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市场监管局通报2025年典型案例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11-18 08:40 1

摘要: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2025年2月18日,新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移送公安机关的决定。2025年1月14日,新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新城区驴姐驴肉小馆饭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操作间发现马肉35袋、“驴肉”62袋、“驴肉下水”31袋。经检验,上述产品均检出含有马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将含有马源性的“驴肉”“驴下水”等产品销售给消费者,涉案金额约30万元。当事人销售掺杂掺假驴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因当事人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新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该案的查处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彰显了法律威严,对其他食品从业者起到有力的警示震慑作用。

案例二

2025年6月25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3340卷并处罚没款52.0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5年3月17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线索,对巧元农贸专业合作社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对其正在销售的8批次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进行抽样,并委托巴彦淖尔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中心进行检测。该批次抽样检测结果为地膜厚度不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加强对地膜等农用物资产品质量监管,不仅有效地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也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守护食品安全。

案例三

2025年8月12日,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5年8月2日,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对海拉尔区蒙元牛门焰传统涮火锅店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向消费者出示“阴阳菜单”、提供菜品“缺斤短两”、库房内存放超过保质期食材以及未能提供食材供应商经营资质、进货票据和肉类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商品相关信息、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销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本案中,当事人对本地消费者和外地游客出示“阴阳菜单”、提供菜品“缺斤缺两”的行为造成了网络负面舆论,给当地旅游行业带来了负面影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从重处罚,并将该经营者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力震慑了不法经营者,彰显出市场监管部门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营秩序,全力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决心。

案例四

2025年3月17日,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9月26日,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检察建议书》及《不起诉决定书》,称2023年3月当事人通过名为“包头市青山区一剪梅保健品门店”销售金牌玛卡、金枪不倒等食品,经检验,涉案金牌玛卡、金枪不倒性保健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经查,当事人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金牌玛卡、金枪不倒等食品的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可能引发公共卫生问题,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管局强化对食品非法添加的监管执法力度,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五

2025年9月1日,包头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1.3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5年5月16日,包头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转来的《检察意见书》,反映当事人在未取得耐克、阿迪达斯公司授权,购进和出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耐克、阿迪达斯牌鞋。经查,当事人销售侵犯耐克、阿迪达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包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本案是一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典型案例,耐克、阿迪商标被侵权后得到监管部门的及时查处,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该案的查办也有助于引导消费者在购买品牌商品时,选择正规渠道,注意索要留存购物发票、凭据等,为日后维权提供保障。

案例六

2025年4月11日,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9.5万元,对特种设备审核人员阮某、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李某分别处以罚款1.8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8月10日,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某公司工业锅炉外检报告日期与开停车时间不符且无月度检查记录的问题。经核查,山东华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承压蒸汽锅炉进行检验时,违规在锅炉未运行的状态下进行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定期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条之规定。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是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重要手段,通过对设备的检查、测试和评定,可以发现设备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修复和维护,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特种设备检验违法行为,提高特种设备检验质量,规范检验人员行为,保障特种设备使用安全。

案例七

2025年9月9日,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5年6月4日,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管局对东乌旗乌里雅斯太镇液化气站进行检查,发现该站存在气瓶异常重复充装、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缺失、使用“口袋码”违规操作等问题。经查,该站制作伪造气瓶信息的“口袋码”替代实际气瓶条码进行充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第1.10、第8.4(3)和第8.4(4)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液化石油气钢瓶属于高压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充装可能导致泄漏、爆炸等安全事故。本案中,当事人通过使用伪造气瓶信息的“口袋码”,规避法定的安全检查程序,导致气瓶信息无法追溯。充装单位员工用“口袋码”替代气瓶原有信息且非法制作虚假气瓶信息,掩盖了气瓶真实状态(如超期未检、瓶体损伤等),导致气瓶充装、流通、使用环节的信息链断裂,妨碍监管部门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事故溯源,加剧系统性风险。

案例八

2025年3月4日,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羊绒制品906件,并处罚没款9.7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1月27日,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东胜区市场监管局的移送线索,对东胜区自佳羊绒制品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抖音直播间销售的标注“100%山羊绒”羊绒制品,涉嫌存在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问题。经查,2024年11月,当事人从绍兴、广州购进8种共908件无标签、无检验报告的纺织品,自行加贴“100%山羊绒”标签后,在抖音直播间进行宣传销售。经抽样送检,涉案产品均不含山羊绒成分,货值金额39033元,已销售2件,违法所得20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该案系网络直播销售假冒羊绒制品的典型案例对规范直播电商行业经营秩序、维护地区特色消费品市场信誉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当事人明知产品无检验报告仍自行贴标“100%山羊绒”虚假标签并进行宣传,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案件的查处不仅对直播带货中“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形成强力震慑,更明确了无论线下门店还是线上直播间产品质量“红线”不可触碰。同时,该案提醒消费者,购买羊绒等贵重纺织品时需留意检验证明,遇虚假宣传可依法维权。

案例九

2025年6月24日,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5年3月6日,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对当事人涉嫌出具虚假和不实检验报告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存在伪造噪声原始检测数据;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样品存在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未按照标准规定保存原始数据等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之规定。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该案例为检验检测机构通过伪造检测数据以及检测程序不规范、未按规定保存原始数据的方式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在行业内起到震慑、警示教育意义,为持续净化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市场秩序、规范检测行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十

2025年9月23日,包头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5.8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5年6月20日,包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督抽检报告结果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硫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92#车用汽油的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汽油违法行为。包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硫含量是油品关键的环保指标,该案件的查办有效夯实销售者对油品质量的主体责任,推动行业强化质量内控,震慑了试图侥幸违法的经营者,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食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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