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9月22日包某与颜某同在一鱼塘钓鱼,二人相邻而坐,包某在身旁放置手机支架,对垂钓过程进行同步直播,当颜某钓出25斤大鱼,准备解钩时,大鱼突然摇动,将包某的手机撞落到池塘边缘,颜某跳起来想要捡拾手机,却踩上手机将其保护膜弄碎,手机同时被蹭入鱼塘。经颜某
鲁法案例【202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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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鱼不甘就擒,使劲挣扎摇晃,将邻边钓鱼者直播的手机撞落后掉入鱼塘,手机好不容易被捞出,却受损严重,维修费用咋办?请看法院的处理吧!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22日包某与颜某同在一鱼塘钓鱼,二人相邻而坐,包某在身旁放置手机支架,对垂钓过程进行同步直播,当颜某钓出25斤大鱼,准备解钩时,大鱼突然摇动,将包某的手机撞落到池塘边缘,颜某跳起来想要捡拾手机,却踩上手机将其保护膜弄碎,手机同时被蹭入鱼塘。经颜某一个多小时的搜捞,手机被找到。后包某将手机送去维修,因赔偿数额问题双方协商未成,包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颜某赔偿损失254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判定颜某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判定其对于包某手机掉落及损坏是否具有过错。颜某作为垂钓者,在操作钓竿、收线等过程中,负有对周围环境和他人财产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包某与颜某相邻而坐,颜某在收线、起鱼的过程中未仔细观察周围情况,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且在手机掉落之后,没能作出正确判断,紧急跳起造成手机二次受损。故颜某对于包某的手机损坏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包某作为手机的所有人,在垂钓时对自身财物负有基本的保管义务,其将手机放置在紧邻垂钓处的手机支架上直播,处于被告钓鱼活动可波及的范围内,未安装妥善的固定装置,亦存有一定过错,且在手机损坏之后,包某自行到个人经营的手机维修处进行维修,维修费用明细中未提供相应的维修明细,不排除有维修费用扩大的可能,故应减轻颜某的赔偿责任。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颜某当庭支付包某损失1300元。
法官说法
对垂钓者而言,享受个人爱好的同时,必须时刻保持安全意识,对周围环境负责。从事类似活动时,务必观察环境,主动避让,防范风险。
对直播而言,在明知有风险点的特定环境(如水边、路边、拥挤处)中,必须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将贵重的物品置于险境,一旦出事,自己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案例:周涵、王义祥
编辑:马聪聪
来源:山东高法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