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198年,英诺森三世(Innocentius Ⅲ,1198—1216在位)登上教皇宝座。他是一个政治野心家,提出了历任教皇追求的世俗最高目标:教皇是“世界之主”。他宣布教皇是“使徒彼得的继承人”这个提法不能表示教皇的真正地位,教皇应该是““真正的上帝的代理人
1198年,英诺森三世(Innocentius Ⅲ,1198—1216在位)登上教皇宝座。他是一个政治野心家,提出了历任教皇追求的世俗最高目标:教皇是“世界之主”。他宣布教皇是“使徒彼得的继承人”这个提法不能表示教皇的真正地位,教皇应该是““真正的上帝的代理人。因为我们虽是使徒之首的继承者,但是我们既不是他的代理人,也不是任何使徒或人的代理人,而是耶稣基督本人的代理人”。所以,教皇的权力直接来自上帝,一切世俗君王都应臣属于教皇,由教皇授予世俗权力。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英诺森三世不惜使用任何手段,使教皇的权势达到了历史上的顶峰。
1197年,德皇亨利六世(Henry Ⅵ)死后,贵族集团为争夺皇位,使德国政局陷于混乱,英诺森三世趁机挑起德国内战,将德国势力赶出意大利北部和中部,收复过去被德国和意大利封建主所侵夺的教皇辖地,然后以皇位应由教皇授予为名,在皇位斗争中渔利。1208年,亨利六世之弟菲利普被韦尔夫家族的奥托所杀,英诺森三世与奥托私下达成协议,奥托答应保障教皇国领土安全,不干预德国主教选举,教皇则宣布支持奥托,于1209年为奥托加冕。不料,奥托取得皇位后,立即撕毁协议,并进军意大利。教皇遂宣布绝罚奥托,立亨利六世之子西西里王国幼主为德意志皇帝,称腓特烈二世(Frederick Ⅱ,1212—1250在位)。1214年,奥托被法王腓力二世所败,于是,德国政局完全落入教皇英诺森三世之手。他利用有利的政治局势,扩大教皇权力,干预西欧各国内政。他迫使法王腓力二世(Philip Ⅱ,1180—1223在位)、莱昂国王阿丰索九世、葡萄牙王桑乔一世、阿拉贡王彼得罗二世、保加利亚王卡罗依昂等先后臣服,出面仲裁匈牙利、瑞典、挪威等国的纠纷,并最终使英王约翰屈服。
1205年,坎特伯雷大主教去世,当地神职人员选立一名大主教,拟往罗马请教皇任命,但遭英王约翰否定,在英王操纵下另选一人为大主教,双方都向教皇上诉。教皇利用这个机会向英国扩张势力,另派自己的心腹英格兰神甫兰顿(Stephen Langton)为坎特伯雷大主教。英王约翰拒绝接受。1212年,教皇宣布废黜英王,解除英国臣民效忠英王的誓约,并怂恿英国贵族联合法王共同反对约翰。1213年,英王约翰被迫向教皇屈服,接受兰顿为坎特伯雷大主教,赔偿教会损失,自认为教皇的附庸,每年向教廷交纳1000镑贡金。随着英国的臣服,教皇的权势达到了顶峰。
英诺森三世曾多次组织十字军,征服拜占庭(第四次十字军东侵)、镇压法国南部的异端阿尔比派、侵略波罗的海沿岸的斯拉夫人地区。兵锋所至,教皇势力随之扩张,对各国人民征收名目繁多的教会捐税,并开始大量出售“赎罪券”,使大量财富源源流入罗马。同时英诺森三世支持成立托钵修会,宣传“清贫福音”,从精神上清除人民对教会的不满。为巩固罗马教廷的权威地位,英诺森三世还修订教会法规,并在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1215)上,把“实体转化说”定为正式信条。
1216年,教皇英诺森三世去世。继任教皇洪诺留三世(Honorius Ⅲ,1216—1227在位)于1220年为腓特烈二世加冕。腓特烈二世亲政后,对德国封建诸侯采取放任态度,但对西西里却惨淡经营,全力建立中央集权,镇压意大利南部封建主的叛乱,削弱贵族与教会的权利,进而把势力伸入意大利北部,引起意大利北部城市与教皇联盟的反抗。1227年,继任教皇格列高利九世(Gregorius Ⅸ,1227—1241在位)把腓特烈二世开除教籍。1230年,策动恢复伦巴底同盟,与腓特烈进行长期斗争。1243年,教皇英诺森四世(Innocentius Ⅳ,1243—1254在位)宣布讨伐腓特烈,出师不利,被腓特烈包围。教皇连夜逃往法国里昂,依靠法兰西国王重建教廷。1245年,教皇在里昂召开宗教会议,以伪证、亵渎、异端罪把腓特烈二世革除教籍,废黜其皇位。腓特烈则加紧在意大利向教皇领地进攻,宣称要没收教会全部财产。1248年,腓特烈二世在帕尔马附近为意大利城市联军所败,两年后去世。从此,德意志霍亨斯陶芬王朝走向没落,德国分裂为许多各自为政的封建诸侯领地。
从11世纪中叶开始的教皇与皇帝的斗争,经历了200余年,到13世纪中叶,表面上似乎是教皇战胜了皇帝,但实际上教皇开始落入法王的控制之中,教廷权势由顶峰逐渐走向没落。
8世纪时,皇帝经常委派神职人员充任法官。11世纪,教皇权势日增,教会法庭的权力也随之扩大。教会的一种理论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确定应属哪个法庭审理,凡涉及教会利益、宗教信仰或与教会有关的案件,都归教会法庭审理。而中世纪时的各种活动都是在宗教的名义下进行的,所以在教会势力超过君主势力的地区,教会法庭实际上包揽了许多世俗案件。到12世纪初,主教直接充任法官,或由主教指派若干名专学教会法的神职人员在教区内任专职教会法官,每个教区设1名大法官,审理上诉案件。教皇在罗马教廷设立教皇法庭,作为最高法院。
教会法庭权限的扩大使教会成为中世纪最主要的法律制定者。《教会法》原是教会制定的对信徒、神职人员等在信仰、伦理和教会纪律方面具有约束力的法规、条例等。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是325年尼西亚会议上君士坦丁大帝颁布的,到12世纪,教会法的范围就已经包罗万象了。
11世纪中叶,开始出现了教会法专家和阐述教会法的书籍。12世纪中叶,意大利波隆那大学的修士革拉先编辑出版了《教会法规歧异汇编》,被认为是当时最主要的法律书籍。该书分三部分:第一部分论述法律的来源和神职人员的特性;第二部分列举触犯教会法的案例并加以分析;第三部分论圣事的本性。
继革拉先的《教会法规歧异汇编》之后,又陆续出现了上百种阐述教会法的书籍。随着教权与皇权斗争的需要,12世纪下半叶,教会法学家又提出了所谓“两把刀”的理论。教皇亲自掌握神权这把刀,并在为皇帝加冕时把政权这把刀暂时交付皇帝,教皇随时可以拿回政权这把刀,所以教皇有权废黜皇帝。到13世纪初,英诺森三世又提出教皇是基督在世上的代表的理论。此后,教皇格列高利九世把英诺森三世发布的《通谕汇编》作为维护教皇权力的依据;英诺森四世则亲自为《通谕汇编》作注解,宣扬教皇权力至上。14世纪初,教皇克雷芒五世(Clement Ⅴ,1305—1314在位)主持编订了《教会法典》,并于1317年正式出版,它奠定了后世教会法典的基础。
来源:绮丽崽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