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树与小草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就离婚、儿子抚养等事项作出了约定,并约定:如大树再婚,大树付给小草5万元。
案情简介
大树与小草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就离婚、儿子抚养等事项作出了约定,并约定:如大树再婚,大树付给小草5万元。
离婚后不久,大树再婚,小草将大树诉至法院,要求大树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支付自己5万元。
大树认为该约定限制了自己的婚姻自由,属无效条款,不同意支付。
法院裁决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如被告再婚,被告付原告5万元的约定,未禁止被告再婚,不属于干涉婚姻自由,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释法
一、以再婚为条件的支付义务的约定是否合法?
司法实践中,如果某些支付金钱的义务,只是以再婚作为付款的条件,并不一定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例如:如果直接约定离婚后不能再婚,因限制了婚姻自由,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但是如果约定,若一方再婚需要支付给另一方钱款,就不一定无效了,这样的约定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只是一种付款的条件,而非限制自由的行为。
二、约定离婚后不得再婚,是否合法?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上述法条是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不受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具体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者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内容。同时规定,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如约定离婚后不得再婚即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因与婚姻自由相悖而无效。
三、律师建议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如一方再婚需要支付另一方款项通常无效,该约定可能被视为限制婚姻自由,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过若在平等自愿前提下达成,且不涉及限制他人合法权益等,可能会被法院认为只是一种付款的条件,而非限制自由的行为,从而认定有效,但较少见。
离婚协议书的起草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法律事项,内容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需符合法律与公序良俗,约定要谨慎,建议由专业的律师把关,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来源:咏儿情感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