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残疾人签超1年合同但其不满1年离职可否加计扣除(20251117)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11-17 18:49 1

摘要:我公司是一家企业,招用了残疾人员小路,与其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按月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通过银行按月向其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我公司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其在工作岗位干了不到一年就离职了,请问我公司支付给残疾人员小路的工资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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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残疾人签超1年合同但其不满1年离职可否加计扣除

问 Question

我公司是一家企业,招用了残疾人员小路,与其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按月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通过银行按月向其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我公司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其在工作岗位干了不到一年就离职了,请问我公司支付给残疾人员小路的工资是否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100%加计扣除?

答 Answer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第二条规定,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7月4日在12366纳税服务平台—热点问题版块对问题“公司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在1年以上,但实际残疾人在企业上岗工作不满1年就离职了,是否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可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综上所述,公司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在1年以上,但实际残疾人在企业上岗工作不满1年就离职,企业发放工资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你公司招用残疾人员小路符合财税〔2009〕7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即使该残疾人员上岗工作不满一年就离职了,你公司支付给该残疾人员的工资仍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100%加计扣除。

因此, 你公司招用残疾人员小路符合财税〔2009〕7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即使该残疾人员上岗工作不满一年就离职了,你公司支付给该残疾人员的工资仍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100%加计扣除。

来源:琦琦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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