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法治宣传教育进入了全新的“法制化”发展阶段,为青少年法治教育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和行动纲领。青少年法治教育取得了何种成就,又面临怎样的挑战?《法治宣传教育法》的实施又对青少年法治教育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一起
民小编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法治宣传教育进入了全新的“法制化”发展阶段,为青少年法治教育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和行动纲领。青少年法治教育取得了何种成就,又面临怎样的挑战?《法治宣传教育法》的实施又对青少年法治教育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一起来看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副研究员石连海的深入阐述——
青少年法治教育是全民法治教育的重要一环,青少年法治素养的高低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标尺,直接关系到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与国家长治久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简称《法治宣传教育法》)的颁布施行,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法治宣传教育的地位、目标、原则等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这标志着青少年法治教育告别了主要依靠政策文件推动的“前法制化”时代,迈入“法制化”新阶段。
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现实图景
(一)青少年法治教育取得的显著成就
改革开放40多年来,青少年法治教育实现了从无到有、从零散到系统、从工具性到价值性、从知识灌输到素养培育的历史性跨越。
第一,青少年法治教育理念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法治教育理念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意味着以“法治信仰培育”取代“法制工具主义”[1]:从“守法教育”到“权利与义务统一的教育”,再到“法治素养教育”;从“刑法为主”到“宪法为核心”,再到“覆盖生活全领域的法律体系”;从偏向于法律制度本身和静态的法律文本学习到动态的“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及权利保障等理念的掌握,实现了从传授法律条文(是什么)到培养法治精神(为什么)和法治思维方式(怎么做)的根本性转变。
第二,青少年法治教育政策体系趋于完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16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启了崭新征程。此后,随着《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等政策文件的出台,一项规模宏大的全民普法工程拉开了帷幕。从“一五”到“八五”的普法,党中央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等,建立健全了全民普法的主干性、基础性制度。“三五”普法明确了青少年作为普法重点对象,青少年法制教育被列入教学大纲。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颁布,法制教育中开始出现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内容。1995年至2007年,有关部门先后颁布了《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进一步明确了法治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依法治国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第三,课程体系初步形成。2016年,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印发《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对各学段的法治教育目标、内容、实施要求作出详尽规定,为青少年法治建设课程提供了依据,法治教育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置了与道德与法治课程相衔接的法治知识模块,确保了法治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基本地位。
第四,法治教育专兼职队伍逐渐形成,实践形式多元化。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法治副校长制度,数万名来自政法一线的法官、检察官、公安民警、司法工作人员等受聘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为学校带来了专业的法律知识和鲜活的实践案例。各地积极探索法治教育的新形式,组织模拟法庭、法治情景剧、法治夏令营等活动,丰富法治教育的形式,有效增强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吸引力与感染力。
第五,法治社会氛围逐步形成。我国法治社会的氛围逐步形成,一是法律制度与治理体系持续完善。立法质量不断提升;立法过程更加公开透明;执法与司法更加规范公正。二是权力运行与社会监督更加规范透明。政务公开步入常态化;公众从“被动服从”转向“主动参与”;媒体和网民对公共事件的监督更加注重法律依据和法理分析。三是法治文化与法律服务日益深入人心。社会逐步从“人情社会”向“规则社会”转型;法律服务日益普及,法治服务更加常态化。良好的法治环境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生态。
(二)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深层困境与挑战
尽管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成就显著,但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制约着青少年法治教育效果的进一步提升。
第一,法治教育保障机制“软性化”与“模糊化”。《法治宣传教育法》出台之前,法治宣传教育指导性文件多以“纲要”“大纲”等形式出现,政策倡导多于刚性约束,导致法治宣传教育出现“软性化”与“模糊化”的情形,主要体现为:法治教育未能成为一门独立的、贯穿基础教育全程的核心课程;法治教育师资队伍严重短缺,在教师编制中没有独立的法治教师硬性要求;法治教育评价机制不科学,教育效果难以衡量;资源投入与保障不足,国家层面对于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专项经费投入有限;部门职责不清,导致出现重复建设或监管空白。
第二,法治教育内容“知识化”与“工具化”倾向并存。一方面,青少年法治教育多侧重于法律条文解读和概念学习,导致将法治教育简化为“法制教育”,忽视了其背后蕴含的核心价值引领。另一方面,教育内容有“工具化”倾向,过于强调法律的惩戒功能和义务规范,而对法律作为权利保障和行为准则的引导功能强调不足,导致部分青少年对法律产生疏离感甚至畏惧感。
第三,法治教育形式“表面化”与“灌输化”痼疾难破。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实践活动日益增多,但不少活动仍是“走过场”。法治教育形式“表面化”主要体现为:组织开展的模拟法庭、知识竞赛等活动,学生只是“念台词”,未能真正沉浸其中进行思考;活动内容与学生真实的学习生活脱节,无法解决他们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法治教育形式“灌输化”主要体现为:教师是“法律知识的宣读者”,学生成为“被动的接收容器”。法治教育课堂缺乏互动、讨论和质疑,忽视了法治素养是需要通过亲身实践和主动思考才能养成的。
第四,法治教育资源“碎片化”与“不均衡”问题突出。由于缺乏统筹设计,法治教育资源开发呈现出零散化、生硬化、形式化等现象。法治教育校内外资源利用协同性不足,缺乏顶层设计和资源整合。学校、家庭、社会三大场域的法治教育力量尚未形成有效合力。学校法治教育处于主导地位,家庭教育中法治内容普遍缺位,社会教育资源的供给与学校需求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和衔接不畅。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在师资水平、经费投入、实践机会等方面存在明显差距,影响了教育公平。
第五,法治教育评价机制不完善。当前评价机制不完善的主要表现为:一是评价内容重知识、轻素养,目前的评价多以书面考试为主,考查学生对法律条文、概念的记忆和理解,而不关心学生是否真正形成了尊重法律、信仰法律、运用法律的意识和能力。二是评价方式单一化、形式化,评价主要依赖期末或阶段性的考试,缺乏过程性、多元化的评价手段。三是评价主体单向化、缺联动,评价主体通常是学校的德育教师或法治课教师,评价是单向的。四是评价结果轻反馈、弱应用,评价结果往往只是一个分数或等级,与学生的综合评价(如升学、评优)关联度不高。
《法治宣传教育法》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核心要求
《法治宣传教育法》作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法治宣传教育的法律,其颁布实施标志着法治宣传教育从一项长期的政策性工作全面迈入了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新阶段。该法对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一,明确法定地位,实现从“软任务”到“硬责任”的转变。青少年被列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这标志着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在提升全民法治素养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此后,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不再是“软任务”,而是各相关主体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硬责任”。任何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该职责的行为都可能构成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极大地强化了制度的刚性约束力。
第二,厘清主体责任,构建协同共治的“责任链条”。《法治宣传教育法》系统规定了政府、学校、家庭、社会等各方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职责: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强调学校应当将法治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配齐配强法治课教师、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树立尊法守法意识,这是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家庭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不可替代的基础性角色;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等应当为法治宣传教育提供支持和便利。这种清晰的责任划分,有助于形成权责明确、齐抓共管的协同治理格局。
第三,规范教育内容与形式,引导教育模式深度变革。《法治宣传教育法》不仅明确了“宣传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基本内容,更强调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教育内容必须超越单纯的法条记忆,转向对法治精神、法治价值的深刻理解和认同。同时,该法鼓励“采取多种形式”,特别是“充分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这为各地各校探索体验式、实践性、信息化的法治教育模式提供了法律支持和创新空间,必将有力推动教学方式从单向灌输向双向互动、从理论说教向实践感悟的深刻转变。
第四,强化保障与监督,奠定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保障与监督”要求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并对在法治宣传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通过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有效的激励问责,激发各方履职尽责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法治教育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长期、稳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未来展望
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要以大教育体系为支撑,不断深化创新[2]。以《法治宣传教育法》的实施为契机,未来的青少年法治教育路径必须进行一场系统性的重构与升级。
第一,完善顶层设计,推动实施细则落地。各地应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区的《法治宣传教育法实施办法》或青少年法治教育专项行动计划,将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工作流程、标准和指南。教育部门应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研究制定科学的青少年法治素养测评指标体系,并将法治教育实施情况纳入对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年度考核、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二,深化教学改革,创新教育形式。青少年法治教育要深化教学改革,需要从理念、内容、方法等方面实现六个转向:从“知识传递”转向“素养培育”;从“被动接受”转向“主动探究”;从“孤立课程”转向“生活融入”;从“法条世界”转向“生活世界”;从“单向灌输”转向“多元互动”;从“教室课堂”转向“社会课堂”。这要求通过案例分析、价值辨析等方式,引导学生理解法律背后的原理、精神和价值。深度开发与利用模拟法庭、法治辩论、法治情景剧、法律诊所等实践教学形式,并推动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律师事务所等建立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强化人工智能赋能法治教育,鼓励开发优质法治教育线上课程、VR/AR法治体验项目、法治教育类App等,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个性化学习和智能评估。
第三,构建协同格局,凝聚育人合力。构建青少年法治教育协同格局,旨在从“独角戏”向“协奏曲”、从“单打独斗”向“系统集成”转变。学校层面,要发挥主阵地作用,实现“课程化”与“常态化”,将法治教育全面融入德育课程、学科教学和校本课程。此外,深化“法治副校长”制度,让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定期走进校园。家庭层面,家长要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通过处理家庭事务、讨论社会热点等方式,向孩子传递规则意识、契约精神和责任观念。社会层面,一是政府履行主导责任,建立区域性青少年法治教育资源中心或实践基地,统筹调配资源;将青少年法治教育成效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教育督导和文明创建评估体系。二是社区、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可开展主题夏令营、法治知识竞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等活动,拓展法治教育的第二课堂。三是新闻媒体应承担公益普法责任,制作播放优质的青少年法治教育节目。
第四,健全评价体系,引领素养提升。构建科学完善的青少年法治教育评价机制,必须推动评价机制从“知识本位”向“素养本位”转变。首先,确立以“核心素养”为导向的评价内容。从法治观念、法治思维、法治信仰、用法能力等方面采用多元化的评价方式。其次,构建多主体参与的评价体系。教师评价侧重于课堂表现和知识掌握。学生自评与互评要引导学生反思自身行为,相互监督学习。家长评价,要了解孩子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的法治行为表现。社会机构评价,要对学生在社会实践、法治志愿服务等活动中的表现给予评价。再次,强化评价结果的反馈与应用。将法治素养评价结果正式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并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最后,对法治教育教师进行评价理论和技能的专项培训,提升其评价能力。此外,在国家标准框架下,要鼓励各地各校结合实际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评价模式。
第五,培育法治文化,营造浓厚氛围。培育法治文化是从“知道”到“认同”的内化工程,法治文化的核心是崇尚法律、敬畏规则、追求公正的价值理念和行为方式。培育青少年法治文化,关键在于实现从“抽象条文”向“身边故事”的转变,让法治“可感”;从“外在约束”向“内在需求”的转变,让法治“有用”;从“被动接受”向“主动传承”的转变,让法治“有根”。培育文化和营造氛围是两位一体、相辅相成的战略举措。在理念上,教师要从“教育者”转变为“文化营造者”和“生态构建者”。在行动上,学校要从“搞活动”转变为“育文化”、从“管课堂”转变为“创环境”。通过持续的文化培育和氛围营造,让法治成为一种思维习惯、一种生活方式、一种校园风尚,从而引导广大青少年自觉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3]。
《法治宣传教育法》的实施,为困扰青少年法治教育多年的诸多瓶颈问题提供了法制化的解决方案,开启了一个全新的时代。
参考文献
[1][2] 李森,郑伟民. 青少年法治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基本特征、现实困境与优化进路[J]. 中国教育学刊,2024,(03):43-49.
[3] 何颖.“法治观念”培育的实践缘起及教学改进[J]. 江苏教育研究,2022,(31):47-51.
文章来源|《人民教育》2025年第21期,原标题为《法治教育法制化: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现实图景与未来展望》责任编辑|程路微信编辑|王圣婴
来源:人民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