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10月29日,由YIP Events和知产前沿新媒体主办的第三届知产前沿汽车论坛在上海正式开幕。大会第二天上午的第二场圆桌讨论,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沙海涛主持,麦格纳国际公司专利管理资深经理Dr. Michael Schlögl
2025年10月29日,由YIP Events和知产前沿新媒体主办的第三届知产前沿汽车论坛在上海正式开幕。大会第二天上午的第二场圆桌讨论,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沙海涛主持,麦格纳国际公司专利管理资深经理Dr. Michael Schlögl、小米集团许可总监许宁以及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姚兵兵共同参与,几位嘉宾围绕标准必要专利(SEP)价值评估的核心难题、不同应用场景下许可费率确定逻辑以及FRAND原则司法适用等关键议题展开探讨,从技术、市场、法律等多较多分析SEP价值评估体系的痛点与破局方向。
沙海涛指出,如何科学、准确地界定标准必要专利的真实价值,一直是行业长期面临的挑战。实践中,由于SEP数量与质量存在不稳定性,加之专利池内专利信息透明度不足,使得评估工作愈加复杂。沙海涛强调,准确评估SEP价值不仅关系到企业的专利管理策略与谈判效果,更影响着整个创新生态的平衡与可持续发展。
姚兵兵深入分析了SEP价值评估的复杂性与现实困境,他认为,尽管学术界提出了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等多种评估模型,但由于标准的强制性以及动态变化,这些方法在实践中难以直接和准确应用。目前,行业多采用可比协议法结合自上而下法的评估逻辑,但同一案件中不同经济学家得出的评估结果可能相差巨大,这反映出几种评估方法自身存在缺陷与不确定性。他进一步指出,SEP评估的基础在于厘清专利贡献度,而数量庞大的SEP使得贡献区分极具挑战,这种不确定性导致许可谈判中双方各执立场、难以迅速达成共识。姚兵兵还提到,当前,SEP许可中透明度不足的问题仍待解决,这需要依靠市场机制持续调节。
许宁从实施方视角分享了他对专利价值评估的见解。他指出,尽管手机行业在专利许可的流程与框架上已形成一定共识,但SEP透明度不足仍是实施方面临的最大困扰。在通信领域中,标准必要专利数量庞大,但名义上的标准必要专利实际质量参差不齐。许宁强调,实施方为非标准必要专利支付许可费不仅不合理,也对真正的技术贡献者和权利人不公。专利价值评估的最终目的,应是让真正推动标准进步的权利人获得公平回报。
从“过度声明”到专利质量问题:标准必要专利价值评估的困局
Dr. Michael Schlögl指出,当前SEP领域存在“过度声明”以及“专利组合包含无效专利”等问题,导致专利组合的实际价值被严重高估。他表示,专利价值评估的首要障碍是专利权人所声称的SEP中,仅有少数真正有效且具备必要性;不同专利对标准的贡献度差异显著,进一步加大评估难度。Dr. Michael Schlögl认为,更合理的做法是建立公平的专利池并设置合理的许可费率,由专利池统一收取许可费,再依据专利权人的专利质量与数量进行内部分配。Dr. Michael Schlögl对当前汽车行业的Avanci许可模式提出批评,呼吁行业共同探索新的合作路径,并指出中国汽车产业在推动变革方面具备独特优势。
沙海涛分享了他代理中国企业参与全球SEP纠纷的实务经验,其在与美、印技术专家共同分析专利必要性与贡献度的过程中发现,权利人所主张的SEP中约半数并不具备必要性。沙海涛进一步解释,这一现象与企业在申报标准必要专利采取“策略性扩大声明范围”的做法密切相关,其目的在于确保自身技术被纳入标准体系。
许宁认对此表示认同,并指出,由于政策规则的影响,权利人往往倾向于在标准化组织中尽可能多地声明专利,导致部分并非真正必要的专利被纳入清单。在实际的双边许可谈判中,实施方通常会要求权利人提供完整的SEP清单,但权利人往往只提供示例性的权利要求表,难以判断哪些专利是真正的SEP。此外,许宁还提出了专利稳定性的问题——即便清单中的专利已获授权,其稳定性仍面临挑战,存在被无效的风险。
姚兵兵认为“过度声明”是SEP领域中的突出问题,并强调进行充分的技术分析在许可谈判中至关重要。从过往的案件实践看,专利包的质量差异显著,尤其是部分通过转让方式获得的专利包整体质量相对较低。一些专利包在诉讼中被主张为标准必要专利,但在后续审理的必要性分析中,却发现大量专利并不真正符合SEP的定义。这类问题不仅影响许可谈判的效率,也拉长了谈判周期。姚兵兵建议,应进一步明确专利包质量的质量要求,并完善其有效性的保障机制。
争议焦点:SEP许可费率确定是否因应用场景而异?
许宁表示,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评估需充分考虑其对应功能在实际产品中的应用情况。以手机行业为例,5G通信标准中包含大量的“可选功能”,但这些功能对于手机产品而言不会都被真正实施。这意味着,若一个专利包中的SEP仅对应可选功能,且尚未被市场化或大规模应用,即使其中真实SEP的比例很高,其商业价值也将大打折扣。许宁进一步引用了汽研院近期发布的一份报告中的观点,专利价值应与在其在具体产品中的技术实现与实际效用高度相关。他以手机与汽车行业为例,阐释了同一技术在两类产品中的价值差异:手机以通信能力为核心功能,其演进围绕通信性能展开,SEP许可费和许可模式具有历史延续性;而对汽车而言,传统燃油车的核心技术在发动机、变速箱与底盘,电车则是“三电”技术,通信功能主要承担导航、紧急呼叫、车载娱乐等辅助角色。正是由于产品定位、技术核心、发展历程与市场期望的不同,导致了汽车行业关于许可层级、许可费基等方面的争议。
Dr. Michael Schlögl指出,Avanci在为其4G与5G专利定价时,常以自动驾驶、V2X以及DSRC等技术为依据进行价值论证,但这些技术目前并未纳入4G或5G标准体系中,部分技术甚至属于未来6G阶段的研发内容。Dr. Michael Schlögl认为,以“未来技术”为现行专利定价具有误导性。Avanci目前的4G、5G专利组合中,不少专利已存在15-18年,部分即将到期,这些技术虽对汽车提供了一定附加功能,但对汽车产品的核心价值贡献有限。最后,Dr. Michael Schlögl呼吁,专利价值评估应基于当前技术的实际贡献,而不是未来潜在技术的价值。
姚兵兵从创新价值角度提出不同见解:在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是专利领域,投资回报有时候并不等同于专利价值,专利的价值可能远远超出研发成本,而超出成本的价值体现的正是创新价值,考虑市场因素时要重点考虑创新价值本身带来的贡献。对于“通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已在实施过程中实现了充分回报,因此在汽车领域应适当降低其收益”的观点,姚兵兵认为这种观念忽视了创新价值本身的市场贡献。他指出,正是由于这些技术具备显著的创新价值,才得以获得市场认可并被广泛应用。尽管通信功能在汽车中并非核心驱动技术,但已成为不可或缺的基础功能,其功能价值应当在定价中得到合理体现。
从司法视角看FRAND原则:如何理解差异化?
姚兵兵指出,FRAND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仍存在较大的解释空间,正因如此,权利人和实施者往往都会从自身利益出发作出有利解读,提出有利于己方的许可费方案,却忽视对方的合理诉求,这也导致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常得出“双方均有过错”的结论。
Dr. Michael Schlögl指出,在欧洲法院体系(尤其是德国和统一专利法院)中,FRAND原则的并非核心的讨论议题,焦点更多集中于禁令的颁发。他进一步解释,在进行FRAND判定前,法院会优先进行“意愿测试”,即首先判断被控侵权方是否属于“有意愿的被许可人(willing licesee)”,若实施者未被能通过此项测试,被法院认定为缺乏诚意,法官甚至不会审查专利权人的报价是否符合FRAND原则。因此,Dr. Michael Schlögl建议企业在诉讼前就积极采取行动,通过书面沟通、诚意谈判等方式留存证据,主动在法庭面前塑造并证明自身“有意愿”获得许可的立场,从而避免禁令。
许宁表示,随着UPC的成立和投入运营,实施方在海外市场面临诸多挑战。由于手机业务高度依赖全球市场,小米始终采取积极姿态,与通信领域的权利人进行谈判,并已与多个主要权利人达成合作。许宁进一步强调,当前很多问题发生在与小型非专利实施实体(NPE)的争议上,双方在确认SEP真实性方面存在较大分歧。
展望未来:专家对SEP价值评估的建议
Dr. Michael Schlögl认为,企业应当采取主动策略。他建议汽车企业的知识产权团队在诉讼发生前就“创造事实”,展示自身作为“有意愿的被许可方”的立场,从而在未来的司法审理中获得更有利的结果。有效降低被下达禁令的风险。
姚兵兵表示,应在重视技术贡献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促进标准必要专利生态的良性建设。
许宁强调,专利价值评估不应由任何一方单独主导,而应通过权利人与实施方的充分沟通与共同确认来完成。他指出,只有在技术层面开展深入、理性的对话,才能弥合认知差距,达成兼顾双方利益的许可结果。
编辑:Sharon来源:知产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