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两个月后的一天,冲突升级。崔某某的妻子杨某某因殴打晋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500元。随后,杨某某又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被刑事拘留、批捕,羁押四个多月后取保候审。
2017年,河南郸城县吴台镇政府院内发生的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冲突,在八年后再次引发关注。
一、下衣被扯
吴台镇工作人员崔某某与离异女子晋某发展出婚外情,致使晋某怀孕。经人调解,2017年4月,崔某某补偿晋某9万元,并让其流产。
两个月后的一天,冲突升级。崔某某的妻子杨某某因殴打晋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500元。随后,杨某某又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被刑事拘留、批捕,羁押四个多月后取保候审。
崔某某的妹妹崔女士表示,原以为这场纠纷在八年后已尘埃落定,没想到今年9月28日,杨某某又因侮辱罪被刑拘。“我嫂子本是受害的原配,只是打了对方两巴掌,却因‘第三者’不依不饶而重新立案、重复追责,至今仍被关押,这还有公道吗?”
晋某则称,当年自己被殴打,衣物被扯掉,隐私部位裸露,“感觉活不下去了”,甚至一度喝下农药自杀未遂。她认为杨某某当年处罚过轻,此次被追究刑责是“迟来的正义”。
崔某某与晋某在2017年签订协议
二、首次处罚
郸城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6月3日上午,晋某与杨某某在街头争吵后,杨某某离开。晋某前往吴合镇人民政府院内找领导,崔某某的母亲李某某闻讯赶到,与晋某再次发生争执。
不久后,崔某某的两位妹妹驾车抵达现场。晋某被两人撕扯倒地,崔女士拉拽掉晋某的下身衣物,围观群众捡起衣物盖在晋某身上时,崔女士的妹妹崔某乙打了晋某头部两下,并掀掉盖在晋某身上的衣物,群众再次捡起衣物为晋某盖上。最后赶到的杨某某打了晋某两耳光,并摔了其手机。
晋某回忆,事发当天,杨某某先辱骂自己,随后电话叫来多人到镇政府院内殴打她。崔某某的两个妹妹扯掉了她的下身裙子,杨某某将她的上身内衣扯到脖子处,致其隐私部位裸露。“我当时都懵了,感觉活不下去了。”晋某称,崔某某妹妹带来的戴口罩女子还拍摄了她的隐私部位并传播视频,围观者多达百余人。
杨某某则表示,当天是晋某先骂她,对骂时被人拉开,她电话告知崔某乙自己被骂后便回去做饭。后来因忘记买鱼再次上街,听说晋某在镇政府院内打婆婆,便骑三轮车赶到。当时晋某躺在地上,她打了晋某两耳光,摔了手机后被人拉走。
知情人士向透露,现场视频显示,最后到场的杨某某仅打了晋某耳光,并未掀扯其上衣。
据判决书记载,崔某某两位妹妹在场时间仅约6分钟。崔女士称,当天她和妹妹要去娘家,途中得知晋某与母亲在镇政府院内争吵,赶到后看到晋某用头顶着母亲,气愤之下打了晋某。当时院内有几位工作人员和劝阻者,院外有围观者,不清楚具体人数。
2017年6月15日,郸城县公安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杨某某殴打他人,处以行政拘留12日,罚款500元。同年10月和11月,郸城县公安局又以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对杨某某刑事拘留并执行逮捕。
检方指控,崔某某的两个妹妹犯强制侮辱罪,于2018年2月被提起公诉。次年,郸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书显示,崔某某两妹妹的犯罪行为是因晋某与崔某某的男女关系引发,目的是向晋某发泄不满、破坏其名誉。她们当众撕下晋某下衣,致其身体裸露被多名群众围观,公然侮辱行为情节严重,但不符合强制侮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是符合侮辱罪的犯罪特征,构成侮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和管制两年。
崔女士承认自己打人不对,但认为处罚过重。其妹妹崔某乙当时处于哺乳期,被判处管制两年。此事导致两人家庭争吵不断,甚至闹到要离婚。
关于案发现场视频,晋某称因涉及隐私,不便提供。
2017年,杨某某因殴打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500元
三、再被刑拘
自杨某某取保候审以来,晋某多次向公检法反映杨某某量刑问题。郸城县公安局今年9月28日出具的拘留通知书显示,杨某某涉嫌侮辱罪被刑事拘留,10月25日经郸城县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不知道为何时隔八年还要再拘留我嫂子。”崔女士称,警方未告知有新证据。
律师指出,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不受追诉时效限制。本案中杨某某2017年已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被刑事拘留并取保候审,意味着案件未终结,即便时隔八年,若基于新证据重启侦查,仍未超过追诉时效。
关于再次拘留的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一是存在涉嫌侮辱罪的犯罪事实,即杨某某参与的行为符合“以暴力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的特征;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结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法定刑包含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徒刑以上”标准;三是有新证据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如可能补充的现场视频、证人证言等,且此前取保候审未导致案件终结,司法机关可基于新证据恢复侦查程序。
晋某称,这是她持续维权的结果。她认为杨某某打电话叫人到场,有组织作用,处罚过轻;当时涉嫌侮辱者未全部受到惩处,如戴口罩拍摄视频的女子,导致其隐私线上线下双重暴露,严重侵犯性羞耻心,她曾多次申诉。
2024年7月,郸城县检察院出具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提到,晋某认为漏判的李某某和杨某某未实施侮辱行为;戴口罩女子传播案发视频无其他证据印证。至于晋某所称判决书隐瞒其喝农药自杀、涉案人员触及其隐私部位,原侦查卷中无相关证据,截至庭审前晋某各环节陈述均未提及。
2025年10月,杨某某涉嫌侮辱罪被逮捕
四、争议焦点
有律师表示,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杨某某最初因扇晋某两个耳光的“殴打他人行为”被行政拘留,针对的是轻微暴力行为,行政处分不影响刑事追究,但关键在于两次处理基于同一行为。此行为已通过行政拘留作出评价,后续再以同一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核心精神,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
本案存在程序争议点: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侮辱罪一般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仅当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才由检察院公诉。本案系原配与第三者的私人情感纠纷引发的冲突,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未达到“引发群体性事件、公共秩序混乱”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标准,若后续司法机关对杨某某提起公诉,其公诉程序的合法性仍需进一步举证说明。
针对上述问题,郸城县公安局局长表示,该案不仅是行政案件,还涉及刑事追责。像侮辱、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案件,通常先进行行政法层面的认定,再根据证据变化决定是否上升为刑法评价,这符合法律精神。本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很快将开庭审理,届时新证据会在质证环节呈现。
他特别指出,该案涉及司法解释的变化,案发时部分司法解释尚未出台,随着侮辱、尤其是网络侮辱的司法解释陆续出台,公安机关也需依据新解释重新界定行为性质。公安机关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会根据不同参与者的身份和性质,如组织者、积极参加者等,“特别是多人共同犯罪时,不能只看现场行为,而要综合评判”。
来源:公考客栈店小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