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多个投资者关注的焦点在《若干意见》中得到了回应。例如,大力倡导上市公司采用“注销式回购”等方式回报投资者;进一步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引导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动采取先行赔付;依法从严打击通过自媒体平台等渠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10月27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其中涵盖八大方面、23项具体措施。
多个投资者关注的焦点在《若干意见》中得到了回应。例如,大力倡导上市公司采用“注销式回购”等方式回报投资者;进一步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引导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动采取先行赔付;依法从严打击通过自媒体平台等渠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
增加招股书可读性,倡导“注销式回购”
《若干意见》首先将保护关口前移,着力从公司进入市场的“入口端”筑牢防线。
在新股发行环节,《若干意见》强调优化定价机制,鼓励长期投资导向的网下配售,研究试点对锁定比例更高、锁定期更长的网下投资者提高配售比例,并从严限制报价操纵行为;禁止承销机构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取费用的比例,禁止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或者审计结果作为收费条件。
同时,进一步提升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要求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提升招股说明书的可读性。
《若干意见》提出推动上市公司增强投资者回报,大力倡导上市公司采用“注销式回购”等方式回报投资者。多措并举引导上市公司在确保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实施一年多次分红,增强分红的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
进一步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
《若干意见》强调营造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进一步加强融资融券业务监管,完善融资融券规则,提高融资融券业务透明度和公平性,切实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
此外,加大对程序化交易报告的信息核查力度,完善异常交易监控标准,针对性强化交易监测监控;重申交易必须通过持牌机构系统进行,并严禁为个别投资者提供特殊便利,确保所有投资者在统一的规则和通道下进行交易,维护基础交易的公平性。
落实机构投资者教育服务与适当性管理责任
《若干意见》提出,引导经营机构提供更多适合中小投资者的产品和服务, 引导经营机构提供与中小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并督促经营机构将投资者教育嵌入业务流程,增强投资者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
《若干意见》特别强调了销售环节的风险揭示义务,压实代销机构的适当性管理责任,压实代销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责任,督促代销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时充分履行风险说明告知义务,方便投资者更加充分了解产品风险,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若干意见》提出,经营机构因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无法证明已依法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其对中小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压实经营机构处理投资者诉求的主体责任。其中提到,经营机构接到投资者投诉后,应当及时作出答复处理,推动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加强对经营机构处理投资者诉求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经营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从严整治市场乱象,打击“小作文”
对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零容忍”。《若干意见》明确将打击矛头指向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违规减持、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通过自媒体平台等渠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等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若干意见》提出,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协作,合力打击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等违法犯罪行为,提高打击的及时性和精准性。
针对违法强制退市,鼓励先行赔付
《若干意见》提出深入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其中提到,推动证券监管部门与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纠纷“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全面落地实施;推动完善“示范判决+批量调解”工作机制;通过委托调解等方式高效便捷化解群体性纠纷,降低投资者维权本。
《若干意见》表示,更好发挥先行赔付、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作用。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中小投资者保护措施。鼓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证券公司依法自愿作出先行赔付投资者的承诺,推动自愿、及时、有效赔偿投资者。
其中提到,引导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动采取先行赔付或者其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措施,弥补投资者因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法行为遭受的损失。
此外,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或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导致公司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应当提供现金选择权等保护措施。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拟通过全面要约收购或者股东会决议主动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支持收购人或者有关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开立境内上市外资股临时账户。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黄顺威
来源:湾财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