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飞溅炸伤路人右眼,法院判燃放单位、销售者共同担责,合计赔偿近20万元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11-15 12:06 1

摘要:璀璨烟花夜空绽放,却在一瞬间成为伤人的利器——飞溅的烟花弹在路人面前二次爆炸,导致人身损害。近日,长乐法院审理一起由烟花燃放事故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燃放单位和销售者分别承担45%、55%的赔偿责任。

N海都全媒体见习记者 王凯诺 通讯员 陈慧民

璀璨烟花夜空绽放,却在一瞬间成为伤人的利器——飞溅的烟花弹在路人面前二次爆炸,导致人身损害。近日,长乐法院审理一起由烟花燃放事故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燃放单位和销售者分别承担45%、55%的赔偿责任。

2024年2月某晚,周某某与家人在村中散步,途经某公司门口时,恰逢该公司员工张某为民俗活动燃放大型礼花。燃放过程中,礼花突发爆炸,飞溅的烟花弹射至周某某面前发生二次爆炸,致其右眼严重受伤。周某某当晚被紧急送医,先后在福建、上海多家医院接受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查,案涉烟花系张某经陈某某介绍,从欧某某经营的烟花爆竹店购买。周某某认为,燃放者张某、介绍人陈某某、组织者某公司、销售者欧某某等均存在过错,共同导致其受伤,遂诉至长乐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上述各方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8万余元。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右眼受伤确系某公司燃放的烟花所致,相关事实有现场监控、急诊记录及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张某作为某公司员工,系履行职务行为,相应责任应由某公司承担。某公司作为燃放活动的组织者,未设置安全距离、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存在明显过错,应负相应责任。欧某某作为销售者,未能提供证据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应依法承担产品侵权责任。陈某某仅系介绍人,未从中获利且无过错,依法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核定周某某合理损失为198674元,并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判令某公司承担45%的赔偿责任,欧某某承担55%的赔偿责任。判决后,某公司不服上诉至福州中院,福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周德庆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来源:海峡都市报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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