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3年10月,南京的陈女士突然接到朋友发来的消息,点开链接瞬间愣住——一张自己被偷拍的照片,竟在网络上流传了两年,还配文“只要自己不尴尬,尴尬的就是别人”。更让她愤怒的是,这张照片不仅被拿去参加多个城市摄影展,还被印在画册上公开售卖,而她对这一切毫不知情。
“那张照片里的女生是你吗?标题写得真难听……”
2023年10月,南京的陈女士突然接到朋友发来的消息,点开链接瞬间愣住——一张自己被偷拍的照片,竟在网络上流传了两年,还配文“只要自己不尴尬,尴尬的就是别人”。更让她愤怒的是,这张照片不仅被拿去参加多个城市摄影展,还被印在画册上公开售卖,而她对这一切毫不知情。
一张街拍照,如何变成侵权“连续剧”?
图片来自扬子晚报
2021年6月,摄影师李某在南京步行街偷拍陈女士后,将照片发到街拍微信群。这张照片随后经历了“三级跳”:
- 第一跳:摄影师李某擅自发布,未打码、未征同意;
- 第二跳:摄影爱好者张某“看中”照片,转发传播;
- 第三跳:某传媒公司将照片用于参展、出版画册并网售盈利。
“每个人都觉得只是随手转发,却不知已构成共同侵权。”
陈女士的遭遇折射出维权者的普遍困境:
- 发现难:侵权内容在特定圈子传播,当事人往往最后知晓;
- 取证难:照片被多次转发、修改,原始来源难以追溯;
- 沟通难:联系公众号等渠道要求删除,大多石沉大海。
直到朋友偶然发现,陈女士才意识到事态严重——此时侵权内容已存在两年,影响范围远超想象。
图片来自网友评论
鼓楼区法院的判决,为类似案件树立了重要标杆:
(1)街拍≠想拍就拍
即使是在公共场合,未经允许拍摄他人并公开传播,已构成肖像权侵权。法官周磊强调:“记录城市风貌不能成为侵权的挡箭牌。”
(2)转发者也需担责
张某和传媒公司以“图片来自网络”辩解,但法院认定:明知未获授权仍传播盈利,属于共同侵权。
(3)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
陈女士获得的赔偿不仅包括公证费、律师费等实际支出,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了侵权行为造成的心理伤害。
《民法典》第1018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关键点在于:
- 不以盈利为前提:即使未用于商业用途,未经允许公开即可能侵权;
- 不以丑化为要件:即使是美照,未经允许传播也侵权;
- 维权可获多项赔偿:包括经济损失、维权成本、精神损害抚慰金。
随着街拍账号、图库网站兴起,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素材”。律师建议:
- 发现被偷拍:立即要求删除,保留证据;
- 已传播上网:通过平台投诉渠道举报;
- 影响严重:咨询律师,准备诉讼维权。
此案宣判后,涉案照片已全部下架,三被告书面道歉。但类似的侵权仍在每天发生。
你的形象不是公共财产,你的同意必须被询问。 下次当镜头对准你时,请记住:你有权说“不”,更有权让侵权者付出代价。
来源:熹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