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加强射钉器材(包括射钉器、射钉弹)的公共安全管理,防范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遏制非法改制射钉器材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射钉器公共安全要求》(GA
关于依法收缴和主动上缴非法制造、销售、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射钉器材的通告
为加强射钉器材(包括射钉器、射钉弹)的公共安全管理,防范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遏制非法改制射钉器材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射钉器公共安全要求》(GA 1524-2018)、《射钉弹公共安全要求》(GA 1525-2018)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实施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射钉器材;
(二)对射钉器材进行任何形式的枪支弹药改制、改装;
(三)发布、传播射钉器材非法改制、改装方法等信息;
(四)非法制造、销售、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射钉枪和射钉弹;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寄递、携带射钉器材。
二、严格规范制造销售使用
(一)制造、销售射钉器材企业,应按照制造、销售要求将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二)射钉器材制造、销售、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单位应建立内部安全管理、产品流向信息登记等制度。
(三)射钉器材应经指定的检测机构测评合格后,才能在国内销售。
(四)射钉器材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按照使用要求建立使用台账,记录使用人及消耗情况等信息。
三、限期上缴与主动整改
(一)凡持有不符合安全标准、非法改制或来源不明的射钉器材的单位或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前,将上述非法物品上交辖区公安机关。
(二)射钉器材销售单位停止销售不符合《射钉器公共安全要求》(GA 1524-2018)、《射钉弹公共安全要求》(GA 1525-2018)等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向辖区公安机关报告。
(三)2025年12月31日前,主动上缴非法射钉器材或主动整改违规行为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法律责任
(一)对逾期拒不上交非法射钉器材、拒不停止或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射钉器材制造、销售、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内部安全管理、产品流向信息登记等制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按规定处罚。
(三)明知他人实施涉射钉器材违法犯罪,仍为其提供资金、技术、场所、运输、保管等帮助的,依法以共同犯罪论处。
五、举报奖励
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涉及非法射钉器材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2025年群众举报打击整治枪爆物品违法犯罪奖励公告》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钦州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