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吐蕃王朝时期的佛教,史称“前弘期佛教”,由于它流传于王室贵族阶层,又被称为“王室佛教”“贵族佛教”或“上层佛教”。可见,佛教因素及其佛教势力一开始就与吐蕃王朝的统治阶层关系紧密,于是,其在吐蕃王朝的职官体系及管理制度中所发挥的作用,当不容忽视。
吐蕃王朝时期的佛教,史称“前弘期佛教”,由于它流传于王室贵族阶层,又被称为“王室佛教”“贵族佛教”或“上层佛教”。可见,佛教因素及其佛教势力一开始就与吐蕃王朝的统治阶层关系紧密,于是,其在吐蕃王朝的职官体系及管理制度中所发挥的作用,当不容忽视。
借助神力融入社会管理,帮助赞普治理国家,这不仅是受当时生产力水平制约的,也是赞普为加强王权而主观需求的。吐蕃王朝时期,本教与佛教的僧侣都有担任官职的,王朝初期,本教僧侣在宫廷中担任巫师、咒师等,并不直接参与国政,至赤松德赞时期,佛教战胜本教,在吐蕃取得优势地位以后,佛教僧人便借助其与统治阶层的关系而开始参与国政,这就是所谓的职官系统中的僧人群体,其中位高权重者当属钵阐布。
钵阐布,即僧相,作为重要的吐蕃高级官员,多见诸史籍。据考,钵阐布 “职掌同于宰相,且列于众宰相之首,参与决策一切军国大事,是吐蕃中央政府的决策人物。不同于以往大相的是,由于是出家僧人,不可通统领军事,是纯粹的文官”。钵阐布虽为僧官的首领,地位却在贡论之上。僧人进入吐蕃王朝的社会管理层后,最高职衔达到世俗贵族官僚的最高级别,这是吐蕃僧人地位稳固的直接表现,而僧人是如何实现由低级侍从向高级官僚身份的转换呢?这是直接关乎吐蕃王朝时期职官管理制度的基础的问题。
为了借助僧人的作用来维护王权的稳定,赤德松赞时期专门制定盟约以保障僧人的地位。当时勒立的《噶琼寺赤松德赞盟书誓文碑》曰:
“赞普王室之子孙,自年幼者起至执掌国政者止,都要在僧人中选委善知识者,尽量多的教以佛法。”
这表明佛教文化开始从满足民众精神需求走向为政治统治提供理论基础。在这种背景下,以灭佛著称的吐蕃王朝末代赞普朗达玛也并不是一开始就排佛。
据研究,朗达玛从小就受到严格的佛法教育,对佛教有着深刻的了解和感情,执政初期,还 “兴建祖拉康与佛塔,改造旧寺,在天人之间,或日月之间正法永住,祈愿成为众生福德之根本”。朗达玛“灭佛”实为旧贵族势力借朗达玛之名进行的抑佛。反观之,则表明在赞普王室中,佛教文化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已经相当深厚。
吐蕃王朝的社会管理制度是以赞普王权为中心的贵族官僚体系为核心,而维系这套官僚体系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则是告身制度,也就是说,告身即是这种贵族统治的直接保障,也是官僚贵族地位的基本象征。因此,僧人要真正进入赞普王权的贵族官僚体系,首先要解决身份问题。
赤松德赞赞普时得宠的大臣娘·定埃增桑布,原是一位来自那曩氏家族的侍从,他曾随敦煌高僧摩诃衍修习禅法,由于 “他精进于禅修,并堪任于日以继夜不饮不食持续地住于止中,且证得天眼通”。后来,他遇上印度大学者无垢友跟随学习密法,传承其大圆满心部法,被赤德松赞任命为钵阐布,参与政治事务的决策活动,地位颇尊。这是所能发现的以非贵族出身的僧人身份入仕高级臣僚的较早例证。
非贵族出身的僧侣随着身份地位的提升,当会产生进一步提升社会地位的要求与努力。从《拔协》等藏文文献关于教法史的记载中,就有僧人与贵族争夺利益的情况。
赤松德赞时期,位列世尊宗师的益希旺波提出“为使三定所依常久住世,便请赞普决定给三宝所依300户民众以为供奉,每个沙弥以三家民户供养之,并决定不给贵族出身者特权,权力归于化徒比丘” 的建议,这一要求表面看来是僧人们向赞普王权申请经济特权,背后则为提高僧人社会地位,首先从财力上为升格到贵族阶层做铺垫。
益希旺波的这一请求虽遭到了那曩氏等贵族的反对,但依然获得了赞普的支持。寺院经济的独立,也在《楚布江浦建寺碑》中得到印证:
“作为寺产之民户及产业之上,不征赋税、不征徭役、不取租庸、罚金等项……此神殿之供养顺缘民户作功德回向及使用,亦如尚·聂多所施、所行,回向严以诏示。今后,倘聂多子嗣断绝,一切所辖之地土、所领之属民,赞普不再收回,并不转赐他人,均增赐为此神殿之供养顺缘。如此分布诏矣。”
显然,寺院经济为僧人带来的不仅仅是财富,还有相应的社会地位。
先借由财力上与贵族相比肩之势,再通过“别贵贱”的告身制度,高级僧侣进一步谋求显贵之位成为可能。佛教僧侣作为代表吐蕃赞普的要员参与唐蕃盟会早已为学界所熟知。比丘参政,似乎首先需获告身,才有资格置身相关的职官体系当中。
西藏昌都地区察雅县香堆区仁达乡丹玛山崖上的摩崖刻文记表明,僧人在参与政务之前,也如军功贵族那样先封授告身,在具有贵族身份后,方可与其他贵族官员一同代表赞普的政权出仕政治活动。
也就是说,僧人首先通过拥有丰厚的财产,从经济实力上取得与贵族相埒的社会地位,再通过告身而获得政治地位,便具有了与世俗贵族相当的政治资本,进入吐蕃王朝的贵族圈,相较世俗贵族官僚更多一层的宗教知识,有助其一步步登上权力的顶峰。
在赞普王权与贵族世袭权力之间不断产生矛盾的社会状态下,一方面,利用宗教的神权天授有助于缓解赞普与诸贵族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宗教派系的对立有利于赞普对贵族势力进行制衡。
如前述僧侣集团的代表益希旺波与贵族集团之间围绕僧人经济特权的争议,不排除是赞普为树立绝对王权而豢养的对立势力。反过来,宗教势力介入政治,必然对王朝的职官体系及管理制度产生一定影响。宗教力量的介入,特别是赞普对佛教的利用与信任,出现“赞普将一切都奉献给出家僧人,政事按佛法办理,权力归于比丘”的局面,成为佛教与政治结合、佛理与政治制度结合的理论基础,也为吐蕃赞普的政权走向政教合一奠定了基础。
佛教与吐蕃王朝的管理制度相结合的最为直观的表现,是在吐蕃王朝于部落联盟制基础上实现赞普王权制的过程中,佛教行为与盟誓制度的结合,为政教合一管理模式的建立奠定了早期基础。《贤者喜宴》载:
第一诏书:此赞普墀松德赞之时,蓝纸写以金字,并置于金画之内的盟誓诏书存于桑耶寺库府之中,现据此书写之:
任何时候均不得毁弃三宝之誓文,其副本存于金画之内……
当于羊年春正月十七日建造了寺院之时,自此之后吐蕃遂建三宝。而赞普父子及母后均赌咒发誓不毁坏佛事。随后则写此由内外大小一切臣工所做之盟誓之文书。
……
从此以后,世世代代亦应如今之赞普父子一样发誓,并信守不渝。元老大臣亦已发誓。如是,对所举行之盟誓,十方诸佛,一切正法、一切发大乘心之僧侣、我佛及一切声闻者、天地各级诸神、吐蕃地区之神、一切九尊诸神、龙、夜叉及一切非人,敬请彼等作证,以使知此盟誓不得改变。如果不按盟誓行事,或者欺骗三宝并予以诅咒,则令众生转生地狱。若遵循盟誓行事,则一切可获正等常见及现等觉。
有关叙述佛法在吐蕃前后产生情况之文书有正副两本,如是之抄本共十三份。其中一份置于地窖,两份盖印之后分存于大昭寺及红岩桑耶寺。十份均于(文书)下部盖印,分另置于大昭寺、桑耶寺、昌珠之扎西拉玉寺、玉宫所属僧团、逻娑之汉人所建小昭寺、红岩三界不变解脱寺、勃律地区、香雄地区、多麦及各地方长官,对于上述诸寺院之僧才各赐以盟誓文书一份。
由此可见,世俗社会组织生活中充斥着宗教内容,佛教以其宗教神学功能在世俗管理层面逐渐发挥重要作用,也就是说,职官体系以僧人入仕而改变了世俗王权话语与宗教话语的比重,当这一比重被彻底打破,则意味着世俗权力让位于宗教权力。尽管这种转换在吐蕃王朝时期并没有真正实现,但已经在社会制度的管理模式上初现雏形。
《吐蕃王朝职官管理制度研究》
朱悦梅 著
ISBN:978-7-5227-3910-6
定价:108.00
2025年5月
作者简介
朱悦梅,女,1969年生,上海市人,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历史学博士,西北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四川大学专门史博士生导师,甘肃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北少数民族宗教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历史地理学学会、中国中外关系史学会理事。
先后在《民族研究》《世界宗教研究》《敦煌研究》《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国历史地理论丛》《中国藏学》《西藏研究》《西域研究》《军事历史研究》(刊物名称)等学术刊物上发表相关学术论文60余篇。
出版《吐蕃王朝历史军事地理研究》等学术著作5部(6册)。主持并完成“唐代吐蕃历史军事地理研究”(09XB07)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省部级社科基金项目3项。获省部级社科优秀成果奖二等奖1次、三等奖2次,获甘肃省“园丁奖”。
公元7世纪松赞干布统一青藏高原后,随着吐蕃帝国中央集权的需要,加上吐蕃在向青藏高原周边地区扩张过程中不断与唐朝农耕地区丰富的管理对象接触,受到唐朝完整制度体系的濡染,其职官管理模式也在适应管理内容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并得到完善。吐蕃王朝时期的职官管理制度涵盖了选用、任用、等级与俸禄、奖惩等具体内容,并因受到传统社会组织结构以及吐蕃职官实施社会管理功能的内在机制影响而具有较强的地域性特征。
在官吏选用制度方面,随着部落贵族势力的膨胀,吐蕃王朝前期以“智勇谋臣”为核心的理念渐渐转化为“谋略舅臣”与“三尚一论”的形式;职官任用制度在世袭、拜授、兼任、代理、补任等制度外,还有共命制度、请命形式等;在任免的程序上,对不同层级职官的任用基础与任用凭证有明显区别,并涉及任用期限、为官能力、职衔授予、职权范围、职官监督等的考量;在职官等级与俸禄管理、奖惩制度方面,也表现出一些特有的方式。
吐蕃王朝时期的职官制度与职官管理制度保持了部落制时期的灵活性和务实性,但赞普王廷与地方官僚机构构建中的制度化建设却并不完整,赞普王权与部落制传统之间关系的调适始终无法达到协调,这也是赞普集权不能彻底形成的根本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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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姚成号
发布:习茜茜
审核:王斌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