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煤矿对事故案例的警示教育、培训考核未达到要求,现场检查时抽查煤矿井下在岗的2名安全管理人员、2名无轨胶轮车司机,均对近期主管部门通报的省内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事故典型案例、避险处置要求等情况不清楚;
检查发现陕西延安黄陵县太贤乡石牛沟煤矿违反事实:
1.煤矿对事故案例的警示教育、培训考核未达到要求,现场检查时抽查煤矿井下在岗的2名安全管理人员、2名无轨胶轮车司机,均对近期主管部门通报的省内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事故典型案例、避险处置要求等情况不清楚;
2.未按作业规程规定管理顶帮。现场抽查106采煤工作面切眼扩刷掘进工作面煤壁侧部分塑性锚杆锚固力和拉拔力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使用普通扳手轻微用力即可扭动锚杆锁具;
3.未严格执行围岩观测制度,一盘区辅运巷和106采煤工作面进风顺槽、回风顺槽设置的围岩观测点的布置不符合要求,每个测点仅布置1个断面,未按钻孔的直径不小于28mm,孔深不小于400mm,将与钻孔直径和深度配套的木桩打入孔中安装测点,现场实际是直接将水泥钉子钉在煤体上;
4.查看煤矿视频监视系统并经现场核实,2025年9月13日零点班一部带式输送机运转时未开启机头转载点处的喷雾装置。现场试验106采煤工作面切眼扩刷掘进工作面下风侧安装的喷雾降尘装置,阀门损坏不能正常喷雾;
5.一盘区西翼运输巷与辅运巷交岔处20米范围内采用钢丝绳吊挂胶带运输机运输,部分吊挂点用铁丝代替绳卡捆扎钢丝绳绳头;
6.抽查煤矿灾害防治专项培训“一期一档”,未建立有关档案,抽查矿领导卢某、何某等“一人一档”,未填写记录有关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分处理等情况;
7.矿井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矿井总回风巷距回风井底1000米范围内未设置主要隔爆水棚;
8.中央变电所2台移动变压器低压侧未安设辅助接地;
9.抽查煤矿视频监视系统,2025年9月17日6时54分左右,106采煤工作面切眼扩刷掘进工作面支护作业时空顶作业;5时44分左右,1名工人在运行的综掘机侧方工作;
10.矿井未制定永久性密闭墙质量标准;辅运大巷编号为D3的挡风墙以里为原田庄煤矿生产区域,该挡风墙未按永久密闭墙标准管理;
11.106综采工作面已形成待安装,未编制工作面设计;
12.查阅视频监视系统,2025年9月17日中班1名职工违反矿井《架空乘人装置乘坐管理规定》,乘坐架空乘人装置时随身携带1桶约15kg的柴油;
13.矿井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调校、维护及收发未由专职人员负责,由职工个人自行管理;
14.架空乘人装置检查维修不到位,检查时液压站油压、油温、油位显示均为零;
15.煤矿井下永久避险硐室每月巡检1次,未按规定每天对紧急避险系统巡检1次;
16.盘区水泵房未设置温度传感器。
以上行为违反了:
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五条第六项、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煤矿矿山压力显现观测方法》(KA/T11-2023)5.1.2和6.2.2;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5.《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6.《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用被动式隔爆设施安全技术要求》(GB43066-2023)6.1.4;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1145-2015)11.1.14.1;
9.《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10.《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
1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1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六条;
14.《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
15.《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九十二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7.3。
依据相关法律,决定:
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二百一十七条;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五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二百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五十三条;
6.《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七十七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一百八十八条;
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五十三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七十七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七十七条;
1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五十三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七十七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一百九十条;
1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一百八十八条。
合并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贰仟元整(¥252,000.00)
黄陵县太贤乡石牛沟煤矿成立于1989年11月13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店头镇车村石牛沟,法定代表人为卢*光,煤矿井田面积5.5428平方千米,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开采2号煤层。煤矿采用斜井开拓方式,高档普采采煤方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
来源:谈地论天一点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