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过激曝光”装修公司,结果反赔1000元!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11-14 09:12 1

摘要:2021年4月,李女士与广西一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修预定合同》,约定由该装饰工程公司为其新房提供设计、施工等服务。之后,李女士支付了1万元定金。然而,后续因李女士未能成功申请装修贷款,工程无法继续进行。李女士要求装饰工程公司退还定金,却遭到拒绝。

装修新房本是件喜事

可南宁市武鸣区的李女士

却因一场装修纠纷

陷入“维权变侵权”的尴尬境地

不满装修公司拒绝退还定金

她选择贴大字报、发抖音视频

在业主群扩散消息的方式“曝光”

消费者维权的边界在哪里?

不久前,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起因装修纠纷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引导群众明晰权利边界,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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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定金难退,业主选择“过激曝光”

2021年4月,李女士与广西一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修预定合同》,约定由该装饰工程公司为其新房提供设计、施工等服务。之后,李女士支付了1万元定金。然而,后续因李女士未能成功申请装修贷款,工程无法继续进行。李女士要求装饰工程公司退还定金,却遭到拒绝。

装饰工程公司表示,已为李女士的装修项目开展设计、预算等前期工作,且合同明确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定金不予退还是依约行事。但李女士则认为,签约前装饰工程公司曾口头承诺“装修贷款办不下来可退定金”,如今出尔反尔,属于诈骗。多次协商无果后,情绪激动的李女士决定将事情“闹大一点”。

2022年1月起,李女士借来车辆贴上“装饰工程诈骗,还我血汗钱”的标语,多次停放在装饰工程公司门口,还拍摄相关视频发布在个人抖音账号上,打上“诈骗曝光”标签。她还在近400人的小区业主微信群里连发多条信息,直指装饰工程公司为“诈骗公司”,详述其“被骗经历”,并告诫邻居“千万不要上当”。

图片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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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还是侵权?双方对簿公堂

李女士的“曝光”行为迅速引发关注,装饰工程公司认为其商业信誉受到严重损害,经营受到极大干扰,将李女士诉至武鸣区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名誉损失2万元。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装饰工程公司认为,李女士的行为已超出维权范畴,属于公然诽谤。特别是她使用“诈骗”等定性词语,在公共场所及网络平台散布不实信息,导致装饰工程公司社会评价降低,业务受损,构成名誉侵权。

“我是‘被逼无奈’。”李女士辩称,装饰工程公司人员曾作出办贷容易、办不成可退定金的承诺才促使她签约,事后对方却反悔且态度强硬。她在多次协商、妥协甚至寻求第三方介入无果后,才选择用这种方式引起关注,目的是“维护权益、警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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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维权不能越界,言行须有尺度

武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民法典第1024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法人的名誉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李女士与装修公司产生装修合同纠纷后,应通过正常途径、采取合理方式在必要的限度内表达意见和诉求,但李女士选择在营业场所周边张贴含“诈骗”字样的标语、在业主微信群及个人抖音账号发布指责装饰工程公司诈骗的不当言论,其行为已超出合理维权限度,足以产生对装饰工程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构成名誉侵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因装饰工程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损失金额,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

武鸣区法院作出判决

李女士书面向装饰工程公司赔礼道歉

并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公开道歉内容

同时向装饰工程公司赔偿损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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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维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权利行使必须恪守边界。李女士的初衷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使用了“诈骗”等定性词汇,通过贴标语、网络发布等方式公开传播,客观上超出了正当维权的必要限度。李女士的维权方式应当与纠纷程度相适应,其采取的措施造成装饰工程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构成名誉侵权。

消费者维权必须遵循合法途径,即便诉求合理,也不得采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建议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纠纷,切勿采取过激方式“讨说法”,否则可能从“维权方”变为“侵权方”,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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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24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南天一剑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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