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不力,这些酒店、农贸市场、工地被罚!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10-17 18:55 2

摘要:当前正值蚊虫繁殖活跃时节,也是基孔肯雅热的重要防控时期,为切实保障市民健康,近期,我市各地组织执法人员针对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农贸市场、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深入开展病媒生物防治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环境卫生死角清理、积水处置、防蚊设施配置等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督促相

转自:汕尾发布

当前正值蚊虫繁殖活跃时节,也是基孔肯雅热的重要防控时期,为切实保障市民健康,近期,我市各地组织执法人员针对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农贸市场、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深入开展病媒生物防治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环境卫生死角清理、积水处置、防蚊设施配置等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督促相关单位细化基孔肯雅热防控工作。

在执法过程发现一些单位存在违规行为,或涉嫌违法行为

现通报典型案例以作警示

案例1

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

某酒店被行政处罚

汕尾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十五运赛区周边某酒店开展基孔肯雅热疫情防控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酒店院内游艇中有积水;院内放置帆船处旁边白色水桶内积水且可见蚊虫孳生幼蚊现象;楼顶天台办公室堆积垃圾,没及时清理。

该酒店在疫情发生后未及时落实蚊媒孳生地清理,增加了基孔肯雅热等蚊媒传染病传播风险,违反了《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依据该规定第十七条,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酒店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彻底清除蚊虫孳生。

案例2

海丰县海城镇某建筑工地被行政处罚

海丰县卫生执法人员在对海城镇某建筑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建筑工地有阳性积水;建筑工地负一、二层存在积水。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建筑工地施工单位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

在规定整改期限后,海丰县卫生健康局卫生执法人员对该建筑工地进行回访复检,发现积水及阳性积水问题仍未解决。针对此情况,执法人员对该建筑工地施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同时再次责令其立即落实整改措施。

案例3

陆河县新田综合农贸市场被立案调查

汕尾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陆河县新田综合农贸市场进行疫情防控工作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市场宣传不到位,没有宣传栏;没有做好入场消费者疫情防控工作;排水设施不完善,下水道口未加装防蚊闸;消杀记录登记信息不全。针对以上问题,汕尾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市场管理方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

此外,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市场内部分熟食档口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市场管理方未履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鉴于该市场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力,违反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汕尾市市场监管局对市场管理方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4

陆丰市茂荣综合市场被立案调查

汕尾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陆丰市茂荣综合市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市场未做好入场消费者疫情防控工作;下水道口未加装防蚊闸;消杀记录登记信息不全。

同时,该市场经营主体“陆丰市甲子立记餐饮店”涉嫌存在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陆丰市茂荣投资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资质的违法行为。

鉴于该市场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力,违反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汕尾市市场监管局已责令陆丰市市场监管局对上述经营主体进行立案调查。

当前正是预防基孔肯雅热的重要时期

掌握这些法律

让我们一起预防基孔肯雅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及其病历记录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转诊过程中,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或者原备案部门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感染控制任务或者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住宅小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花卉市场、公园、公共厕所、资源回收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500-1000元罚款,对住户处50-100元罚款。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

(一)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者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除害;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是基孔肯雅热的重要防控时期

防蚊灭蚊,人人有责

不清除积水、不配合消杀

既会加大病毒传播风险

还将面临法律法规惩处

打造健康美好的生活环境

需要全体市民的齐心协力

请大家主动落实防控要求

定期清理杂物垃圾和积水

消除蚊虫孳生环境

共同筑牢疫情防线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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