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0月29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刘万花)10月28日下午,武汉市中院立案一庭副庭长汪丽玲,武汉市中院知产庭四级高级法官杨新,洪山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樊晶晶,武汉市中院审监庭一级法官助理周到,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政策研究部部长王海涛做客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0月29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刘万花)10月28日下午,武汉市中院立案一庭副庭长汪丽玲,武汉市中院知产庭四级高级法官杨新,洪山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樊晶晶,武汉市中院审监庭一级法官助理周到,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政策研究部部长王海涛做客“周二之约”直播间,聚焦当下群众关注的话题,共话多元解纷之道。
图为周二之约直播现场,从右到左依次是武汉市中院立案一庭副庭长汪丽玲,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政策研究部部长王海涛,武汉市中院审监庭一级法官助理周到,洪山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樊晶晶,武汉市中院知产庭四级高级法官杨新。记者耿珊珊摄。
汪丽玲介绍道,近年来,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专业优势,持续建设“法院+N”多元解纷机制,靶向化解重点领域纠纷。武汉在全省率先建成6家“法院+金融”多元解纷工作站,借助于“线下+线上”相结合的“一站式”金融解纷平台,自2022年以来共司法确认金融类纠纷调解协议13000余件,相关工作经验获评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典型案例。
今年7月,武汉法院审理的一起再审解封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2件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被告人韩某某系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公司无力偿还大额债务,韩某某于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期间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查封了该公司名下的多套房屋及其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其中包含2012年登记在某科技公司名下的一套房屋。一审法院在审理韩某某集资诈骗案中,判令追缴前述查封的财产并依法处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郑某某提出申诉,主张其为该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武汉中院经过审查,认为郑某某的申诉有一定依据,遂决定对该涉财产处理的部分进行再审。
法院经过再审认为,案涉房屋及其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于2012年登记在某科技公司名下,而韩某某等人的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在2015年之后,这套房屋不是使用非法集资赃款购买。如今,房屋已经法院执行裁定交付给郑某某抵偿债务,虽然郑某某未将该财产过户,但依据法院生效裁定该财产的权属已发生转移,该财产权益已不属于某科技公司及韩某某所有。因此对该房屋及其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解封。
法官助理周到表示,本案案涉房屋并非使用赃款购买,且在刑事判决作出前所有权已转移至案外人,因此不应被查封处置。这个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严格落实产权司法保护要求,通过准确甄别涉案财物权属,依法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对于维护交易安全,稳定市场经营者的法治预期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名侦探柯西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