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 直播中出现一动作!天津一博主被罚!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10-30 10:42 1

摘要:2025年8月11日,执法人员依据市市场监管委《维护广告市场秩序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工作实施方案》对互联网广告进行排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微信视频号sphWuefgl8xt8hc在直播中发布出现饮酒动作的酒类广告。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采取询问当

昨天(10月29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一则处罚公告

一微信视频号博主

在直播中发布

出现饮酒动作的酒类广告

该广告费用为655元

被罚款1310元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处罚〔2025〕68 号

当事人:傅奎军

住址:******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8月11日,执法人员依据市市场监管委《维护广告市场秩序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工作实施方案》对互联网广告进行排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微信视频号sphWuefgl8xt8hc在直播中发布出现饮酒动作的酒类广告。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采取询问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确认其违法事实。

经查,2025年6月23日,当事人在其认证的微信视频号sphWuefgl8xt8hc进行直播带货,在宣传商品“轩博精酿德系工艺麦芽度12P白啤500ml*24罐-S1”的过程中,使用含有“轩博精酿 浓香型啤酒”字样的玻璃杯展示该款啤酒并说道“我敬往事一杯酒,愿与岁月可回头,来干杯”,随后饮用了杯中酒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发布出现饮酒的动作的酒类广告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制作该广告并在其个人认证运营的微信视频号直播过程中发布,为涉案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该广告费用为65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广告视频截图、微信视频号截图打印件、广告视频光盘、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发布出现饮酒的动作的酒类广告行为;

3.微信截图打印件,证明广告费用。

以上证据由本委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证据提供人和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委决定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2025年10月14日,本委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罚告〔2025〕7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委认为,当事人发布出现饮酒动作的酒类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出现饮酒的动作”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本委决定给予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131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委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10月22日

来源:天津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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