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注意到,在草书类作品的评审过程中,江苏作者赵振和北京作者王浩的作品,其得分一直居于领先地位,而草书类50万元的大奖作品,似应在延志超、赵振、王浩三者投稿作品的互相较量中产生。
“中国书法大厦杯”草书类50万元大奖作品
举贤不避亲与回避机制
文/长安居
“中国书法大厦杯”书法大赛的品牌、广告效应在继续发酵、升温,今天又达到一个新的高点。
继四川书家谢兴华先生的行书作品荣膺50万元大奖后,草书类作品的50万元大奖刚刚产生,北京青年书家延志超先生有幸折桂。在此先向他表示诚挚祝贺。
我注意到,在草书类作品的评审过程中,江苏作者赵振和北京作者王浩的作品,其得分一直居于领先地位,而草书类50万元的大奖作品,似应在延志超、赵振、王浩三者投稿作品的互相较量中产生。
从我个人的视角观照,延、赵、王三位作者,延志超作品的创作能力明显优于赵、王两者,王又胜于赵,他们三者投稿作品艺术水平的高下优劣比较直观。延志超最后能荣膺草书类作品的50万元大奖,客观而言,当为实力使然,同时也体现出草书类作品评委整体的专业水平。
唯一遗憾的是,延志超是草书类作品评委张旭光先生的学生,即便延志超的作品达到获奖水准,也难免授人口实,由此我又联想到传统社会中的“举贤不避亲”文化。
在进入现代社会后,“避亲”与“徇私”通常是尖锐对立的,延志超荣膺大奖的消息面世后,之所以马上引发巨量级争议,其原因正在于此。
但是,我们又不得不说,本次大赛的草书类评委,特别是张旭光先生,如果因为担心被舆论非议,而违心把涉及专业尊严的关键性选票,投给了自己并不认可的作品,岂非以表面化的公正遮盖了实质性的不公?因此,在艺术作品的评审中,最应聚焦的是哪一件作品属于真正的“贤”,而非拘泥于“避亲”,否则注定会堕入到舍本逐末的泥潭而无法自拔,反影响了本次大赛作品评奖的公正。
“举贤不避亲”在传统文化的体系里,是一个正面的内容,以至于在历朝历代还玉成了无数佳话。然而果欲做到既不“避亲”,又能“举贤”,必须具备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即外部监督机制的配套。所幸的在于,本次大赛的所有评选过程均以网络直播的方式,完全裸露于光天化日之下,本次大赛组委会这种对评委既信任又监督的做法,显见能在最大程度上限制、制约了“举贤不避亲”不走向反面。事实证明,草书类作品的评奖结果,的确没有走向“举贤不避亲”的反面。
但是,我仍要说,与“举贤不避亲”相比,作为现代社会文明内容重要组成的“回避机制”,要远远胜于传统意义上的“举贤不避亲”。
无论在司法实践,抑或在学术艺术评奖的实践中,“回避机制”都是保障公平公正的一道重要屏障。我们都知道,人性是经不起考验的,每个人都有私心,每个人的私心又会受到个人感情好恶的支配,正基于此,在现代文明社会才会看重、强调“回避机制”的重要作用。
书法评奖活动中的评委一如法庭上的法官,评委会全体成员如能自觉执行“回避机制”,首先保证了评委身份的中立性。假如评委和参评作者之间是亲密的情人关系,免不了难以保证自身感情与评审公正之间发生各种冲突,进而使得评奖结果失去了公正性和可信度。
再有,凡书法评奖活动如能严格执行“回避机制”,可以增加评审结果的公信力。公正评审是书法评奖活动的基础,而一个书法奖项权威性的塑造,更需要通过具体的评审行为来实现。设若评委在评审中未能执行“回避机制”,纵然是做到了中正无私地评审,也会引来公众的如潮质疑,以致于书坛公众对于评奖结果的信任受损。因之,在一场书法评奖活动的始终,整个评委会主动严格执行“回避机制”,一方面有利于评委得以承担起维护评奖公信力的责任,与之同时,又能使得这一评奖奖项的权威性得到广泛认同。
延志超的草书作品荣膺50万元大奖实至名归,但身为乃师的张旭光先生因未能执行“回避机制”,又是本次大赛草书类作品评奖程序中存在的最大缺憾。有关书法作品评审中“回避机制”的确立与实践,则有待中国书法大厦日后以补阙如。
把“举贤不避亲”和“回避机制”并置较量,显然后者更符合现代文明的潮流,“中国书法大厦杯”书法大赛是当代书坛文明潮流的引领者,书法评审自觉执行“回避机制”之零的突破,一定由她首开风气。
于此一项,我有足够的信心。
来源:书法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