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上一期的“以案释法”中,本报报道了家门口安装摄像头的纠纷(详见本报11月7日A10版相关报道) ,引发不少读者讨论,有读者询问“如果是高空抛物,一楼的业主能不能装摄像头?”发生在湖里区一宗“露台摄像头”案的审理与执行,给出了一个颇具代表性的答案。
在上一期的“以案释法”中,本报报道了家门口安装摄像头的纠纷(详见本报11月7日A10版相关报道) ,引发不少读者讨论,有读者询问“如果是高空抛物,一楼的业主能不能装摄像头?”发生在湖里区一宗“露台摄像头”案的审理与执行,给出了一个颇具代表性的答案。
这起案子中同一个人、同一块露台、两次安装摄像头,法院的处置却不相同——第一次判当事人拆除、道歉;第二次却认定可以保留。为什么呢?
邻居三个摄像头 正对着自家卧室
法院:侵害他人隐私权
小王住在湖里区某小区二楼,家门外是一块公共大露台。她在露台上搭起“阳光房”,方便自家使用。三楼业主小张对此很不满,一边向行政部门投诉违法搭建,一边故意往露台丢垃圾、泼水,邻里矛盾迅速升级。
为防止露台再次“天降”垃圾,小王在露台安装了3个摄像头,镜头正对着小张家主卧和次卧的窗户。矛盾立刻升级,小张认为自家卧室被拍,被侵犯隐私,把小王告上湖里法院,要求对方拆除摄像头、删除相关影像,并书面致歉和赔偿。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多次做小王工作,劝她主动拆除摄像头,小王始终不肯让步。
湖里法院之后认定,摄像头安装在露台,且能够透过窗户拍摄卧室内活动,属于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考虑到摄像头安装时间较短、尚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判决:小王拆除摄像头,删除相关影像;向小张书面致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案中小张提到的“违法搭建阳光房”问题,因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法官引导其通过其他途径依法维权,但不能以丢垃圾、泼水等方式“以侵害对侵害”。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最终,小王在法院执行人员督促下完成拆除、致歉和赔偿。
刚拆完不久 邻居重装摄像头
法院:未涉及其他住户隐私,不用拆
然而,执行刚结束不久,小张又急匆匆找到法院执行员:“小王又开始装摄像头了!”
执行人员随即上门了解情况。小王解释,这次重装摄像头,是为了对高空抛物进行监控,防止再次出现垃圾从楼上砸到露台的情况。
执行人员来到露台现场,详细查看摄像头的安装位置,并实地测试监控范围。现场测试结果显示,新安装的摄像头监控范围未涉及其他住户的隐私,也未对小区日常生活造成明显不良影响,不用拆。在此基础上,执行人员向小张耐心解释:相比第一次“直对卧室窗户”的拍摄方式,这一次的拍摄范围已经控制在防范高空抛物所必需、也相对克制的区间,并未侵犯他人隐私权。
为了从源头治理“高空抛物+公共空间使用不规范”的问题,法院还向小区物业发出司法建议,要求物业加强小区高空抛物的日常管理与宣传,规范公共露台等共有空间的使用和监管。
法官说法
家用摄像头安装 这三点要注意
承办案件的法官表示,这起案件中,看似“又是小王、又是摄像头、又是那块露台”,但两次行为在法律评价上有本质差别。核心在于三点:拍什么、怎么拍、有没有别的办法。
第一次的摄像头镜头正对邻居主卧、次卧窗户,能够直接拍到卧室内部活动。卧室是家庭生活中最私密的空间之一,住户是否在家、作息习惯、亲友往来等,都一览无余,这是对隐私权的典型、直接侵害。第二次摄像头调整后,只针对高空抛物可能经过的区域,并未对准他人窗户或门口,主要监控的是公共空间上空的危险行为,而非特定住户的私密生活。
隐私面前 镜头要有分寸日常生活中,面对高空抛物、噪声、乱堆放等困扰,很多业主第一反应就是:“那我装个摄像头!”往往侵犯隐私的纠纷就这样埋下种子。
其实在动手前,不妨先问自己:
其一,我的镜头主要拍的是“事”,还是“人”?如果画面重点落在公共区域的危险行为,比如高空抛物、破坏公共设施,且尽量不出现特定住户的窗户、门口、室内活动,通常更容易被认定为正当防范;反之,若镜头长时间对准他人卧室、阳台、门口,就很难摆脱“侵犯隐私”的嫌疑。
其二,有没有更温和的替代方案?法官和律师都提醒,遇到高空抛物,可以先向物业、业委会反映,要求补装或调整公共视频;向社区、派出所反映,争取行政与综治力量介入;必要时,通过诉讼、申请司法建议等方式推动“源头治理”。监控不是唯一手段,更不是越界的理由。
其三,即便要装,也要做到“最小干预”。尽量把摄像头固定在自家合法使用空间范围内,务必调整角度,避开对门门口、他人窗户等敏感区域,建议大家对调整过程做好记录,一旦发生争议,可以拿出现场截图、时间戳等作为证据。
同一块露台,镜头一朝里、一朝外,法律态度却完全不一样。这些案例也说明,装摄像头防风险可以,但千万别把“安全感”建立在透视别人生活的基础上。尊重隐私边界,多一点制度化治理,才能守护好自身的利益。
厦门日报记者 张珺
通讯员 湖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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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日报党媒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