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释法:民营企业产权、人格权益保护制度|民营经济促进法解读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5-19 09:31 1

摘要:《民营经济促进法》在民营企业权利维护方面构建了系统化的保障制度,其财产权和人格权益保护制度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针对性,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可操作性。

以法律视角解读热点事件

《民营经济促进法》在民营企业权利维护方面构建了系统化的保障制度财产权和人格权益保护制度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针对性,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可操作性。

【法律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专章(第七章)规定了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主要内容包括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接收调查时应减少干预,征收征用应当依法进行并予以补偿,查封扣押应依法进行,严格区别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规范异地执法行为,申诉、复议和诉讼权利,检察监督,清理规范政府、事业单位和国企的拖延账款行为,清理规范大型企业拖延账款行为,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机制,政策承诺兑现等内容。(来源于网络新闻)

从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的民营企业产权、人格权益保护制度的要点“人身权、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纠纷解决机制”等维度,梳理其核心规定与制度创新。(【以法为剑】文章专注于普法角度,只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企业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保障

财产权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基石,通过《促进法》第七章“权益保护”专章,将《民法典》第240条财产权保护原则具体化,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导致的财产损失。

制度设计:禁止违规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物,严格区分企业财产与经营者个人财产,禁止滥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1、产权保护是民营企业家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指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表现为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企业产权是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反映投资主体对其财产权益、义务的法律形式。一般情况下,产权往往与经营性资产相联系,投资主体向企业注入资本金,就在法律上拥有该企业相应的产权,成为该企业的产权主体,对公司资产所享有的权利的性质,包括所有权、经营权或控制权等财产权益。

2、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企业财产权保护机制

1)查封、扣押、冻结限制,防范趋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财产权利。

◆建立企业家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分离保护制度,避免因企业纠纷牵连个人合法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禁止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的查封扣押行为,要求妥善保管涉案财物。严格规范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程序。

◆《促进法》明确规定“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要求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禁止“远洋执法”和要求执法透明化,防止“办一个案件搞垮一个企业”。

被一些媒体曾用“远洋捕捞”来比喻“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的代名词,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特指为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企业和个人的财产的行为。

公安机关出台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等制度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于12月5日发布,明确“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检察环节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

◆明确法律追责制度,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可以对相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乃至刑事处罚。

2)经营自主权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侵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不得以“政策调整”为由单方毁约,保障民企经营稳定性。

◆禁止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第六十三条强调“刑民分界”,要求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禁止“以刑代民”。

人身权与人格权益保护

《促进法》在人身权和人格权益保护方面作出多项创新规定:

对民营企业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其他合法权益"。

1、禁止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与调查程序规范。国家机关开展调查或要求协助调查时,需尽量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须严格依法进行。

对于借刑事手段“以刑代债”等现象,禁止“以刑化债”。以刑化债能够成为热词,与某地方政府与相关企业之间的债务纠纷有直接关系。是指在解决债权债务纠纷中,动用了公权力,采取了刑事手段,控制了债权人从而化解债务的方式。

2、人格权全面保护

企业名誉权是商誉的核心组成部分,其保护需平衡言论自由与商业道德,通过《促进法》与《民法典》第1127条衔接,强化对不实言论的法律追责

◆明确民营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互联网等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

◆网络服务提供者需加强内容管理,及时处置违法信息并向主管部门报告。若人格权益受损,企业可申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行为并索赔。

这类条款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形成呼应,后者强调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功能"。法律实施后,针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恶意诋毁、不当执法等行为将受到更严厉的制裁。

《促进法》特别强调对于民营经济组织和民营企业家的人格权保护,回应“网络黑嘴”恶意抹黑企业家的现象。本次特别将隐私权、个人信息纳入重点保护范围,也是对一段时间以来,互联网上以“公众人物”为借口,侮辱、诽谤、贬损民营企业家个人人格,侵犯其个人隐私的一个回应。

◆建立政府诚信履约机制。针对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法律明确政府违约毁约需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司法与行政保障强化

民事救济程序:“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的,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致使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遭受实际损失的,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对涉及民营企业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受理申诉并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

行政责任与追责机制:对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行为,明确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账款需及时清偿,逾期支付将面临违约责任和信用惩戒。

来源:以法为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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