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以下简称服务工程超市)交易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便利度和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以下简称服务工程超市)交易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便利度和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工程超市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服务工程超市开展服务或工程类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通过服务工程超市为采购人提供服务或工程建设的供应商,以及参加服务工程超市比价项目评审活动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等,通过服务工程超市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黑龙江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及各市(地)、县(区、市)财政部门为服务工程超市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级服务工程超市政府采购活动及当事人进行监管,协调处理交易纠纷,督促履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服务工程超市管理制度,协调和指导全省服务工程超市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服务工程超市供应商库、服务工程商品库,建立信用评价机制。
第四条服务工程超市的采购品目、限额标准由省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文件规定制定,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服务工程超市承建方和运营方负责服务工程超市的平台搭建、技术支持、数据维护,供应商和服务工程商品的征集、审核、上线、客户服务、信用评价等工作;并协助财政部门管理服务工程超市。
第六条服务工程超市采购活动遵循“优质优价、物有所值、便捷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供应商管理
第七条服务工程超市供应商应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供应商申请入驻服务工程超市,应提交《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超市供应商承诺书》(以下简称《供应商承诺书》,附件1),并根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结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分类,选择入驻服务工程超市的品目并上架服务工程商品,不得上架非采购品目商品,一件商品只能选择一个采购品目上架。供应商上架商品、报价和交易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独立、自主、诚信参与服务工程超市采购活动;
(二)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应将合同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
(三)指定专人负责服务工程超市工作,包括服务工程商品信息上架、维护,采购订单受理、确认,参与比价采购项目,服务咨询及纠纷处理等;
(四)及时更新维护上架服务工程商品和店铺信息,确保其全面、真实、准确、有效;
(五)上架商品应与市场价格联动,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
(六)对服务工程超市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交易信息保密;
(七)应积极配合财政等监管部门对服务工程超市成交商品开展追踪溯源工作,包括提供一年内的成交记录、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发票、付款凭证等,并保证及时、完整、真实、准确;
(八)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采购人、其他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以法定形式向财政部门举报;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供应商承诺书》《采购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供应商入驻后,可以自愿选择缴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服务工程超市运营机构对缴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供应商的店铺及商品予以标注,提高供应商信誉度。
第九条供应商发布服务工程商品的封面、轮播图、标题、副标题、服务详情内容应与所选采购品目保持一致,经服务工程超市平台运营机构审核通过后上架。
第十条供应商发布的服务工程商品要求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供应商发布的服务工程商品应符合服务工程超市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则,并接受社会各界对商品价格及质量的全面监督。
第十二条供应商店铺中上架状态的服务工程商品均应保证可交易。
第十三条上架状态的服务工程商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商品内容、价格、服务标准等信息变更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或下架。
第十四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服务工程超市比价采购活动。
第十五条供应商主动放弃服务工程超市入驻资格的,需完成所有服务工程超市订单履约义务,在质量保证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提交退出服务工程超市平台的申请,审核通过后可退出服务工程超市平台。
供应商已缴纳服务工程超市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应履行申请退还服务工程超市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程序后,退还服务工程超市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余额。
第十六条供应商在服务工程超市的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在违规处罚公示24小时内完成整改,已经生成订单的,应取消订单。
第十七条供应商在参与服务工程超市政府采购活动时,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供应商应积极配合财政等监管部门处理质疑、投诉、举报等,不得捏造事实提出质疑、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在满足合同约定验收条件下,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通知采购人对其提供的工程或者服务进行验收,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合格证明以及验收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材料,协助采购人开展验收。
第三章采购人管理
第二十条采购人开展服务工程超市政府采购活动前,应线上阅读并签署确认《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采购人承诺书》(附件2),压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做好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归口管理,明确工作机制,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责任主体,细化各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并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要求,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禁止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60万元以下的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可以通过服务工程超市采购。同一采购项目中同时包含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货物类预算占比超过50%的,不应通过服务工程超市采购。单项(指单个项目)或批量(同一年度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或类别项目)的采购资金总额不足10万元的,预算单位可按照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直购或者比价的方式实施。单项或批量的采购资金总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60万元(不含)的,预算单位应通过比价方式实施。省级预算单位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按照不高于本地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自行确定服务工程超市采购及直购限额标准。
第二十二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工程、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的采购资金总额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可通过服务工程超市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本单位单项或批量的采购资金总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服务类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预算单位可以通过服务工程超市采购,但无需履行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等政府采购程序。禁止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对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完成政府采购计划流程后,通过采购经办人账号登录服务工程超市关联计划完成采购。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要认真落实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促进节能环保产品生产企业、科技创新企业、数字经济企业、生物经济企业、冰雪经济企业、创意设计企业发展,以及扶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服务工程超市采购工作,按规定做好用户账号管理、CA电子签章管理、工作流程及操作权限的配置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强化内部审批管理,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选择服务工程超市直购或比价采购方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实现“优质优价”“物有所值”目标。
采购人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情况、市场供需关系等因素,可以依法要求服务工程超市项目成交供应商缴项目履约保证金。对于已缴纳服务工程超市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供应商,采购人不再另行向其收取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不得接受或向供应商索要回扣,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采购合同以外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或供应商不得随意变更双方已经确认的采购合同,确需变更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变更采购合同。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及商业秘密等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条采购人在开展服务工程超市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需要更正或取消订单的,应在收到财政部门责令整改通知的24小时内更正或取消订单。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在满足合同约定验收条件下,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工作。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在完成履约验收且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为由延迟付款。
第三十二条采购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订单确认、履约验收、合同支付、信用评价等采购程序;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以法定形式向财政部门举报。
第三十三条采购人应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负责供应商询问答复及质疑答复工作,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章采购方式及采购流程
第三十四条服务工程超市可采用直购、比价两种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
第三十五条服务工程超市采购流程。
(一)直购方式。指采购人通过服务工程超市直接向供应商发起采购订单,供应商确认订单的采购方式。
1.直购方式的确认。采购人应开展充分的市场调研,通过采购人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规定程序确定供应商并明确选择该供应商的理由,形成必要的文书作为直购依据文件。必要的文书指履行采购人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并保留必要的过程记录,经全部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形成的存档备查资料等。
2.计划申报。对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省政府采购网完成政府采购计划流程,实施方式选择“服务工程超市”;采购方式选择“服务工程超市”,采购经办人登录服务工程超市,下单时关联采购计划。对于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经办人登录服务工程超市,下单时选择“无采购计划采购”。
3.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在服务工程超市直购大厅中选择供应商已上架的服务工程商品,填写订单信息中的预算金额、成交单价及数量(成交总价可参考服务工程超市平台提供的类似项目历史成交记录)、服务期限(可以为单次、1~3年的固定期限或1+1+1等形式)等需求详情、上传直购依据文件等。
4.发布成交公告及成交通知书。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采购订单下达至供应商,供应商应在收到订单后1个工作日内确认订单成交。采购人应在确认订单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公告,同时使用CA电子签章发布成交通知书。
5.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处理。采购人发布成交公告及成交通知书后,成交供应商主动放弃成交资格或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应经采购人同意,由成交供应商出具加盖公章的放弃成交函,采购人取消购买并注明原因后上传成交供应商出具的放弃成交函。成交供应商断联或拒不出具放弃成交函的,采购人可提供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催告的佐证资料。采购人可通过服务工程超市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放弃成交资格或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合同签订。采购人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未尽事宜,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另行约定。采购人不得向已缴纳服务工程超市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供应商另行收取项目履约保证金。
7.合同备案及公示。政府采购合同原则上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电子合同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原则上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8.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在满足合同约定验收条件下,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工作。
9.合同支付。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在完成履约验收且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为由延迟付款。采购人应在省政府采购网完成合同支付流程;无需国库资金支付的,采购人可通过线下转账等方式进行支付,供应商应在收款后1个工作日内将收款凭证上传至服务工程超市。
10.开展信用评价。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在完成验收后,提交验收报告前,开展履约验收行为相互评价,评价结果统一纳入采购人、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
(二)比价方式。指采购人发布比价公告及比价通知书后,比价小组依据评审标准从满足项目全部实质性要求的有效供应商中,确定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比价方式的确认。采购人依据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不能通过直购方式采购的项目、服务工程超市未上架该类商品、服务工程超市已上架的商品不能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或商品价格较高的,采购人可通过服务工程超市比价方式采购。
2.计划申报。对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省政府采购网完成政府采购计划流程,采购方式选择“服务工程超市”,采购经办人登录服务工程超市,下单时关联采购计划。对于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经办人登录服务工程超市,下单时选择“无采购计划采购”。
3.发布比价公告及比价通知书。
(1)采购人应据实填写比价公告内容,包括供应商特殊资格条件、采购需求、服务周期、预算金额,项目评审是否需要供应商提供响应文件,出现最低价相同情况下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办法(可选择按照供应商报价的先后顺序确定,也可选择由采购人按照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规定的程序确定并列明具体评审办法)。比价通知书应作为附件随比价公告同时发布,采购人应参照服务工程网上超市提供的模板编制比价通知书,包括明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验收要求、付款方式、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及价格扣除比例等,不得出现《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禁止行为清单(试行)》(黑财规审〔2022〕10号)规定的情形。
(2)为保障供应商具备充足时间了解项目采购需求并结合自身情况后参与报名,避免盲目响应,供应商在比价公告发布3小时后方可提交响应报价(响应文件)。采购人如果选择按供应商报价先后顺序确定最低价相同情况下的成交供应商,则应在法定工作日的8:00至17:00期间发布比价公告。
(3)比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报价(响应文件)截止日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比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比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到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2个工作日前发布更正公告,不足2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报价(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4.开展项目评审。
(1)由采购人自行组织3人以上单数的比价小组,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比价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应至少委派1名本单位熟悉政府采购政策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
(2)比价公告中明确的“报名结束时间”即为项目评审起始时间,比价小组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开始评审活动。
(3)比价小组应将满足比价通知书的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推荐为成交供应商;如出现最低价相同的情况,比价小组应按照比价公告及比价通知书中采购人明确的评审办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4)项目首次比价,有效供应商少于3家,应当终止比价活动。
(5)因首次比价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终止比价活动而开展第二次比价的,有效供应商仍不足3家,可继续评审,有效供应商为2家的,确定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有效供应商为1家的,直接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6)无特殊情况,自供应商报价截止时间起24小时内,比价小组应完成评审,采购人将比价小组签字确认的纸质评审过程文件的扫描件上传至服务工程超市(包括比价小组签到及承诺表、响应供应商报价一览表、资格及符合性审查表、报价比较表、评审报告等,可参照服务工程超市评审表格模板)。
5.发布成交公告及成交通知书。采购人应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公告,同时使用CA电子签章发布成交通知书。
6.开展信用评价。供应商、采购人、评审专家应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采购人确认成交结果前,开展相互评价。采购人、供应商应在完成验收后,开展履约验收行为相互评价。评价结果统一纳入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的评价体系
7.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处理。采购人发布成交公告及成交通知书后,成交供应商主动放弃成交资格或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由成交供应商出具加盖公章的放弃成交函,成交供应商断联或拒不出具放弃成交函的,采购人可提供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催告的佐证资料。采购人取消中选并注明原因后上传成交供应商出具的放弃成交函或催告佐证资料。如剩余有效供应商达3家以上的,采购人可以选择顺延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或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如剩余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重新采购。放弃成交资格或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合同签订、合同备案、履约验收、合同支付等流程与直购方式一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对服务工程超市政府采购活动违法违规行为,服务工程超市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供应商、采购人、评审专家)可通过服务工程超市举报功能向财政部门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质疑投诉专栏公开的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渠道向财政部门举报。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投诉调解及裁决。财政部门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投诉调解及裁决,以“先调解、后裁决、调解与裁决并行”为原则,根据实际通过调解化解纠纷。投诉调解在投诉处理法定期限内进行,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并在发出投诉调解通知后启动,调解时限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投诉处理过程中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对服务工程超市政府采购行为开展监督检查,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扣分表》(附件3)、《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采购人采购活动扣分表》(附件4)、《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扣分表》(附件5)分别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供应商、采购人、评审专家予以扣分。
(一)供应商一年内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暂停服务工程超市供应商资格半年,累计扣分达到40分的,暂停服务工程超市供应商资格1年。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按《黑龙江省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及具体情形》(附件6)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有关处理处罚决定。
(二)采购人一年内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通报采购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按《黑龙江省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采购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及具体情形》(附件7)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处罚,并依法予以通报。
(三)评审专家一年内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暂停政府采购评审资格半年,累计扣分达到40分的,暂停政府采购评审资格1年。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按《黑龙江省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及具体情形》(附件8)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有关处理处罚决定。
第三十九条被暂停服务工程超市资格的供应商可在暂停资格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材料,申请恢复服务工程超市资格,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恢复。
第四十条服务工程超市各方评价主体对供应商的参与行为评价、履约验收评价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纳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明确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评价内容详见附件9)。评分等级由高到低为“A”级、“B”级、“C”级、“D”级、“E级”,同时在评价结果为“A”级的供应商中,按年度参与项目成交金额进行排序,并向社会公开。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供应商,可按应收额度的50%缴纳投标(响应)保证金,按80%缴纳履约保证金;信用评价等级为“D”“E”级的供应商,列入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等重点监督和检查名单。
第四十一条服务工程超市各方评价主体对采购人采购行为评价、履约验收评价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纳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明确的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评价体系(评价内容见附件10)。评分等级由高到低为“A”级、“B”级、“C”级、“D”级、“E”级,同时在评价结果为“A”级的采购人中,按年度采购项目成交金额进行排序,并向社会公开。信用评价等级为“D”“E”级的采购人,纳入下一年度履约验收抽查等重点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十二条服务工程超市各方评价主体对评审专家履职行为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纳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管理办法》明确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体系(评价内容见附件11)。评分等级由高到低为“A”级、“B”级、“C”级、“D”级、“E”级,同时在评价结果为“A”级评审专家中,按年度参与评审项目数量进行排序,并向社会公开。履职评价等级为“A”级的评审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23〕25号)有关规定执行;履职评价等级为“D”“E”级的评审专家,暂停抽取资格,待参加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的考试且通过后方可恢复。
第四十三条服务工程超市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监督,财政部门的监管行为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监督。对供应商、采购人、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其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采购人之外的单位通过服务工程超市开展的采购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黑财规〔2023〕14号)同时废止。
来源:律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