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10-27 15:49 2

摘要:介绍生态保护红线之前,先介绍下经常被大家提及的三条控制线。三条控制线指的是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其中,永久基本农田是指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划定的需要实施永久特殊保护的耕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

0.写在前面的话

介绍生态保护红线之前,先介绍下经常被大家提及的三条控制线。三条控制线指的是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其中,永久基本农田是指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划定的需要实施永久特殊保护的耕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城镇开发边界是指为防止城镇无序扩张和无序蔓延、优化城镇布局形态和功能结构、提升城镇人居环境品质,划定的一定时期内可以进行城镇集中建设,重点完善城镇功能的空间边界。

1.生态保护红线与自然保护地的关系

生态保护红线除了包含自然保护地外,还包括自然保护地以外的其他生态区域。自然保护地是生态保护红线的核心组成部分,与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协同,二者共同构成“点面结合”的生态安全屏障。

2.生态保护红线

2.1生态保护红线的概念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2月印发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生态空间是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

2.2生态保护红线的边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2月的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生态保护红线边界,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界限:

(1)自然边界,主要是依据地形地貌或生态系统完整性确定的边界,如林线、雪线、流域分界线,以及生态系统分布界线等;

(2)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保护地边界;

(3)江河、湖库,以及海岸等向陆域(或向海)延伸一定距离的边界;

(4)全国土地调查、地理国情普查等明确的地块边界。

2.3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公报2019年第32号)的规定,按照生态功能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1)优先将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功能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以及生态极敏感脆弱的水土流失、沙漠化、石漠化、海岸侵蚀等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2)其他经评估目前虽然不能确定但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2.4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开展有限人为活动的限制性条件

根据《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规定,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土空间规划中的重要管控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1)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2)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3)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

(4)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

(5)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

(6)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

(7)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或海域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

(8)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

(9)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与邻国签署的国界管理制度协定(条约)开展的边界边境通视道清理以及界务工程的修建、维护和拆除工作。

(10)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

3.自然保护地

2.1自然保护地包含对象

自然保护地包含对象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冰川公园、草原公园、沙漠公园、草原风景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自然保护小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

2.2自然保护地类型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6月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按照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依据管理目标与效能并借鉴国际经验,将自然保护地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高低依次分为3类。

(1)国家公园:是指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域或海域,是我国自然生态系统中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部分,保护范围大,生态过程完整,具有全球价值、国家象征,国民认同度高。

(2)自然保护区:是指保护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的区域。具有较大面积,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安全,维持和恢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及赖以生存的栖息环境。

(3)自然公园:是指保护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可持续利用的区域。确保森林、海洋、湿地、水域、冰川、草原、生物等珍贵自然资源,以及所承载的景观、地质地貌和文化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

2.3国家公园法对自然保护地的规定

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明确国家公园是指由国务院批准设立,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地和海洋区域。

(图片源于网络,若侵可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中,与自然保护地相关的规定如下:

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逐步将自然生态系统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自然生态空间纳入国家公园,实行严格保护。

第十六条根据自然生态系统特性、功能定位和管理目标,国家公园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国家公园区域内自然生态系统保存完整、代表性强,核心资源集中分布,或者生态脆弱需要休养生息的区域划为核心保护区,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区域划为一般控制区。

第二十六条国家公园区域内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生态廊道连通、重要栖息地恢复等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确有必要开展种群调控、树种更新等人工修复活动的,应当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修复方案。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维护生态系统安全,提高生态系统质量。

第二十七条除下列活动外,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

(一)为保护国家公园开展的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管护巡护等活动,科研观测、基础测绘、文物保护、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活动,以及国家机关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确需开展的活动;

(二)原有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以及确需保留、无法避让的已有重要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

(三)为维护国家安全、实施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开展的活动;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仅允许开展下列人为活动:

(一)核心保护区允许开展的活动;

(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无法避让的重要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三)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基础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和规定范围内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

(四)科普宣传、生态旅游、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活动。

2.4协调三条控制线边界矛盾的原则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公报2019年第32号)的规定,当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发生冲突时,按以下原则协调:

(1)生态保护红线要保证生态功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2)永久基本农田要保证适度合理的规模和稳定性,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3)城镇开发边界要避让重要生态功能,不占或少占永久基本农田。

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镇村、矿业权逐步有序退出;已划入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的,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其中,造成明显影响的逐步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协调过程中退出的永久基本农田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同步补划,确实无法补划的在市级行政区域内补划。

3.生态保护红线与自然保护地的相关性与侧重点

3.1两者相关性

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是我国生态保护体系的两大核心,两者既紧密关联又各有侧重,共同构成了生态安全的关键屏障。相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自然保护地是生态保护红线的核心载体:全国所有的自然保护地(如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的核心保护区和重要生态区域,均需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成为红线内最受严格保护的 “核心区块”。

(2)保护目标高度一致:两者最终目标都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重要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和敏感脆弱生态环境,防止生态系统退化和崩溃。

(3)管控措施相互补充:生态保护红线的“底线管控”为自然保护地提供了更广阔的外围生态缓冲和支撑,而自然保护地的“分区管控”为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核心区域提供了更精细化的保护方案。

3.2两者侧重点分析

两者虽在保护目标上一致,但在范围、管控方式和侧重点上存在明确差异。核心差异为自然保护地是生态保护红线的核心组成部分,生态保护红线则是比自然保护地范围更广、管控更基础的生态安全底线。核心要素对比详见下表:

对比维度生态保护红线(Ecological Protection Red Line)自然保护地(Nature Reserve)核心定位国土空间开发的“生态底线”,是维护生态安全的“生命线”,具有强制性和不可逾越性。生态保护的“核心区块”,是保护典型生态系统、物种和景观的“精品区”,具有代表性和针对性。范围与对象范围广,覆盖所有关键生态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地,以及未设保护地的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敏感区、防风固沙区等。范围聚焦,针对代表性生态系统、珍稀物种栖息地、独特自然景观等,以明确边界的“地块”形式设立特定地块。管控原则与方式实行 “底线管控”,核心原则为“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采用“负面清单”管理,严禁一切破坏生态的开发建设活动,仅允许必要的生态修复和科研监测。实行“分区管控”,通常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可开展非破坏性的科研、教育或生态旅游等有限人为活动。管理目标侧重维护宏观生态安全格局,保障区域乃至国家层面的整体生态功能稳定,是国土空间规划的硬性约束。侧重保护具体生态对象,如保护特定物种(如大熊猫)、特定生态系统(如热带雨林)或独特自然遗产,目标更具体。法律与政策依据主要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文件,已纳入《环境保护法》,但专门性立法尚在完善中,更多体现为“政策红线”与法律约束结合。有相对完善的法规体系,依据《自然保护地法》(草案)、《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管理主体、权限和程序更明确,法律约束力更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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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滇东务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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