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 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 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 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 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 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 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规违纪情节(以下简称违纪),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适当处分,并通知家长。处分等级分为五级: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及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报批程序。学生违纪,先由各班级、 系(中心)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佐证材料并做好必要的文字记录,按照《学生教育惩戒规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所在系(中心)报学生处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处报学校审批。
第四条 处分期限。警告为一个月,严重警告为两个月,记过为三个月, 留校察看为半年或一年。
第五条 撤销处分程序。处分期满,先由个人写出申请, 由 班级和系(中心)负责对学生表现进行核查,报学校审批。若在 处分期间表现良好,可按程序撤消处分;若在处分期间表现不好,可延期撤消处分(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原处分期限的两倍)。处分违纪学生的所有材料一式三份由系(中心)负责整理, 一份存入学生学籍档案,一份系(中心)留存,一份报送学生处存档。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六条 学生主动退学或开除学籍,必须经学生本人、家长、 班主任、系(中心)负责人签订协议书后,方可离校。如遇特殊情况,酌情妥善处理。
第二章 处分办法
第七条 本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对违纪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或给予违纪处分。
(一)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给予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轻、认错态度不好,或情节较重、认错态度较好,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情节较重、认错态度不好,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 由各系(中心) 及其班主任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一)负责学生管理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予以训导。
(二)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班级、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或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第九条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学生, 由各系 (中心)报学生处,确有必要的,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由各系(中心)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 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第十条 在课堂上或自习课睡觉,第一次点名批评,第二次警告,第三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仪容仪表失范,学生染发、烫发、留怪异发型、 佩带首饰、穿奇装异服,不规范穿着校服和佩戴学生证,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言行失范,造谣、信谣、传谣,发表或传播不当言论,及时予以纠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发或造成负面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规携带或使用手机,除没收手机(学期末发 还),第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恶语谩骂或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故意起哄,煽 动滋事,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引发或造成负面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联系校外人员,寻衅滋事、威胁他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引发或造成负面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搬弄是非,挑起事端,组织、参与打架或引发群 体性事件,致人伤害,除包赔一切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七条 组织、参与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 打架过程中, 以“ 劝架 ”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蔓延恶化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凡购买或借阅不健康读物、音频视频资料等,进 营业性舞厅的,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校消防安全规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引起意外事故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携带、使用管制刀具、利器、铁鞭、两节棍和 易燃易爆物品、易腐蚀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的,除没收器具和物品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实施有害自己或他人身心健康危险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多次违反宿舍纪律,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 果的,除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外,由家长领回自行解决住宿问题。夜间(翻墙或爬楼)私自外出,彻夜不归的,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外租房居住的,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当面顶撞老师和学校工作人员,扰乱正常学校 教育教学秩序,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辱骂、殴打老师和学校工作人员,使用其他手 段对其施加压力或威胁,侵害老师和学校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 谈情说爱的,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二次给予严 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负面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吸烟、喝酒。
(一)吸烟,第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喝酒,第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迟到、早退、旷课(包 括自习、两操和集会)。迟到、早退累计三次相当于旷课一节,按学期累计(每天 7 节课)计算。
(一)旷课 1 课时,点名批评。
(二)旷课超过 10 课时,警告处分。
(三)旷课超过 20 课时,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超过 30 课时,记过处分。
(五)旷课超过 40 课时,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累计达 90 课时以上或擅自离校连续两周, 由系(中心)报学校,做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轻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诚实地承认错误,可减轻处分。
(二)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拒不承认错误,有意隐瞒事实,避重就轻,为他人做伪证的,加重处分。
(三)同时犯有两种以上错误的,加重处分。
(四)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加重处分。
(五)对如实反映问题的同学,实施打击报复的,加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教 育惩戒或纪律处分作出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学校将及时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问题进行全面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以事实为依据,作出维持、变更、撤销原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三十条 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将依法保护 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将及时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与本办法有关条款处分。
第三十二条 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依法惩办。
来源:校园的路灯一点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