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郑智化允许,深圳机场有权把他登机的视频放在网上吗?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10-30 03:38 8

摘要:未经郑智化允许,深圳机场在符合“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或“自证清白的合理范围”情形下,有权公开其登机视频;若超出合理范围(如过度传播、用于商业目的),则可能构成侵权。很明显,深圳宝安机场公布视频的行为,在安全范围之内。

未经郑智化允许,深圳机场在符合“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或“自证清白的合理范围”情形下,有权公开其登机视频;若超出合理范围(如过度传播、用于商业目的),则可能构成侵权。很明显,深圳宝安机场公布视频的行为,在安全范围之内。

郑智化的权利基础:肖像权、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郑智化作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同意不得被公开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隐私权(私人生活安宁与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活动/信息受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以及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处理需符合法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三条 。深圳机场公开登机视频的行为,本质是“处理郑智化的肖像、个人信息”,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

深圳机场公开视频的合法性边界:需满足“合理范围的公共利益/舆论监督”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五项,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无需取得个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三条 。结合郑智化事件的背景(郑智化公开指责机场服务“没人性”“连滚带爬登机”引发全民舆论),深圳机场公开视频的目的是澄清针对自身的严重不实舆论,属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名誉权)而实施的合理自证行为”,且未超出“澄清事实的必要范围”(如仅公开登机过程的关键片段,未泄露额外私密信息),符合“公共利益”与“合理范围”的要求。

登机视频的“隐私属性”判断:公共场所的行为不属“私密活动”

《民法典》中的“隐私”需满足“不愿为他人知晓”与“私密空间/活动”的双重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机场属于公共场所(需遵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公共秩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修订)》 第十六条 ,登机行为是公开进行的(涉及机场工作人员、其他乘客等第三方可见),不属于“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因此,深圳机场公开该视频未侵犯郑智化的隐私权。

肖像权的“法律另有规定”例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公开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五项的“公共利益/舆论监督”,若深圳机场公开视频是为了澄清重大不实舆论、维护公共对机场服务的正确认知,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合理情形,不构成肖像权侵权。

那宝安机场在什么情况下可能构成侵权呢?

超出“澄清事实”的必要范围(如剪辑视频误导公众、泄露郑智化的额外私密信息);将视频用于商业目的(如广告宣传);未采取模糊处理(如对郑智化的面部特征过度曝光,超出澄清需要)。

总之深圳机场的行为是否合法,核心在于“目的是否合理”“范围是否必要”。若为自证清白且未超出合理边界,则有权公开;反之则可能侵权。

来源:码农律师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