来“做客”造成农作物损失,当地人民政府为何没有给予补偿;欲知其中的法律“奥秘”,还得从飞鸟过境崇明岛说起。
地处长江入海口的崇明岛,是我国最大的河口冲积岛;独特的地理位置,造就了丰富的湿地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特别是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滩涂辽阔,是东亚至澳大利西亚候鸟迁徙路线上的重要补给站。
2010年,上海明确了崇明岛作为现代化生态岛的发展方向;经过10多年的生态岛建设,崇明岛的湿地修复与保护工作卓有成效,每年过境停留的鸟类总量达百万只次:
截至目前,东滩保护区内已记录到的鸟类有364种;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鸟类20种、国家二级保护鸟类62种、列入《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的受胁鸟类84种。然而,在东滩保护区之外却是另外一番景象:
螃蟹养殖户方永红的露天蟹塘位于东滩保护区之外,2024年4月中旬,工人们正在做投放蟹苗前的准备工作;他们以二三十厘米的宽度为间隔为500余亩蟹塘拉上丝线,这是一项不小的工程,连人工带材料费总投入大概要20多万元,但方永红却说很值得:
方永红之所以要花这笔钱,目的就是防鸟,当候鸟成群结队到来时,只有纽扣般大小的蟹苗就成了鸟儿们补充能量的绝佳美食;方永红还算了一笔“经济账”,如果不架网,蟹塘最起码有50万元的损失。
野鸟给水产养殖户带来的烦恼,同样也困扰着崇明的种植户。上海一家农业公司在东滩保护区外围有小麦种植基地,2023年12月,公司的麦苗便迎来了野鸭光顾;据公司负责人施兴荣介绍,为了防鸟从水产养殖户那里借鉴经验,……
飞鸟过境崇明岛,被不少护鸟志愿者的镜头记录了下来;他叫姜龙,上海野鸟会的志愿者,常年活跃在爱鸟护鸟第一线。
2024年一天,姜龙在崇明野外一个干涸的蟹塘边发现了一只死去的野鸟,鸟儿的羽毛凌乱不堪,体肉腐烂显然已死亡多日;继续搜寻,姜龙在蟹塘中心地带又看到了一具疑似鸟尸的物体,走近一看果然是一只白色的鸟儿。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鸟儿的死亡?姜龙指引着随行记者抬头看蟹塘的上方;从这个角度看,正是水产养殖户,或者种植户架设的一根根平行线。据姜龙推断,两只鸟应该是在觅食时“折翅”崇明岛,最终因窒息或饥饿而死亡。
姜龙带记者取证飞鸟“折翅”又意味着什么呢?如:在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保护区中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禁止从事生产活动。
水产养殖户、种植户位于东滩保护实验区之外;一端关系着鸟类的生死存亡,另一端关系着农户的生产大计,注定了检察机关介入人鸟纷争是一个高难度的工作。
2024年7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要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围绕崇明的人鸟冲突现状展开研判,以公益司法力量探寻矛盾化解之道;问题摆在了崇明检察官的案头,兼顾保护候鸟和维护农户农业生产,找到护鸟与防鸟的最优方案,考验着检察人员的智慧。
案件办理之初,检察人员在崇明全区范围内走访各类农户调查核实;单纯禁止不仅老百姓接受不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在东滩保护实验区之外,执法机关不能禁止农业生产;但是否可以禁止挖塘养鱼则有不同的看法:
例如: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不少地方政府据此禁止农户挖塘养鱼;但体系解释本法,未破坏种植条件等情形的,本法并不禁止挖塘养鱼,如:第七十五条规定。
注意到了上述规定后,检察人员提出的行政公益诉讼并没有直接针对农户的蟹塘;法律问题还应依法解释,检察人员注意到了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将捕鸟网列入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农业生产当中使用的防鸟网具客观上对鸟类造成伤害的问题,进入了检察机关的视野;检察人员调查发现,专业的防鸟网几乎不会对鸟造成伤害,而崇明岛农户选择防鸟用具时比较随意,如:少数农户使用了雾网等捕鸟工具用于农业防护。
为此,崇明区检察院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人大代表、野鸟保护志愿者等召开研讨会,从各自专业角度出发讨论、论证防鸟网标准;根据研讨会的内容,最终崇明区检察院委托相关专家起草了农业生产中的防鸟网线生产标准和使用规范。
当鸟类“友好型”的防鸟网线标准出台后,如何提高农户使用的积极性,以及使用后仍旧产生的损失,又该如何获得补偿?也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时需要推动解决的另一个问题:
例如: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为此,2025年3月28日,崇明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就如何解决人鸟矛盾、谈做法、说困难:
针对农户受损补偿问题,听证员们建议尽快出台区级生态补偿细则,明确损失认定标准与申请流程;探索鸟类致害保险通过政府补贴保费,保险公司定损理赔,……
听证会后,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向负有监管职责的崇明区绿化、市容管理局和农业农村委,以及两个属地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
要求4家行政机关依法履行野生动物保护和农业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区农业生产中使用防鸟网线造成鸟类伤害的情况加强监管,……
飞鸟“折翅”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书,也为公益诉讼形式之一;有人或许追问,4份检察建议能否破解国际社会同样面临的这样一个难题吗?即:如何缓解人鸟冲突。
当今世界五大问题,人口、资源、能源、粮食和环境。从表面上观察,前述五大问题都属于广义的环境问题;但从实质分析,世界五大问题却“环环相扣”,如:环境与人口、环境与粮食等。
其中,环境与人口还涉及待遇问题,如:少数美国政客认为,中国人与西方发达国民一样享受相同待遇,环境将受到破坏;尽管前述观点有些“偏激”,但从客观上,环境与人口存在事实上的冲突。
为此,《宪法》规定了计划生育政策,以及国家机构精简原则。有人或许追问,精简国家机构与破解人鸟冲突存在关联吗?答案是肯定的:
例如:各级人民政府将自然保护区设立为特别法人,当它们来“做客”造成农作物损失,当地人民政府有条件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补偿。
相反,将各级自然保护区设立为行政机构,庞大的行政编制可能致使当地人民政府无能力对诸如飞鸟等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作出补偿,如:当它们来“做客”中的上海市崇明岛人民政府。
有人或许反问,崇明岛区人民政府并没有扩编为何不能作出补偿?上海属于直辖市,区人民政府是否扩编判断的根据之一为,《宪法》第三十条,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根据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多数人据此可能得了结论,区人民政府不得设立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上述规定,崇明岛区人民政府不应当有下辖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根据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多数人据此似乎也可以得出结论,区人民政府也可以设立乡、镇人民政府。
历史解释《宪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如:根据1954年《宪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
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判断区人民政府能否设立乡、镇人民政府,还需要根据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设立时间具体分析。
在我国,由于“宪法学”在各类考试、考核中的“分值”并不高,如:司法考试等;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宪法》也不是认定案件的依据。
上述两方面的原因致使不少人不重视“宪法学”,但破解国际社会同样面临的难题,在我国确实有“根本法”的依据;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国家提出的“依宪治国”的法治意义有多么重要,如:违宪审查的依据就是《宪法》。
破解人鸟冲突的“根本法”
就生物多样性而言,外来物种引入有强制性规定,如: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在自然保护地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有适当的话题,作者将再进一步分析。
欢迎大家持续关注今日法律重述,具体案情与《今日说法》同步。视角不同,评价的内容可能略有差异;上述结论如有不当,敬请各方谅解,或者公开批评、指正。
来源:法能量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