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投放的广告一方面要求广告内容合法,一方面要求投放的程序合法。广告的内容要求真实、合法,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另一方面,在商业繁华的街区设置的大屏广告在投放前应当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在广告旁加个标语:前方高蛇预警,非战斗人员请速速撤离!
许多人觉得这个广告非常有科技感,适合拍照打卡。而对于一部分人来说,这个广告确实具有一定的恐怖性,还是应该考虑一下公众的接受度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投放的广告一方面要求广告内容合法,一方面要求投放的程序合法。广告的内容要求真实、合法,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另一方面,在商业繁华的街区设置的大屏广告在投放前应当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从法律规定的来看,具有争议的点其实也就是这个广告的“恐怖”程度了,恐怖本身就是一种主观上的感受,很难去量化,有些怕蛇的人觉得很恐怖,有些不怕的人觉得没什么,反正只是广告,是假的又不是真的。从网上的视频来看,有一幕是这个仿生蛇张开蛇口向屏幕外“袭来”,3D效果很逼真,仿佛下一秒就要冲出屏幕,这一幕对许多怕蛇的群体来说还是非常具有视觉冲击力的。
确实这个广告吸引了很多年轻人拍照、打卡,起到了一定的宣传效果,但另一方面,确实可能也会吓到一些人,比如一些网友说的,如果吓到老奶奶怎么办?可能到时候又是一个新闻,老太太被仿生蛇吓到住院,广告商/商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此外,在设置户外广告方面,应实现取得相关主观部门的许可。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 利用公共绿地和信息亭、公共交通设施等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在申请设置许可前,分别征得园林、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六条 在市管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向载体所在地的区(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其他区域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向载体所在地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本条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许可设置户外广告。
如果该大屏幕投放内容在投放前已经根据规定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那么在程序上则是合法的。
总的来说,还是因为不同人群的对蛇的接受度不同,所以对广告的恐怖程度判定也不同,在繁华的街区投放的广告,还是应该考虑到公众的接受度问题。
对于这次已经投放且引发争议的广告,相关管理部门可以及时介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如果确实存在对部分人群造成不合理困扰的情况,可以要求广告投放方对广告进行修改或调整在这次的仿生蛇广告中,可以弱化蛇的 “攻击性” 动作、减少恐惧元素,或在广告大屏附近增设提示牌提醒过往行人等以减少影响的范围。
由于AI目前发展的很快,很多技术可以做得非常逼真,未来这方面的广告或许会越来越多。相关部门可以考虑进一步明确广告法中 “健康的表现形式” 的具体内涵,针对可能引起部分人群不适的广告内容,如涉及恐怖、惊悚、易引发特定恐惧症等元素的广告,制定更为详细的规范和指引。
另一方面,在广告审批流程中,除了现有的对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的审查外,可增加对广告受众接受度的考量环节。
审批部门可以要求广告投放方提供受众分析报告,预测广告可能对不同群体造成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比如设置警示标识、调整播放时间或频率等,限制其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儿童经常出没的区域投放,或者规定只能在特定时间段播放,以减少对不适宜人群的影响。若广告投放方无法提供合理的方案以降低对特定人群的负面影响,审批部门有权拒绝其广告投放申请。
来源:胖哥私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