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不实信息贬损对手 法院:构成商业诋毁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11-14 00:45 1

摘要:此前,原告一名员工于劳动争议处理期间,在某展会现场发生不当行为,相关画面被他人拍摄后转发至被告所在的微信群。被告在未核实具体情况、不明事实全貌的前提下,将该视频在“小红书”社交平台发布,并配以“老赖还钱”等不实文字。信息发布后,引发原告客户对其经营状况的普遍质

转自:衢州日报

通讯员 方琦 朱玉雯

案例情况

原告某暖通公司从事制冷、空调设备销售业务,在业内享有良好声誉。被告万某作为同业经营者,与该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此前,原告一名员工于劳动争议处理期间,在某展会现场发生不当行为,相关画面被他人拍摄后转发至被告所在的微信群。被告在未核实具体情况、不明事实全貌的前提下,将该视频在“小红书”社交平台发布,并配以“老赖还钱”等不实文字。信息发布后,引发原告客户对其经营状况的普遍质疑,并直接导致一名已签约客户解约,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五万余元。多次沟通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于公开平台发布贬损性信息,主观上具有诋毁意图,客观上损害了原告商誉并造成实际损失,构成商业诋毁。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同意支付赔偿金并在原发布平台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解读

法律依据:本案中,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通过社交媒体发布不实信息,使用“老赖”“卷款跑路”等贬损性词汇损害原告商誉,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关于“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万某作为直接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其经营的经营部也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院最终确定的赔偿及公开道歉责任,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民事法律关于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

风险提示:该案再次警示,网络空间的开放性与传播力绝非不正当竞争的“法外之地”。市场主体在商业宣传和网络发言中必须恪守真实性原则,对竞争对手的评价应客观有据,避免发布任何未经核实或带有误导、贬损性质的内容。利用网络散布不实信息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不仅需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各经营主体应自觉遵守市场竞争秩序,坚持诚信经营,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环境和公平市场秩序,实现企业与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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