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提供学理支撑,是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检察制度的价值取向是制度设计所追求的目标和意义,是认识和把握检察制度逻辑和规律的重要路径。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基本特征、基
王守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摘 要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提供学理支撑,是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检察制度的价值取向是制度设计所追求的目标和意义,是认识和把握检察制度逻辑和规律的重要路径。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基本特征、基本原则、基本规律,离不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价值的准确理解和定位。从理论逻辑、政治逻辑、制度逻辑和实践逻辑等维度分析,最能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中国特色和检察特质的价值主要包括维护安全、促进法治、守卫正义、保护公益等四个方面。围绕这四个方面的制度价值加强学理阐释,有利于更加深刻理解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内在合理性、显著优越性,更加鲜明体现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主体性、原创性,更加科学规范推进检察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检察学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检察学人的多年努力,检察学的知识体系初步形成,但仍未成熟定型。在第二十六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指出,“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对一体推进检察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提供学理支撑,是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基本特征、基本原则、基本规律,离不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价值的准确理解和定位。只有明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所蕴含的独特价值,才能更加深刻理解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内在合理性、显著优越性,更加鲜明体现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主体性、原创性,更加科学规范推进检察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本文拟通过梳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价值体系、论证制度价值在检察理论研究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以制度价值为重要引导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议,以期为繁荣和发展检察学研究有所裨益。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价值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制度竞争是国家间最根本的竞争”。作为对检察制度功能的深层次挖掘,检察制度价值是揭示制度特征、探析制度优势的关键。
(一)检察制度价值的概念
关于何为检察制度价值,学术界多从概念外延的角度,即检察制度价值包括什么来进行界定。为了更好地把握检察制度价值的本质,有必要从“制度”“价值”“制度价值”等概念入手,廓清检察制度价值的内涵,在此基础上研究梳理检察制度的价值体系。
1.什么是制度、价值和制度价值。基于不同的研究目标和学科背景,制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对制度的阐释各有不同。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就深刻指出,人们在社会生产中发生与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法律、政治等上层建筑就建立在其上。因此,在马克思主义视域下,回归制度产生的原点,制度可以定义为,由特定历史阶段的生产方式所决定,通过规则化和组织化的形式固化社会关系,用以维护统治阶级利益、调解社会矛盾并推动生产力发展的系统性安排。价值是一个多维度、跨学科的核心概念。马克思主义更多是在政治经济学中使用“价值”这一概念。而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视域下,价值只是作为语言的名称来使用的,作为概念来反映外界的物对生活在社会关系中的人的需要的满足的关系。基于本文所涉领域和主题,价值主要是指作为客体的属性和功能是否适应、满足主体需要和追求的一种特定关系。从国家和社会治理层面讲,制度是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石。因此,制度价值是指制度(如法律、政策、社会规范、组织规则等)在运行过程中所体现的、对社会或个体产生的积极意义和效用。它反映了制度存在的根本目的,即通过规范行为、协调关系、分配资源等方式,实现公平、效率、秩序、正义等目标。
2.什么是检察制度价值。根据前文关于“制度”“价值”“制度价值”的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价值可以概括界定为,党领导人民通过宪法法律确立人民检察制度所要达到的目的。首先,检察制度价值是政治性与目的性的高度统一。“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检察制度价值绝非中立的价值判断,而是带有鲜明的意识形态色彩和利益观念,集中体现了检察制度的阶级本质、历史传统、社会基础、发展道路等。同时,检察制度价值承载着检察制度的核心理念,是评价制度运行、完善制度设计的重要指引。只有明确检察制度的应有价值,检察实践、检察改革、检察理论研究才能进有所依、行有所向。其次,检察制度价值是共性和个性的高度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一切政治上层建筑的共有功能,即捍卫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同时,检察机关与其他政法机关一样,都属于“国家暴力机器”范畴,均系维护政权稳固的重要力量,均承担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保障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等重要职责,因此在履职方式、程序、保障上与其他管理经济社会文化事务的国家机关有着显著不同。但较之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检察机关又因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在价值层面具有很多独特之处,即便在履行一些共性职责上,也有基于检察制度性质的特点。最后,检察制度价值是实践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历史唯物主义肯定价值是客体功能、属性等对于主体需要、发展的意义关系,实践则是主客体实现统一的基础。基于此,检察制度的价值归根到底要通过实践来检验,通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实践来证明和体现。同时,制度价值也是一种认识性判断,主要基于主体需求和目的,依赖于主体的价值观。检察制度的人民性决定了人民群众是检察制度好不好的评价主体,评判检察制度价值是否得以实现,关键在于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认可不认可。
(二)总结提炼检察制度价值的四个维度
检察制度的价值取向是制度设计所追求的目标和意义,是认识和把握检察制度逻辑和规律的重要路径。立足检察制度的中国特色和显著优越性,可以从不同维度提炼其价值体系。
1.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逻辑中总结提炼检察制度价值。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检察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指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检察领域的具体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视域下的检察职能定位、司法检察理念、法律监督理论和检察制度价值都能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溯源。例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反复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立为司法工作的重要任务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公正司法观的标志性特征之一。最高检在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中,明确提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并将其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总结提炼检察制度价值体系必须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公正司法的原则性、基础性要求,从彻底的人民性中把握检察制度的优越性,把人民至上的根本政治立场和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贯穿始终。
2.从党领导检察工作的政治逻辑中总结提炼检察制度价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强调“无论形势如何变化,政法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能变,捍卫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维护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使命任务不能变”。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政法机关首先都是政治机关,党的领导是检察制度的政治根基,也是最大优势。在党的绝对领导下,我国检察制度才能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发挥最大的制度效能,这是任何国家的检察制度都无可比拟的。最高检牢牢把握检察制度的政治属性,提出要让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的鲜明政治底色,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坚持“党的中心工作推动到哪里,检察工作就跟进到哪里”,自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既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理念,也是检察机关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使命,是对检察制度价值的具体诠释。构建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把坚持和完善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和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捍卫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根本命题,提炼检察制度价值体系也必须深刻把握检察制度鲜明的政治性和优越性,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为使命,引导检察机关在法治轨道上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守护民生、保障善治。
3.从宪法法律设计的制度逻辑中总结提炼检察制度价值。宪法把检察机关确定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三大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职能、职权、职责,其中关于检察机关履行审查逮捕职能、承担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等法定职权,都明显区别于外国检察制度,都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设计。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还确立了检察一体化的体制机制,明确我国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督职责,这有利于让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增强监督效能。同时,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依附或者隶属于其他国家机构,而是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并被赋予诉讼监督专责。这样的制度设计,既能促进执法司法机关在协作配合中形成合力,又能在有效制约监督下确保执法司法公正,从而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这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和检察制度的优越性,符合司法文明进步的新要求和法治现代化的价值取向。
4.从检察事业改革发展的实践逻辑中总结提炼检察制度价值。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来源于检察实践、发展于检察实践,检察制度的价值同样也体现在检察制度与时俱进的实践性和改革创新性上。2021年6月,党中央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2021年《意见》”)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最权威、也是最全面的定位。“四个定位”不仅全面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而且为检察工作和检察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近年来,最高检党组在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深刻把握检察工作规律,自上而下推动检察机关职能重塑、机构重组、机制重构,形成和发展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法律监督基本格局,推动认罪认罚从宽、检察公益诉讼等制度创新上升为法律,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检察侦查、数字检察等领域稳妥积极开展探索和实践,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内涵外延得到充实和丰富,形成了一系列原创性、标识性概念,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趋成熟完善。探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价值,应以“四个定位”和我国检察实践为基点,深刻把握“四大检察”工作格局和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背后深刻的政治考量、法治理念和价值导向,推动检察事业行稳致远。
(三)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独特价值
从理论逻辑、政治逻辑、制度逻辑和实践逻辑等维度分析,我国检察制度具有内涵丰富的价值体系。结合2021年《意见》“四个定位”所揭示的新时代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和职责属性,我们认为其中最能彰显中国特色、体现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特质的制度价值主要包括维护安全、促进法治、守卫正义、保护公益等四个方面。
1.在坚持“犯罪追诉者”的基本职能中发挥“维护安全”的传统价值。发展是硬道理,安全也是硬道理。进入新时代,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科学指引下,我国续写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的两大奇迹,为中国式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同时,我国也面临着外部压力加大、内部困难增多的复杂形势,各种风险隐患也随之增多,人民群众对安全有着内涵更丰富和水平更高的需求。追诉犯罪是检察机关最传统、最基本的职能,是震慑犯罪、维护安全稳定的必然要求。从历史发展看,检察机关是国家追诉主义的产物,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国家追诉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基石之一。从法律赋权看,201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可见追诉犯罪是检察机关的基本任务和法定职责所在。从政治责任看,检察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机关,是党和人民的“刀把子”,通过追诉和治理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是义不容辞的职责使命。为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平安中国建设推向更高水平。作为推进平安建设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在统筹治罪与治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体现了独特价值。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凝聚合力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中具有独特优势。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健全执法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制约体制机制作出部署。检察机关全过程参与、全流程监督刑事诉讼,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促进提升司法办案质效、密切执法司法协作配合,促进更好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近年来,检察机关大力推动与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建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共同设立侦监协作办公室,寓监督于协作、融制约于配合,在协同健全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中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运用刑事政策推进高水平犯罪治理中具有独特优势。2021年《意见》明确要求,根据犯罪情况和治安形势变化,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当前,轻微刑事犯罪成为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恶性犯罪也时有发生,这就要求政法机关把握“宽严审时、区别对待”的精髓要义,完整准确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前启后,通过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能和检察裁量权,承担着审前过滤把关的重要职责,在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指控犯罪和推进犯罪治理中发挥主体作用、具有天然优势。在坚持“严”的一手上,检察机关通过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惩治严重暴力犯罪和重大恶性犯罪,以最严厉的犯罪制裁彰显司法锋芒、形成有力震慑;在规范“宽”的一面上,检察机关坚持治罪和治理并重,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主观恶性不深的犯罪,通过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落实“宽”的政策,最大限度缓和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抗,以高水平犯罪治理促进高水平安全。
2.在坚持“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中发挥“促进法治”的特色价值。法治是规则之治、制度之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以“良法善治”为目标。推进“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建设,既要形成一套体现良法要求的法律规范体系,又要通过善治确保这套法律制度体系的统一正确实施,切实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人民群众对执法乱作为、不作为以及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这要成为我们厉行法治的聚焦点和发力点”。这为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强化法治实施和法治监督指明了方向和重点。2021年《意见》强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一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既是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环节,也是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建设“良法善治”法治中国的重要推动力量。根据宪法定位和法律赋权,检察机关既具有适用法律追诉犯罪的司法属性,也具有制约、控权的监督属性。如果说追诉犯罪、维护安全是检察机关参与法治实施的具体体现,那么对执法司法机关的监督制约则是法治监督功能的充分彰显。现代法治的核心要义是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这就要求构建一定的权力控制机制。不同于西方的多党制和三权分立,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发展受列宁的监督思想影响,检察机关被定位为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法制统一、防止权力异化的国家机构,这是法律监督概念的历史渊源。我国检察制度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确立了独具特色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度。在我国国家权力结构中,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不仅对“一府一委两院”履职实施监督,还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属于上位权力对下位权力的纵向监督、宏观监督,但同时不可能是一种经常性的监督,这就需要在国家层面设立一个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专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因此,新中国一建立,我国就把检察机关确定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这一定位得到了宪法正式确认。随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的修订完善,“四大检察”职能都内在统一于法律监督这一根本宪法定位,并以“促进法治”为重要价值追求。一方面在司法办案中通过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公平正义、引领法治意识,促进全民守法、保障良法善治;另一方面立足法律监督强化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刑事检察全过程参与、全流程监督刑事诉讼,民事检察统筹公权力监督和私权利救济,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在推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鲜明特征,也是与其他国家检察制度的明显区别。
3.在坚持“法律守护者”的客观公正立场中发挥“守卫正义”的司法价值。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2021年《意见》明确界定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并在“司法机关”前面冠以“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修饰语,使之与宪法关于“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规定相协调、相适应,同时又与其他司法机关相区分。从文义上看,司法是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狭义上是指适用法律的过程。而法的“实施”比“适用”的内涵更广,包括执法、司法、守法、护法等内容。新中国成立初期探索创建检察制度过程中,学习借鉴了苏联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苏联宪法规定检察机关为国家的“护法机关”,任务是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从这一点来看,“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是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与生俱来的使命任务,检察官自始即被视为法律的守护者,具有客观公正的秉赋。为了适应“法律守护者”的特殊角色,2019年修订的《检察官法》明确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要求检察官以维护司法公正、守卫公平正义为重要价值追求。结合宪法和三大诉讼法等法律对检察机关履职的原则要求和具体规定,检察官不仅要做犯罪的追诉者,还要做无辜的保护者、正义的守卫者。具体而言,一是坚持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严格执行“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治原则,以构建刑事指控体系为牵引,强化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既要收集审查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也要收集审查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统一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标准,统筹好受害方的权益救济和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二是坚持办案和监督相统一,树牢“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强化实质化监督办案意识,在自身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的基础上,注重监督纠正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以严格公正执法司法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在履行监督职能时也要求做到客观公正,站在客观立场充分听取控告、申诉人和被监督对象等各方意见,公正提出监督纠正意见,既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又得到被监督者认同和信服,实现协作共赢。三是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统一,实体上严格落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增强履职办案亲历性,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检察权,监督纠正程序性违法行为,注重提升司法办案效率,既要让司法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又要确保公平正义不会迟到,实现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
4.在坚持“公益代表者”的神圣职责中发挥“保护公益”的标识性价值。2017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的贺信中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这一重要论断明确了检察机关“公益代表者”的神圣职责。2021年《意见》进一步指出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凸显了检察机关“公益代表者”和“公益保护人”的功能和价值。从渊源看,检察机关产生于私诉向公诉的变革中,犯罪不仅侵犯了被害人利益而且破坏了社会秩序,因而也侵犯了国家和社会利益。因此,不论从历史上还是学理上看,检察机关“公益代表者”的身份角色也是与生俱来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视域下,“公益代表者”的内涵与法律监督宪法定位更加契合。在2014年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针对现实生活中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的现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全面依法治国全局,着眼强化公正司法、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作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部署。2017年,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增加了检察公益诉讼条款,使检察机关正式具有了“公益保护人”的法定身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展现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政治优势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呈现出在党的领导下各部门各方面协同履职的鲜明特点,有利于更好凝聚公益保护合力,构建协同高效的公益保护体系,并发展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成果和标识性概念之一 ,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了公益保护新样本、新形态。同时,十年来检察公益诉讼的成功实践也充分证明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独特制度价值,标志着作为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的自主法治知识体系的成熟与自信。推进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这一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法治化、制度化,是落实党的二十大“完善公益诉讼制度”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为系统性加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提供法律保障。检察机关应以此为契机,把研究建立科学完备的公益诉讼办案规范体系作为构建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实践效能和制度价值。
二、制度价值在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中的重要地位
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本质上是通过价值自信实现理论自立的过程。总结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独特价值,是加强检察基础理论、基本职能、检察理念、检察改革等问题研究的内在要求,能够为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学理基础和价值导向。
(一)加强对检察制度价值的阐释,有助于明确检察学的政治方向
制度价值决定了人们看待问题的视角、思考问题的立场、解决问题的方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哲学社会科学要有批判精神,这是马克思主义最可贵的精神品质。对人类创造的有益的理论观点和学术成果,我们应该吸收借鉴,但不能把一种理论观点和学术成果当成‘唯一准则’,不能企图用一种模式来改造整个世界,否则就容易滑入机械论的泥坑。”长期以来,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被标榜为民主政治的典范,但其在实践中暴露出的诸多弊端表明,其所谓的权力制衡,实则是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的权力分配。其之所以被西方奉为圭臬,根本原因在于资本主义制度下,“三权分立”是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其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必然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自然映射。而马克思主义发展史既是一段充斥论战与交锋的批判史,也是一段“术语革命”引导下的话语生成史。马克思正是立足工人阶级立场,通过批判性话语与建设性话语的高度集成,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自由契约”价值掩盖下的剥削实质,从而创立了马克思主义学说,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思想基础。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充分吸收借鉴大陆法系和前苏联等国外检察制度有益成果,立足中国实际,根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土壤中形成的。但由于检察学研究在国际、国内出现较晚,一些研究者存在“检察制度是舶来品,应当以西方为鉴”等认识上的偏见,注意力集中在对西方检察制度与我国检察制度技术层面的比较,忽视了制度内在价值的考究,导致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欠缺基本理论的构建和深层次评判。任何制度无不产生于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和政治关系,归根到底表现为一定阶级和社会群体在创立、执行、完善制度中所特有的历史传统、人文底蕴和价值取向。从这个意义上讲,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根本遵循,以“维护安全、促进法治、守卫正义、保护公益”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制度价值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彻底的人民性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显著优越性,以此引导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有助于充分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与西方国家检察制度的本质区别,进而从底层逻辑上破除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观点的影响,从思想上真正坚定“四个自信”,从根本上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加强对检察制度价值的阐释,有助于明确检察学的研究靶向
不同于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天然带有意识形态色彩,每一种哲学社会科学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政治逻辑和政治立场,蕴含着不同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从学科范式看,经济学中“效率优先”与“公平优先”之争,实质是制度价值取向的分野;政治学中“自由民主制”与“民主集中制”的差异,源于对“个体自由”和“公共理性”的价值排序不同。作为研究人类社会运行规律的学科,哲学社会科学首先必须旗帜鲜明回答“意义何在”“何种目的”“支持什么”“驳斥什么”等一系列价值问题,并围绕主张价值目标、阐论价值目标、实现价值目标来展开。马克思正是站在人民立场探求人类自由解放的道路,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揭示了资本主义运行的特殊规律,从而创建了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创立了人民实现自身解放的思想体系,以科学的理论为最终建立一个没有压迫、没有剥削、人人平等、人人自由的理想社会指明了方向。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马克思主义博大精深,归根到底就是一句话,为人类求解放。
只有聆听时代的声音,回应时代的呼唤,认真研究解决重大而紧迫的问题,才能真正把握住历史脉络、找到发展规律,推动理论创新。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不是抽象概念的推演,必须落到研究我国检察制度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上来,落到党中央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性质和职能定位上来。如前所述,制度价值是制度的灵魂,体现制度追求,对于制度的设计和发展具有目标导向作用。围绕“维护安全、促进法治、守卫正义、保护公益”等价值构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价值体系,既是检察制度确立的目标,也是检察制度完善的指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体现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新时代检察机关使命任务中。以检察制度价值为理论引导,系统梳理制度实践的价值逻辑、提炼本土法治经验的价值范式,有助于形成兼具理论解释力和实践引领性的知识体系,彰显中国检察制度的理论自觉和制度自信。
(三)加强对检察制度价值的阐释,有助于明确检察学的学科走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观察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需要有一个宽广的视角,需要放到世界和我国发展大历史中去看。要坚持用联系的、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增强战略性、系统性思维,分清本质和现象、主流和支流,既看存在问题又看其发展趋势,既看局部又看全局,提出的观点、作出的结论要客观准确、经得起检验,在全面客观分析的基础上,努力揭示我国社会发展、人类社会发展的大逻辑大趋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范畴很广,包括政治学、哲学、法学、社会学等等,不同学科有自己的知识体系和研究方法。应当说,近现代学科制度推动了科学进步、强化了专业分工,但又不可避免地导致问题的分裂和知识的分化,以至于单一学科很难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中发现全局性议题或提炼综合性命题,这就要求有一条主线贯穿其中,使各学科在立场上相互一致、在内容上彼此呼应。制度价值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逻辑起点,从根本上决定着研究的立场、方向和意义,它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看不见的手”,塑造着知识生产的深层结构,构成理论研究的元框架。因此,从制度价值出发,有利于实现经验事实与理论概括、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的有机融合,从而使零散的学科知识融会贯通,促进形成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体系。
主动融入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大格局,必须牢牢把握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内在逻辑和发展规律。任何制度都兼具客观性、规范性,不同的社会形态和历史时期会产生不同类型的制度,而且相对稳定;同时,制度也有可选择性和可设计性,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选择何种制度、对制度如何进行合理设计,取决于特定群体的需要。制度价值反映的是特定群体和制度的价值取向,也必然决定了学科建设的走向。从宪法定位来看,我国各项检察职能内在统一于法律监督这一宪法法律赋予的根本职责,这就决定了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要加强对党和国家高瞻远瞩制度设计的研究阐释,深化对宪法法律规定的学理分析,加强对检察职权的科学论证,形成覆盖“四大检察”全领域的学科框架。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来看,我国检察机关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决定了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要“跳出检察看检察”,设置“监督权运行规律”“司法权制约监督”等特色议题,更好厘清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本质特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来看,检察制度并不是单一和独立的存在,需要和其他相关制度贯通协调;同时,随着涉外法治建设的步伐加快,检察工作作为其重要方面,也亟需加强涉外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这就决定了在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过程中,既要向内看、深入研究检察机关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的重大课题,又要向外看、积极探索涉外检察的重大问题,从而推动形成系统性、整体性、创新性的知识体系。
三、以制度价值为重要引导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
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包括“自主”“知识”“体系”三个关键词。其中,“自主”要求检察学研究能够体现中国特色、检察特质,“知识”强调检察学研究要有区别于相邻学科的专属范畴和问题场域,“体系”意味着检察学研究由零敲碎打向系统集成转变。三者构成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灵魂、血肉和骨架,决定检察学研究的基本立场、主攻方向和完善路径。以制度价值为重要引导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也需要围绕这三个方面展开。
(一)自主性提升:以制度价值为引导明确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出发点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的哲学社会科学有没有中国特色,归根到底要看有没有主体性、原创性。”以制度价值为引导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为指导,自觉运用“两个结合”的方法,深度挖掘维护安全、促进法治、守卫正义、保护公益等检察制度价值蕴含的自主基因,讲清讲深讲透人民检察的道理学理哲理。
1.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涉及多个方面,其中最基本、最重要、最关键的一条就是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把握党的领导政治优势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确保正确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治学导向。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博大精深。推动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既要把“十一个坚持”完整准确融入检察学研究的每一个概念、每一个范畴、每一个命题之中,又要立足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聚焦发挥检察职能、促进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等重点课题,深入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价值和公正司法的一系列基础性、原则性要求,深化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检察领域的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的溯源探微。比如,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强调“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惩治和预防犯罪、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职责,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这些在法治领域、检察领域具有原创性、突破性、全局性指导意义的重大论断,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最新成果,也为提炼概括“维护安全、促进法治、守卫正义、保护公益”等检察制度价值提供了理论源泉。检察学要围绕这些重要论述加强系统梳理,深入阐述其中的哲学基础、历史脉络、认识规律、实践要求,生动彰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真理力量,从而在更高层次上推动自身发展。同时,检察学之所以有其独特且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它具有阐明其理的作用。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检察学研究,还要积极运用法学特有的逻辑和方法,善于将党的政治主张、战略部署创造性转化为具有学理意蕴的学术话语,推动检察学研究从宣介式研究深入到学理性研究、从解释性研究深入到发展性研究,推出更多有分量、有深度的研究成果,为丰富和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贡献检察智慧。
2.坚持立足中国国情、扎根检察实践。坚持同中国实际相结合,鲜明标注了构建中国自主的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体系的逻辑起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既有各国检察制度的一般特征,更有基于自身国情的特色。只有坚持从国情出发,聚焦检察机关“正在做的事”这个中心,检察学研究才能立得住、行得稳、能管用。列宁曾深刻指出,无产阶级政党在观察和分析问题时,首先应当从政治上加以考虑。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首先就要从政治的高度着眼。比如,《宪法》将检察机关确立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并赋予其在“一府一委两院”国家机关构架中独立法律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要理解这一制度安排的深层次逻辑,就不能脱离党领导下的政治权力结构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现实需要。只有将检察制度置于国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党和国家监督制度之中考察,跳出西方“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理论窠臼,对其价值定位的把握才能更加精准,检察学的立论基础也才能更加坚实。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检察理论研究的很多争议问题,如果脱离检察制度的历史语境和生成逻辑,只从逻辑角度思辨,很难自圆其说。从这一点上讲,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还要善于从历史的维度观察,加强对人民检察发展历程的系统总结与理论升华。比如从我国法治、检察发展的进程看,法治兴盛必然重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削弱、废止检察制度必然严重破坏法治秩序,这也是1978年叶剑英同志在《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专门强调的,“鉴于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极大重要性,宪法修改草案规定设置人民检察院”。这些历史深刻揭示了检察制度与法治建设的天然紧密关系,为检察机关如何立足职能“促进法治”提供了启示。“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的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检察理论根植于检察实践,融入实践、服务实践、指导实践是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内在要求。反过来,不断发展的检察实践又为检察学研究提供丰富资源、注入强大动力。这就要求在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过程中,始终秉持问题意识和需求导向,坚持从现实的角度思考。譬如,“发展是硬道理、安全也是硬道理”的新要求,对检察机关提出了如何统筹“安全与发展”,续写“两大奇迹”的中国之问;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正文明司法的新期盼,对检察机关提出了如何持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切实守卫公平正义的人民之问;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治实施和监督体系须重点加强的新形势,对检察机关提出了如何更好促进法治,筑牢法律监督这个立身之本的检察之问。推动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就要聚焦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检察实践,不断回答这些检察工作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课题,始终用发展着的理论指导发展着的实践。
3.坚持传承中华传统优秀文化。“经过长期努力,我们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更有条件破解‘古今中西之争’,也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更迫切需要一批熔铸古今、汇通中西的文化成果。”由于我国检察制度缘起较晚,且长期学习借鉴苏俄检察制度,检察理论往往过于偏重域外视角,而对于中国文明忽略或关注不够,致使检察学研究“本土烙印”不足。事实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价值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基础。中华民族五千年灿烂文明孕育、产生和发展了许多优秀传统文化,如国泰民安、河清海晏的治世追求,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居安思危、备豫不虞的治国法则,以法为本、缘法而治的治理策略,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平等观念,等等。这些都与检察机关维护安全、促进法治、守卫正义、保护公益等价值追求高度契合。推动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就要注意挖掘和提炼这些凝结着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的优秀文化资源,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增强理论的历史厚重和文化底蕴,破除西方法治、检察的话语垄断。当然,中华法制因其历史局限性,也存在一些封建糟粕,比如“刑不上大夫”的等级观念,重实体轻程序的认识偏颇,等等。强调从传统文化中发掘检察制度价值的历史底蕴,绝不是要全盘返古、食古不化,而是要在传承借鉴过程中做到守正不守旧、尊古不复古。同时,秉持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理念,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性最显著的特征,也是学术自立自信的体现。中国检察制度体现的公平、正义、法治等价值追求,与人类共同价值相契合。立足制度价值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既要坚守本来、坚持正确方向,也要注意拓宽理论视野,在“人类知识的总和”中借鉴优秀法治文明成果,形成融汇古今、兼容中西、博采众长的理论大格局大气象。
(二)学理化阐释:以制度价值为引导把握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着力点
加快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肩负着为检察制度“立言”,为检察学自身“正名”的双重使命。检察学若要在学科谱系中获得独立地位,首先就要确立专属的研究对象,并形成相对明晰的学科边界和系统化的理论框架。从内容角度看,检察学的知识系统包括理论性知识、制度性知识和实践性知识三种形态,分别对应检察理论、检察制度和检察实践三大板块。进入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实践环境、实践条件、实践问题发生深刻变化,极大丰富和发展了维护安全、促进法治、守卫正义、保护公益等价值追求的基本内涵。在新起点上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适应形势变化,深化对检察制度价值的系统梳理和深入阐释,不断在范畴界定、制度解析、规律把握上与时俱进、推陈出新,搭建起更有学理韵味、更契合实践需要的理论框架体系。
1.深入阐释检察学的基本范畴。范畴是反映事物基本规律的概念。客观世界如同“自然现象之网”,而“范畴是区分过程中的梯级,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如果在学术研究中没有形成一定的范畴体系,或者在一些基本范畴上存在模糊认识,那就意味着相关研究还处于感性认知阶段,尚未真正进入理性思维层面,更难称理论活动、知识体系。检察学的基本范畴是涉及关于检察学基本原理的概念,它关系到对检察制度与实践的准确理解,是建构检察学基础理论的根基。“立本而道生”。当前,范畴研究依然是检察学的薄弱环节,特别是经过长期探讨,对于“人民检察”“法律监督”等基本范畴仍未形成统一、权威定论。这已经成为阻遏检察学深入发展的瓶颈。“世界上没有纯而又纯的哲学社会科学”。哲学社会科学意义上的范畴体系,绝非价值中立的概念集成,而是具有鲜明的价值立场和价值判断。如前所述,制度价值对于制度设立和完善具有目标指引作用。讲清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价值所在,也就回答了“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为什么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怎样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等基本问题。可以说,检察制度价值与检察学概念范畴犹如“魂”与“体”:没有对检察制度价值的深刻洞悉,检察学的基本范畴就只是空洞的学术表达;只有准确诠释制度背后的价值立场、价值导向、价值追求,抽象的范畴才能立体鲜活起来。比如,我国的监督体系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涵盖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在这种多元监督的体制下,要阐释“法律监督”这一基本范畴,就不能脱离“促进法治”这一基本价值。惟其如此,才能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其他形式的监督区分开来,完整准确揭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本质本源。另外,以制度价值为引导开展检察学研究,不可避免会触及安全、法治、正义、公平、效率、秩序等基本价值观念。故而,检察学研究不能局限于从部门到部门的思维方式,还需注意整合融通马克思主义理论、哲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知识,通过交流互鉴、相互启发,促进在一些根本性命题上渗透汇流,合力推动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
2.深入阐释检察制度建设和发展的深层次问题。检察制度作为检察学的研究对象,集中反映了检察工作的特殊性。根据各项制度在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检察制度可以分为基础制度、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三个层次。其中,检察基础制度是反映检察制度本质、事关检察工作全局的制度安排,主要是宪法法律中关于检察事业领导力量、检察机关权力来源、检察机关性质定位、检察机关活动原则、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关系等根本性规定,集中体现了现行检察制度的内涵、本质、特征,也体现了关于检察制度价值的设定,具有根本性、整体性、宏观性和稳定性等特征。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特”就“特”在这些制度安排上,中国检察学的主体性、原创性也体现在对这些制度安排的研究阐发上。检察学研究要时刻对标对表这些根本性制度,系好理论研究的“第一颗扣子”,确保不偏航、不走样。检察基本制度主要涉及权力配置、运行机制、组织结构和工作布局等方面的安排,包括检察政策、检察权配置、法律监督格局、检察权运行机制、检察组织体系、检察管理、检务保障、检察官制度等内容。这方面的制度安排构成了检察制度体系的主体内容,是落实检察机关宪法定位的重要支撑,也是实现检察制度价值的立法设计。当下对基本层面制度的研究,重在围绕巩固拓展“四大检察”工作格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一体抓实“三个管理”等方面,提出落实深化之策,推动检察基本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更加符合检察工作规律,保障检察基础制度巩固落实、检察制度价值充分彰显。检察具体制度主要是关于各项检察工作的具体安排和工作机制具体层面的制度,是基础制度、基本制度的表现和实现形式,由它们派生,受它们制约和支配,具有局部性、微观性和可塑性。这方面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创新,是检察制度价值实现的具体路径,为丰富和拓展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源头活水。中国检察学从创立以来,就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为已任。但由于过往的理论研究中,更侧重于解释检察立法与检察实践,尽管这方面研究也很重要,但客观上也使得检察学总是停留于滞后回应的层面,理论反哺实践、指导实践、引领实践的作用发挥不够明显。检察制度价值是创立检察制度的出发点,也是评价检察制度运行效能的基本依据。将制度价值作为理论研究的重要基点,可以推动检察学从囿于“实然”跃升至“应然”和“实然”相互映照,在科学解释“是什么”的同时,前瞻回答“怎么看”“怎么办”等问题,增强理论自身的解释力、预见力和指导力。就此而言,抓住检察制度价值这个关键,也就牵住了检察制度研究的“牛鼻子”,能够有效解决当前理论研究目的性、前瞻性、指导性不强的问题,促进发挥理论创新引领制度创新、实践创新的先导作用。
3.深入阐释检察实践的基本规律。检察学作为一门以学济世、通经致用的学问,需要在实践中发现问题,从理论上破解难题。“在复杂事物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它矛盾的存在和发展”。检察实践涉及检察工作的诸多方面,以其为研究对象,需要抓住关键、找准重点,进而洞悉检察实践的基本规律并自觉按照规律进行思考。如在根本原则上,需要准确把握讲政治与讲法治的关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与全面依法治国相统一,坚持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相统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相统一;在基本要求上,需要准确把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严格落实“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正确看待“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统筹推进“治罪与治理”等;在职能定位上,需要准确把握协作配合与制约监督的关系,尤其是正确理解“各项检察职能统一于法律监督”的基本论断,做到诉讼与诉讼监督两手抓、两手硬、两手协调;在职权运行上,需要准确把握检察一体化与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关系,既保证上下领导有力有效,又保证上下权责清晰明确;在自身建设上,需要准确把握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和勇于自我监督的关系,在确保自身依法规范行使职权的基础上,立足职能定位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等等。建立在检察制度之上的检察实践活动,是主观见诸于客观的社会实践活动,既要合乎规律性,又要把握目的性,两者统一于检察制度所追求的目标和意义之中。因此,以是否有利于实现检察制度价值为标准,可以为各项检察工作有效开展提供一套具有普遍指导性的评价体系,指引准确把握检察工作中一系列重大关系,由此深化对检察实践的规律性认识。比如,关于检察权性质曾经存在诉讼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二元论”的观点。狭义上的法律监督以诉讼监督为代表,是一种程序性的建议权,主要是通过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提醒和促进被监督单位自我纠错,这与具有实体处分效力的批捕、起诉、侦查等诉讼职能确实存在明显区别。但从权力行使的功能和价值看,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本质上也是对侦查权、审判权的监督制约,都是以维护司法公正、守卫公平正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正是由于各项检察职能内在统一于法律监督这一根本职责,使得法律监督的性质更凸显,监督的对象和范围更集中,而且还具有参与、跟进、融入式监督的优势,比起外在、事后的监督,发现问题更及时、更精准,监督纠错更直接。从这个角度就能理解,为何国家在赋予检察机关诉讼职能的同时,又将其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
(三)体系化构建:以制度价值为引导锚定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落脚点
一体推进检察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是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抓手。制度价值研究在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具有引导理论构建、评价学术观点、聚合知识体系的重要作用。 一体推进检察学“三个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突出制度价值这条重要主线,推动检察学由点到线及面形成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构建起内容完整、层次分明、逻辑自洽的理论大厦。
1.加快推进检察学学科体系建设。学科体系是根据国家利益和社会发展需求形成的学科门类。完善的学科体系是学科发展成熟的标志。加强中国检察学学科体系建设,重点在于确立检察学在整个哲学社会科学中的应有地位。当前需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主动融入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建设大格局。评判一个学科的价值,不止于其理论多少、著作多寡,更在于其能否与国家发展同向、与时代进步同频。由于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检察学研究必然会涉及宪法、刑法、诉讼法等内容,同时也不能脱离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等传统学科。这种学科交叉融合的特点,决定了检察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绝非彼此孤立的关系,而是高度关联、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检察学研究要持续深入,就必须主动融入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大格局,既充分汲取不同学科的营养,又通过深入阐释检察制度价值,切实关照“中国式现代化”“国家和社会治理”“安全与发展”“社会公平正义”等当代哲学社会科学的共同话题,提出能够引起思想共鸣、价值共鸣、情感共鸣的学术观点,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作出应有贡献,让学术界真正认同: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检察学见解独到、价值独特、地位独立,不可或缺。二是加强学术共同体建设。从学科建制规律看,成熟的知识体系需要打造开放、包容、共享的学术生态圈,形成稳定的学术共同体。在检察学学科体系建设过程中,应按照最高检联合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与高等学校合作的意见》,在制度价值认同下,秉持开放的学术心态,通过检校合作、研讨交流、课题攻关等形式,鼓励支持各传统学科、各领域专家学者参与检察学建设,努力扩大检察学学术“朋友圈”,更好凝集各方共识,提升研究合力。三是推进教材体系、课程体系建设。学科体系同教材体系密不可分。学科体系建设上不去,教材体系就上不去;反过来,教材体系上不去,学科体系就没有后劲。检察学要取得相对独立的学科地位,教材体系、课程体系建设刻不容缓。构建检察学教材体系、课程体系,关键是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以阐述制度价值及其鲜活实践为重点,形成一套体现我国自主知识体系的检察学特色教材,在此基础上培育一批契合我国检察实践的检察学教程,培养一批深耕检察学研究的高端法治理论人才,推动检察学由“部门内部的学问”拓展至“教材之中的学问”“课堂之上的学问”。
2.加快推进检察学学术体系建设。学术体系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核心,主要包括成熟的理论和独特的研究方法。学术体系的水平和属性,决定着学科体系、话语体系的水平和属性。学术体系不扎实,学科体系、话语体系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加快构建中国检察学学术体系,重在反映检察学学科特色,主要阐述检察学学科的研究对象、研究目的、研究方法、各分支学科的相互关系等问题。围绕法律实践中的重点问题、前沿问题,用总论研究指导分论探讨,在分论研究中提炼总论知识,从而提升法学理论的系统性,已经成为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方法。具体到检察学研究,也应当遵循这一基本范式和进路,通过构建总论、分论并立的知识框架,形成总体性和分领域的学术体系,推动学术研究精细化、专业化。尽管近年来检察学研究取得长足进步,但相较宪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成熟学科,检察学还处于从创立到确立、争议到统合、零散到体系的发展阶段。于学术地位而言,检察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必要性得到论证,但要真正成为一级学科还需要争取形成更多共识;于学术基础而言,检察学研究范围、领域不断拓展,但对一些检察学范畴的理解还存在一定分歧; 于体系构建而言,检察学研究“量的积累”成效明显,但“质的飞跃”稍显不足,且研究内容较为分散,距离体系化、学理化还有一定差距。因此现阶段的检察学体系化构建,应当将检察学“总论”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以阐释检察制度的价值功能为内核,提炼具有学科特色和普遍指导意义的概念、判断、范畴、原理,尽快形成以标识性概念为基石、原创性理论为主干的知识体系,增进各方面对检察学的理性认知、系统研究和高度认同。此外,当今世界已进入数字时代,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跳出西方逻辑、西方模式提供了时代机遇和现实基础。加快推进检察学学术体系建设,还要注意适应数字时代的深刻变化,持续创新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研究方法,积极运用新的技术资源和信息资源发现问题、总结规律、提出对策,提高理论研究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3.加快推进检察学话语体系建设。“话语即权力”。话语体系作为知识体系的传播载体,具有鲜明的思想指向和价值取向,是有思想的语言和有语言的思想的辩证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与实践为锻造中国检察学话语体系创造了深厚的文化基础、制度条件和实践素材。推进检察学话语体系建设,应当以宣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价值为重点,打造易于为各方面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达,使检察学既有学理深度,又有传播温度。对内,始终坚持为人民做学问的基本立场,统筹学理“深入”和大众“浅出”的关系,重点做好检察制度价值的宣传普及,善于将检察制度的政策话语、学术术语转化为群众语言、生活哲理,“飞入寻常百姓家”,让人民群众认识检察制度、感知检察价值、体会检察优势,为繁荣检察理论研究、推进检察工作、深化检察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外,聚焦阐释公平、正义等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全人类共同价值,积极打造融通中外的表述方式,向国际社会讲好中国之治的检察故事,让世界不仅知道“办案中的中国检察”,而且知道“哲学社会科学中的中国检察”,从真理和正义的制高点上占领检察制度定义权、司法公正话语权,努力将中国检察打造为人类法治文明进步新样本。
来源:茅箭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