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典型案例:甘肃某建设集团诉华东某设计院案(入库编号2023-16-2-115-002)•裁判规则:EPC总承包商不得以“业主未付款”为由拒付分包商工程款。若合同明确总承包商负主要付款义务(如提供设备、材料及支付工程款),即使存在背靠背条款,总承包商仍应直接向
• 典型案例:甘肃某建设集团诉华东某设计院案(入库编号2023-16-2-115-002)• 裁判规则:EPC总承包商不得以“业主未付款”为由拒付分包商工程款。若合同明确总承包商负主要付款义务(如提供设备、材料及支付工程款),即使存在背靠背条款,总承包商仍应直接向施工方付款。• 破解建议:合同中避免模糊表述付款责任,明确总承包商为第一付款主体,排除业主支付作为前提条件。• 典型案例:上海某建设公司诉某医疗公司案(入库编号2023-07-2-115-001)• 裁判规则:工程甩项签证后,发包人不得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已完工部分款项。法院可依据分包人与总承包人的结算协议认定工程量(如三亚某实业公司案,入库编号2024-10-2-115-001)。• 破解建议:签订甩项协议时明确已完工部分的结算标准和付款时间,保留移交记录及中间计量单。

1. 合同条款设计:
• 明确总承包商付款义务,删除背靠背条款;
• 约定票据支付失效后的补救措施。
2. 履约证据留存:
• 保存工程量签证单、甩项协议、移交记录;
• 定期对账并取得书面确认。
3. 诉讼策略:
• 优先选择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 执行阶段可申请对工程折价或拍卖(如镇赉某银行案,入库编号2023-17-5-203-033)。
结论:EPC总承包商应强化合同管理,避免陷入支付陷阱;分包商需善用裁判规则,及时主张优先受偿权,确保工程款回收。
来源:王律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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